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257-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258-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168-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3 术语 5.电站施工 5.1电气安装
5.1.1 低压电气柜安装
本标准的低压电气柜指的是发电机操纵屏、变压器低压进线柜、站用电配电柜、电瓶柜、启动柜、泵房操纵柜等电站内的低压电气柜。
5.1.1.1 设备和器材抵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以下验收检查: 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2)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3) 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设备应齐全。 4) 按本标准要求做外观检查。
5.1.1.2 与低压电气柜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5.1.1.3 低压电气柜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有以下条件: 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气柜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打扫干净。 3)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环境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5)电气室、操纵室、操作室的门、窗、墙壁、装饰棚应施工完毕,地面应抹光。
6)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许诺设备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基础槽钢应固定靠得住。 7)预埋件及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5.1.1.4 低压电气柜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设备铭牌、型号、规格,应与被操纵线路或设计相符。 2) 外壳、漆层、手柄,应无损伤或变形。
3) 内部仪器,灭弧罩、瓷件、胶木电气柜,应无裂纹或伤痕。 4) 螺丝应拧紧。 5) 附件应齐全、完好。
5.1.1.5 低压电气柜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按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落地安装的低压电气柜,其低部宜高出地面50~100mm。
2) 操作手柄转轴中心与地面的距离,宜为1200~1500mm;侧面操作的手柄与建筑物或设备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m。
5.1.1.6 低压电气柜的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低压电气柜依照其不同的结构,可采纳支架、金属板、绝缘固定在墙、柱或其它建筑构件上。金属板、绝缘板应平整;当采纳卡轨支撑安装时,卡轨应与电压电气柜匹配,并用固定夹或固定螺栓与壁板紧密固定,严禁利用变形或不合格的卡轨。
2) 当采纳膨胀螺栓固按时,应按产品技术要求选择螺栓规格;其钻孔直径和埋设深度应与螺栓规格相符。 3) 紧固件应采纳镀锌制品,螺栓规格应选配适当,电气柜的固定应牢固、平稳。 4) 有防震要求的电气柜应增加减震装置;其紧固螺栓应采取防松方法。 5) 固定低压电气柜时,不得使电气柜内部受额外应力。 5.1.1.7 电气柜的外部接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接线应按接线端头标志进行。
2) 接线应排列整齐、清楚、美观,导线绝缘应良好、无损伤。
3) 电源侧进线应接在进线端,即固定触头接线端;负荷侧出线应接在出线端,即可动触头接线端。 4) 电气柜的接线应采纳铜质或有电镀金属防锈层的螺栓和螺钉,连接时应拧紧,且应有防松装置。 5) 外部接线不得使电气柜内部受到额外应力。
6) 母线与电气柜连接时,接触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连接处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间隙,应符合表1的规定。
连接处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间隙 表1
额定电压(V) U≤500 5005.1.1.10 电气柜的金属外壳、框架的接零或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
