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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投资公司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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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投资公司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发[2001]111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12.19 【实施日期】2001.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投资公司发展的意见 (青政发[2001]111号 2001年12月19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融资新体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国有投资公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投资公司的任务及职能

国有投资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为主要组织形式的公司制企业,是市政府授权运营国有资产的投融资主体。其主要任务是,在政府有关政策的指导下,按照市场化、企业化的原则,以资本运作为主要方式,参与我市重大项目、技术 1 / 2

改造项目和基础设施、社会发展公益项目等建设,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

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国有投资公司的主要职能是,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公益性项目、技改项目和政策性项目进行投资;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高成长性项目实行参股、控股;创造条件设立投资基金,吸引境内外资金参股,积极稳妥地进行风险投资;在市国资委授权的范围内,对国有资本的减持、退出、变现等进行运营。 二、国有投资公司的经营原则

(一)国有投资公司要从实际出发,确立主导产业和发展重点,并形成产业优势、竞争优势和市场优势,经营领域各有侧重,相对稳定,并做到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国有投资公司要根据我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积极参与并承担政府重大项目建设。要坚持实现政府投资目标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并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坚持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并重。投资开发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参与市场竞争,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整合生产要素。 三、建立国有投资公司的多元化投资体制

(一)国有投资公司要发挥投融资主体作用,在项目建设中大力引进外资,积极争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和民间贷款。运用参股、入股、特许权转让、经营权转让等多种途径,更加积极有效地吸引外国政府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 (二)对具备条件的国有投资公司,要以现有资本为主体,吸收其他社会法人和机构资本,改制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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