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
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87.06.01 【实施日期】198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 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
一、为有利于国家加强对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防止盲目进口,鼓励和促进机电产品的国产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对于电冰箱、洗衣机、照像机、摩托车、汽车、空调器、汽车起重机等七种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如其进口的零件、部件中包括以下所列各个部分,因其已具有整机特征,即应视同整机。
(一)电冰箱的箱体、压缩机、蒸发器、冷凝器; (二)洗衣机的内胆、外壳、电动机; (三)照相机的机壳、快门、取景器、镜头; (四)摩托车的动力部分、承载部分; 1 / 2
(五)汽车的发动机总成、驱动桥总成、驾驶室(车身)总成、前桥总成、变速箱总成、车
架总成(进口其中四部分,即应视同整机); (六)空调器的压缩机、热交换器、电动机、风扇; (七)汽车起重机的下车;上车。
三、进口第二项所列的七种机电产品,即使所列的零件、部件、未全部进口,但进口的
2 / 2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ule263.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