5.1.1.11 低压电气柜绝缘电阻的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测量应在以下部位进行,对额定工作电压不同的电路,应别离进行测量。 (1)主触头在断开位置时,同极的进线端及出线端之间。
(2)主触头在闭合位置时,不同极的带电部位之间、触头与线圈之间和主电路与同它不直接的操纵和辅助电路(包括线圈)之间。
(3)主电路、操纵电路、辅助电路等带部位与金属支架之间。
2) 测量绝缘电阻所用兆欧表的电压品级及所测量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实验标准》的有关规定。
5.1.1.12 电压电气柜的实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实验标准》的有关规定。
5.1.1.13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1)门窗安装完毕。
2)运行后无法进行的和阻碍平安运行的施工工作完毕。 3)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损坏部份应修补完整。 5.1.1.14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应做好防护工作。 5.1.2 变压器的安装
5.1.2.1 变压器安装前,依照图纸确认预埋件位置、数量,对设备安装基准放线,并对基础表面进行必要的处置;检查变压器外形尺寸是不是与图纸相符,确认变压器净重,实测吊装位置尺寸,制作吊装索具,对设备和吊机的运行线路进行压实处置;敷设变压器拖运的行走轨道等。
5.1.2.2 变压器吊装时要专门注意爱惜好变压器的搭接桩头及瓷瓶,千斤与设备接触的地址要进行必要的包扎爱惜,避免设备损坏。千斤受力后检查吊钩与设备的重心是不是一致,并进行调整。变压器拖运时,将变压器在室内的手拉葫芦挂在变压器底部的拖沓千斤绳上,利用手拉葫芦将变压器沿轨道缓缓拉进变压器室,吊机在拖沓进程中进行必要的配合送放。等吊机送钩后,再将变压器在轨道上缓慢地拖至基础上进行就位。
5.1.2.3 变压器安装时,要专门注意检查高压线包有无损坏和移位现象,高压绝缘子有无碰擦和损伤,湿控装置包括湿度显示仪表是不是齐全。施工进程严禁任何杂物落入变压器筒体内,本体铁芯及箱体接地靠得住,变压器就位应认准高、低压侧的方向,变压器本体应水平放置,其安装水平度许诺误差2‰,垂直度许诺误差为1.5‰。 5.1.3电缆线路施工
5.1.3.1 电缆线路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有以下条件: 1) 预埋件符合设计,安置牢固;
2) 电缆沟、隧道、竖井及人孔等处的地坪及抹面工作终止;
3) 电缆沟、隧道等处的施工临时设施、模板及建筑废料等清理干净,是公用道路畅通,盖板齐全; 4) 电缆线路敷设后,不能再进行的建筑工程工作应终止; 5) 电缆沟排水畅通,电缆室的门窗安装完毕。 5.1.3.2 电缆的运输与保管
1) 在运输装卸进程中,不该使电缆及电缆盘受到损伤。
2) 电缆及其附件抵达现场后,应按以下要求及时进行检查: (1)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2) 电缆型号、规格、长度应符合定货要求,附件应齐全;电缆外观不该受损。 (3) 电缆封端应周密,当外观检查有疑心时,应进行受潮判定或实验。 5.1.3.3 电缆及其有关材料如不当即安装,应安以下要求贮存: 1) 电缆应集中分类寄存,应标明型号、规格、长度,寄存处不得积水。 2) 电缆贮存时应避免受机械损伤。
3) 电缆附件的绝缘材料的防潮包装应密封良好。 5.1.3.4 电缆的敷设
1) 电缆敷设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查; (1) 电缆通道畅通,排水良好。 (2) 电缆型号、电压、规格应符合设计。
(3) 电缆外观应无损伤、绝缘良好,当对电缆密封有疑心时,应进行潮湿判定。 (4) 电缆放线架应放置稳妥,钢轴的强度和长度应与电缆盘的重量和宽度相符合。 (5) 敷设前应按设计和实际途径计算每根电缆的长度,合理安排每盘电缆,减少电缆接头。 (6) 在带电区域内敷设电缆,应有靠得住的平安方法。 5.1.3.5 电缆敷设时,不该损坏电缆沟和隧道的防水层。
5.1.3.6 电缆敷设时,电缆应从盘的上端引出,不该使电缆在支架上及地面摩擦拖沓。电缆上不得有铠装压扁、电缆绞拧和护层折裂等未排除的机械损伤。
5.1.3.7 并列敷设的电力电缆接头的布置应彼此错开。
5.1.3.8 电缆敷设时应排列整齐,不宜交叉,加以固定,并及时装设标志牌。 5.1.3.9 电缆的排列,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电力电缆和操纵电缆不该配置在同一层支架上。
2) 高低压电力电缆,强电、弱电操纵电缆应按顺序分层配置,一样情形宜由上至下配置。 5.1.3.10 并列敷设的电力电缆,其彼其间的净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5.1.3.11 直埋电缆时,电缆应埋设于冻土层以下。 5.1.3.12 电缆敷设完毕后,应及时清除杂物,盖好盖板。 5.1.4 电缆终端和接头的制作
