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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辩论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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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词: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作为一名法律人,在面对一个刑法问题时,应该秉承的一个原则是,从客观到主观,从事实判断到法律判断。基于这一原则,我方得出于控方截然相反的结论。我方认为王、张二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中,王张二人的行为明显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作弊得高分。我们都知道,考场有纪律,游戏有规则。有一种违反纪律、违背规则的做法都叫做作弊。游戏厅赖以生存的根本在于其游戏的高难度和获胜的低概率。通常情况下,玩家通过正常手段不可能获得大量积分。而王张二人通过遥控游戏机获取了大量分数,这种行为违反了游戏规则,是作弊,这恰恰是一个开门做生意并以盈利为目的的游戏厅所不允许的。游戏厅的工作人员若知道王张二人在作弊,不仅二人不能获得钱财,甚至会被扫地出门。

第二阶段,欺骗获金钱。林某身为游戏厅的工作人员,理应根据积分兑换金钱。但有一个前提,就是双方都必须遵守游戏规则。王张用作弊而来的积分向林某兑换金钱,而林某误以为王张二人同其他玩家一样是通过正常途径获得,此时便已经像傻根一样陷入了一个天下无骗的错误认识。我们说虚构事实当然构成骗,可隐瞒事实真相它也是骗啊。王张二人积分再高,9000元钱依然在游戏厅里,只有二人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向林某兑换,这9000元钱才脱离了被害人的占有。

一是王张二人作弊并隐瞒事实真相,二是林某由此产生了错误认识,三是林某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因此,王张二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总结陈词:

盗中有骗,骗中有盗,如此巧妙的犯罪手段,的确给司法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但一个人的行为不可能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诈骗罪。可不管案件多么复杂,嫌疑人多么狡猾,作为一位法律人,我有义务也有理由向大家证明:王某和张某是骗子而不是贼。尽管贼和骗子都不是什么好人,可是我们也不能把贼的帽子扣在骗子的头上啊。

控方之所以张冠李戴,是因为犯了以下错误:

错误一、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本案中,王、张二人先作弊窃分,后兑分骗钱,可谓是先盗后骗,盗为虚,骗为实。控方却只见窃分不见骗钱。

错误二、指鹿为马,混淆视听。本案中,积分就是积分,金钱就是金钱,控方偏偏要把积分说成就是金钱。那兑换来兑换去,被害人岂不是没有损失?

错误三、本末倒置、颠倒主次。本案中,盗是为骗创造条件的手段。事实上改变财产占有关系的是骗,导致被害人财产蒙受损失的也是骗。骗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是本。盗只起了辅助性的作用,是末。

有此三错,控方的立论根基早已动摇。那现在就让我还原盗窃与诈骗最本质的区别,揭开王、张二人是骗子的真相:

一、客观上林某有处分财产的行为。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王某和张某若只是单纯地作弊玩游戏、打高分,那当然不存在犯罪的问题。但是林某给二人兑换了9000元钱,这就是一种处分财产的行为。

二、主观上林某有处分财产的意思。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意志而取得财物,诈骗罪基

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思而取得财物。林某可是亲自给二人兑换了9000元钱啊,若这也算违背意志的话,那亲自杀人是不是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呢?

三、改变了财物占有关系的是骗而不是窃。本案的案情非常明了,王某和张某窃取的仅仅是分数,骗取的是才是二人梦寐以求的金钱啊。

马克思韦伯曾说:“怀抱法律,追寻正义是法律人的天职。”切不可将贼的这顶帽子戴在骗子的头上啊。

既然控方认为是盗窃罪,我想请问控方,王张二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呢?判断的时间点又在哪里?

既然盗窃既遂,那财产必然发生占有转移,请问9000元钱当时是在王张二人的兜里,还是在游戏厅里呢?

既然积分也能代表金钱,那么王张二人用代表9000元钱的积分去换了9000元钱,游戏厅又损失了什么呢?

听说有一款跑酷游戏,技术好的每次都可以跑个上百万分,那岂不是天天都是上亿的人民币进账,想想都开心啊!

其实控方对积分就是金钱也不能自圆其说。实际上,游戏厅里的积分是游戏厅吸引玩家的一种奖励机制,玩得好,积分高可以兑换金钱。我想请问控方,这9000元钱是不是林某亲自兑换给王张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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