一、总则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及享受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地方政府的预算内投资项目(下称“项目”)的管理。 三、定义
预算内投资项目:指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及享受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地方政府通过预算,以资金、物资、技术或其他方式,从事设计、勘察、施工、技术服务、监理、购置设备等活动,实现建设、维护或改造的投资行为。 四、组织机构
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领导着投资管控工作,负责预算内投资管理政策制定、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分配、统筹调度、督查检查、法律程序监督等工作。
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有关司局要按照职责,负责预算内投资管理政策的落实、资金安排、督查检查指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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