5.1.4.1 电缆终端及接头制作时,应严格遵守制作工艺规程。 5.1.4.2 电缆终端及接头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型号、规格应与电缆类型如电压、芯数、截面、护层结构和环境要求一致。 2) 结构应简单、紧凑,便于安装。 3) 所用材料、部件应符合技术要求。
4) 要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26/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附件大体性能要求》的规定。
5.1.4.3 电缆线芯连接金具,应采纳符合标准的连接管和接线端子,其内径应与电缆线芯紧密配合,间隙不该过大;截面宜为线芯截面的1.2~1.5倍。采纳压接时 ,压接钳和模具应符合规格要求。 5.1.4.4 操纵电缆在以下情形下可有接头,但必需连接牢固,并非应受到机械压力: 1) 当敷设的长度超过其制造长度时。 2) 必需延长已敷设完工的操纵电缆时。 3) 当排除利用中的电缆故障时。
5.1.4.5 制作电缆终端和接头前,应熟悉安装工艺资料,做好检查,并符合以下要求: 1) 电缆绝缘状况良好,无受潮。
2) 附件规格应与电缆一致:零部件应齐全无损伤。 3) 施工用机具齐全,便于操作,状况清洁,消耗材料齐全。 4) 必要时应进行试装配。
5.1.4.6 电缆终端与电气装置的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
5.1.4.7 制作电缆终端与接头,从剥切电缆开始应持续操作直至完成,缩短绝缘暴露时刻。剥切电缆时不该损伤线芯和保留的绝缘层。
5.1.4.8 电缆终端和接头应增强绝缘、密封防潮、机械爱惜等方法。
5.1.4.9 电缆线芯连接时,应除去线芯和连接管内壁油污及氧化层。压接模具与金具应配当适当。压接后应将端子或连接管上的凸痕修理滑腻,不得残留毛刺。
5.1.4.10 电力电缆接头双侧电缆的金属屏蔽层、铠装层应别离连接良好,不得中断。 5.1.4.11 电力电缆终端处的金属护层必需接地良好。
5.1.4.12 电缆终端上应有明显的相色标志,且应与系统的相位一致。 5.1.4.13 操纵电缆终端可采纳一样包扎,接头应有防潮方法。
2 引用标准
GB50235-9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236-98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JB4730-94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HGJ229-91 《工业设备、管道防侵蚀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GBJ126-89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3 术语 3.1 管道
由管道组成件和管道支承件组成,用以输送、分派、混合、分离、排放、计量、操纵或制止流体流动的管子、管件、法兰、螺栓连接、垫片、阀门和其他组成件或受压部件的装配总成。 3.2 管道组成件
用于连接或装配管道的元件。它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垫片、紧固件、阀门和膨胀接头、挠性接头、耐压软管、疏水器、过滤器和分离器等。 3.3 管道支承件
管道安装件和附着件的总称。 3.4 安装件
将负荷从管子或管道附着件上传递到支承结构或设备上的元件。它包括吊杆、斜拉杆、平稳锤、松紧螺栓、支撑杆、链条、导轨、锚固件、鞍座、垫板、滚柱、托座和滑动支架等。 3.5 附着件
用焊接、螺栓连接或夹紧等方式附装在管子上的零件,它包括管吊、吊耳、圆环、夹子、吊夹、紧固夹板和裙式管座等。 3.6 压力实验
以液体或气体为介质,对管道慢慢加压,达到规定的压力,以查验管道强度和周密性的实验。 3.7 泄漏性实验
以气体为介质,在设计压力下,采纳发泡剂、显色剂、气体分子感测仪或其它专门手腕等检查管道系统中泄漏点的实验。 3.8 单线图
将每条管道依照轴侧投影的绘制方式,画成以单线表示的管道空视图。 5.2管道安装
5.2.1 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的查验
5.2.1.1 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必需具有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其质量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2.1.2 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的材质、规格、型号、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外观查验,不合格者不得利用。
5.2.1.3 输送设计压力小于等于1MPa且设计温度为-29~186℃的非可燃流体,无毒流体管道的阀门,应从每批中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进行壳体压力实验和密封实验。
