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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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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行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有效履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3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监督[2008]126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从事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四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名,出资人委派监事2名,2名职工代表监事。

第五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监事有权了解公司决策、经营情况;

(二)审查权。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账簿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三)出席权。有权出席监事会会议、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四)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司应为监事与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第三章 会议类型

第七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包括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第八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时间为年度财务报告出来后两个月内召开。

第九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公司财务违规操作、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要求公司予以改正但公司不予改正时;

(二)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出现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董事会采取措施但不予采纳时;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但实际上拒绝执行时。

第十条 前条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者,应签署一份书面要求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四章 会议议案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议案,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第五章 会议规则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同意方能通过。监事会决议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10年。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审议的议案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八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向国资委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六章 议事范围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审查公司财务活动情况;

(二)审查公司经营活动,检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公司经营运行中涉及的数额较大的投资、融资、担保、产(股)权转让等经济行为;

(三)核对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检查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各项决议的行为;

(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独资、控股子企业及重要的参股公司依法进行检查; (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会议对象等由主席决定并签发。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正常情况下应提前10日送达到全体监事;召开临时会议时应至少提前3日送达到全体监事,必要时送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议题;发出通知日期。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每名监事不得接受两名及以上监事的委托,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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