5.2.1.4 实验合格的阀门,应及时排尽内部积水,并吹干。除需要脱脂的阀门外,密封面上应涂防锈油,关闭阀门,封锁出入口,做出明显的标记。
5.2.1.5 平安阀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开启压力进行试调。调压时压力应稳固,每一个平安阀启闭实验不得少于3次。
5.2.1.6 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在施工进程中应妥帖保管,不得混淆或损坏,其色标或标记应明显清楚。材质为不锈钢、有色金属的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在贮存期间不得与碳素钢接触。临时不能安装的管子,应封锁管口。 5.2.2 管道加工
5.2.2.1 碳素钢管、合金钢管宜采纳机械方式切割。当采纳氧乙炔火焰切割时,必需保证尺寸正确和表面平整。 5.2.2.2 镀锌钢管宜采纳钢锯或机械方式切割。 5.2.2.3 管子切口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切口表面应平整,无裂纹、重皮、毛刺、凸凹、缩口、熔渣、氧化物、铁屑等。 2) 切口端面倾斜误差不该大于管子外径的1%,且不得超过3mm。
5.2.3 管道焊接
5.2.3.1 管道焊接应按本章和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
5.2.3.2 管道焊缝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直管段上两相邻焊口中心面间的距离,当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50mm时, 不该小于150mm;当公称直径小于150时,不该小于管子外径。
2) 焊缝距离弯管(不包括压制、热推或中频弯管)起弯点不得小于100mm,且不得小于管子外径。 3) 卷管的纵向焊缝应置于易检修的位置,且不宜在底部。
4) 环焊缝距支、吊架净距不该小于50mm;需热处置的焊缝距支、吊架不得小于焊缝宽度的5倍,且不得小于100mm。 5) 不宜在管道焊缝及其边缘上开孔。
5.2.3.3 管子、管件的坡口形式和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5.2.3.4 管道坡口加工宜采纳机械方式,也可采纳等离子弧、氧乙炔焰等热加工方式。采纳热加工方式加工坡口后,应除去坡口表面的氧化皮、熔渣及阻碍接头质量的表面层,并应将凹凸不平处打磨平整。 5.2.3.5 管道组成件组对时,应付坡口及其表面进行的清理;清理合格后应及时焊接。 5.2.3.6 管道对接焊口的组对应做到内壁齐平。 5.2.4 管道安装
5.2.4.1 管道安装应具有以下条件:
1) 与管道有关的土建工程已查验合格,知足安装要求,并已办理交接手续。 2) 与管道连接的机械已找正合格,固定完毕。 3) 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等已查验合格。
4) 管子、管件、阀门等,内部已清理干净,无杂物。对管内有特殊要求的管道,其质量已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 在管道安装前必需完成的脱脂、内部防腐与衬里等有关工序已进行完毕。
5.2.4.2 法兰、焊缝及其他连接件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非得紧贴墙壁、楼板或管架。 5.2.4.3 脱脂后的管道组成件,安装前必需严格检查,不得有油迹污染。 5.2.4.4 管道穿越道路、墙或构筑物时,应加套管或砌筑涵洞爱惜。 5.2.4.5 埋地管道试压防腐后,应及时回填土,分层夯实。 5.2.4.6 管道预制
1) 管道预制,宜按管道单线图实施。
2) 管道预制应按单线图规定的数量、规格、材质选配管道组成件,并应按单线图标明管道系统号和按预制顺序标明各组成件的顺序号。
3) 自由管段和封锁管段的选择应合理,封锁管段应按现场实测后的安装长度加工。 4) 管道组成件的焊接、组装和查验,应符合本标准第6~8章的有关规定。 5) 预制完毕的管段,应将内部清理干净,并应及时封锁管口。 5.2.4.7 钢制管道的安装
1) 预制管道应按管道系统号和预制顺序号进行安装。
2) 管道安装时,应检查法兰密封面及密封垫片,不得有阻碍密封性能的划痕、斑点等缺点。 3) 当大直径垫片需要拼接时,应采纳斜口搭接或迷宫式拼接,不得平口对接。 4) 软垫片的周边应整齐,垫片尺寸应与法兰密封面相符。
5) 法兰连接应与管道同心,并保证螺栓自由穿入。法兰螺栓孔应跨中安装。法兰间应维持平行,其误差不得大于法兰外径的1.5%0, 且不得大于2mm。不得用强紧螺栓的方式排除歪斜。
6) 工作温度低于200℃的管道,其螺纹接头密封材料宜选用聚四氟乙烯带。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密封材料挤入管内。
7) 法兰连接应利用同一规格螺栓,安装方向应一致。螺栓紧固后应与法兰紧贴,不得有楔缝。需加垫圈时,每一个螺栓不该超过一个。
8) 管子对口时应在距接口中心200mm处测量平直度,当管子公称直径小于100mm时,许诺误差1mm;当管子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00mm时,许诺误差2mm。但全长许诺误差均为10mm。
9) 管道连接时,不得用强力对口、加偏垫或加多层垫等方式来排除接口端面的间隙、偏斜、错口或不同心等缺点。
10) 排水管的支管与主管连接时,宜按介质流向稍有倾斜。
11) 穿墙及过楼的管道,应加套管,管道焊缝不宜置于套管内。穿墙套管不得小于墙厚。穿楼板套管应高出楼面50mm。穿过屋面的管道应有防水肩和防雨帽。管道与套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纳不燃材料填塞。 12) 当管道安装工作有中断时, 应及时封锁放开的管口。
13) 埋地钢管的防腐层应在安装前做好,焊缝部位未经试压合格不得防腐,在运输和安装时应避免损坏防腐层。 14) 连接机械的管道,其固定焊口应远离机械。 15) 管道安装合格后,不得经受设计之外的附加载荷。 5.2.4.8 阀门安装
1) 阀门安装前,应检查填料,其压盖螺栓应留有调剂余量。
2) 阀门安装前,应按设计文件查对其型号,并应按介质流向确信其安装方向。 3) 当阀门与管道以法兰或螺纹方式连接时,阀门应处于关闭状态下安装。 4) 当阀门与管道以焊接方式连接时,阀门不得关闭。
5) 水平管道上的阀门,其阀杆及传动装置应按设计规定安装,动作应灵活。 6) 安装铸铁、硅铁阀门时, 不得强力连接,受力应均匀。 7) 安装高压阀门前,必需复核产品合格证和实验记录。 8) 安装平安阀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平安阀必需垂直安装。
(2) 在管道投入试运行时,应及时调校平安阀。
(3) 平安阀的最终实验宜在系统上进行,开启和回座压力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 平安阀经调试后,在工作压力下不得有泄漏。 (5) 平安阀经最终调校合格后,应做铅封。
9) 安装对夹式蝶阀后,需转动阀板,在开关进程中不得与法兰和管壁有磨碰处。 5.2.4.9 静电接地安装
1) 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各段管子之间应导电。当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电阻值超过0.03Ω时,应设导线跨接。
2) 管道系统的对地电阻值超过100Ω时,应设两处接地引线。接地引线宜采纳 焊接方式。 3) 用作静电接地的材料或零件,安装前不得涂漆。导电接触面必需除锈并紧密连接。 4) 静电接地安装完毕后,必需进行测试,电阻值超过规按时,应进行检查与调整。 5.2.5 管道查验、检查和实验 5.2.5.1 一样规定
1) 施工单位应通过其质检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查验。
2) 建设单位或其授权机构,应通过其质检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5.2.5.2 外观查验
1) 外观查验应包括对各类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的查验和在管道施工中的查验。
2) 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管道加工件、坡口加工及组对、管道安装的查验数量和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3) 除焊接作业指导书有特殊要求的焊缝外,应在焊完后当即除去渣皮、飞溅,并应将焊缝表面清理干净,进行外观查验。
4) 管道焊缝的外观查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
5.2.5.3 焊缝表面无损查验
1) 焊缝表面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磁粉或液体渗透查验。 2) 有热裂纹偏向的焊缝应在热处置后进行查验。
3) 磁粉查验和液体渗透查验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 40 当发觉焊缝表面有缺点时, 应及时排除,排除后应从头进行查验,直到合格。 5.2.5.4 压力实验
1) 管道安装完毕,查验合格后,应进行压力实验。压力实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水管线压力实验应以液体为实验介质。气管线采纳气体为实验介质,但应采纳有效的平安方法。 (2) 当进行压力实验时,应划定禁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 压力实验完毕,在确保平安的情形下,可在管道上进行修补。 2) 压力实验前应具有以下条件:
(1) 实验范围内的管道安装工程除涂漆、绝热外,已按设计图纸全数完成,安装质量符合有关规定。
(2) 焊缝及其他待检部位尚未涂漆和绝热。 (3) 管道上的膨胀节已设置了临时约束装置。
(4) 实验用压力表已校验,并在周检期内,其精度不得低于1.5级,表的满刻度值应为被测最大压力的1.5~2倍,压力表不得少于两块。
(5) 符合压力实验要求的液体或气体已经备齐。 (6) 按实验的要求,管道已经加固。
(7) 待试管道与无关系统已用盲板或采取其他方法隔开。
(8) 待试管道上的平安阀、爆破板及仪表元件等已经拆下或加以隔离。 (9) 实验方案已通过批准,并已进行了技术交底。 3) 水管线压力实验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液压实验应利用干净水。 (2) 实验前,注液体时应排尽空气。
(3) 实验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方法。 (4) 埋地钢管道的实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
(5) 当管道与设备作为一个系统进行实验,管道的实验压力等于或小于设备的实验压力时,应按管道的实验压力进行实验;当管道实验压力大于设备的实验压力,且设备的实验压力不低于管道设计压力的1.15倍时,经建设单位同意,可按设备的实验压力进行实验。
(6) 对位差较大的管道,应将实验介质的静压计入实验压力中,液体管道的实验压力应以最高点的压力为准,但最低点的压力不得超过管道组成件的经受力。
(7) 液压实验应缓慢升压,待达到实验压力后,稳压10min,再将实验压力降至设计压力,停压30min,以压力不降、无渗漏为合格。
(8) 实验终止后,应及时拆除盲板、膨胀节限位设施,排尽积液。排液时应避免形成负压,并非得随地排放。 (9) 当实验进程中发觉泄漏时,不得带压处置。排除缺点后,应从头进行实验。 4) 气管线压力实验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当管道的设计压力大于0.3 MPa时,必需有设计文件规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方可用气体进行压力实验。 (2) 严禁使实验温度接近金属的脆性转变温度。
(3) 实验前,必需用空气进行预实验, 实验压力宜为0.2MPa。
(4) 实验时,应慢慢缓慢增加压力,当压力升至实验压力的50%, 如未发觉异状或泄漏, 继续按实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 每级稳压3min,直至实验压力。 稳压10min, 再将压力降至设计压力, 停压时刻应依照查漏工作需要而定, 以发泡剂查验不泄漏为合格。
5) 输送剧毒流体、有毒流体、可燃流体的管道必需进行泄漏性实验. 泄漏性实验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 泄漏性实验应在压力实验合格后进行, 实验介质宜采纳空气。 (2) 泄漏性实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 (3) 泄漏性实验可结合试车工作,一并进行。
(4) 泄漏性实验应重点查验阀门填料函、发兰或螺纹连接处、放空阀、排气阀、排水阀等。 以发泡剂查验不泄漏为合格。
(5) 经气压实验合格,且在实验后未经拆卸过的管道可不进行泄漏性实验。 5.2.6 管道的吹扫与清洗规定 5.2.6.1 一样规定
1) 管道在压力实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吹扫与清洗(简称吹洗)工作,并应在吹洗前编制吹洗方案。 2) 吹洗方式应依照对管道的利用要求、工作介质及管道内表面的脏污程度确信。液体管道宜采纳水冲洗,气体管道宜采纳空气吹扫(焦炉煤气管道的吹扫应以蒸汽吹扫);蒸汽管道应以蒸汽吹扫。 对有特殊要求的管道,应按设计文件规定采纳相应的吹洗方式。 3) 不许诺吹洗的设备及管道应与吹洗系统隔离。
4) 管道吹洗前,不该安装孔板、发兰连接的调剂阀、重要阀门、节流阀、仪表等,关于焊接的上述阀门和仪表,应采取流经旁路或卸掉阀头及阀座加爱惜套等爱惜方法。
5) 吹洗的顺序应按主管、支管、疏排管依次进行,吹洗出的赃物,不得进入已合格的管道。 6) 吹洗前应查验管道支、吊架的牢固程度,必要时应予以加固。 7) 清洗排放的脏液不得污染环境,严禁随地排放。 8) 吹扫时应设置禁区。
9) 蒸汽吹扫时,管道上及其周围不得放置易燃物。
10) 管道吹洗合格并复位后,不得再进行阻碍管内清洁的其他作业。 11) 管道复位时,应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一起检查。 5.2.6.2 水冲洗
1) 冲洗管道应利用干净水.
2) 冲洗时,宜采纳最大流量,流速不得低于1.5m/s.
3) 排放水应引入靠得住的排水井或沟中,排放管的截面积不得小于被冲洗管截面积的60%。排水时,不得形成负压。
4) 管道的排水支管应全数冲洗。
5) 水冲洗应持续进行,以排出口的水色和透明度与入口水目测一致为合格。 6) 当管道经水冲洗合格后暂不运行时,应将水排净。 5.2.6.3 空气吹扫
1) 空气吹扫应利用生产装置的大型紧缩机,也可利用装置中的大型容器蓄气,进行中断性的吹扫。 吹扫压力不得超过容器和管道的设计压力,流速不宜小于20m/s。 2) 吹扫不许诺沾油的管道时,气体中不得含油。 3)
空气吹扫进程中,当目测排气无烟尘时,应在排气口设置贴白布或涂百漆的木制靶板查验,5min内靶板上无铁锈、尘土、水分及其他杂物,应为合格。 5.2.6.4 蒸汽吹扫
1) 为蒸汽吹扫安装的临时管道应按蒸汽管道的技术要求安装,安装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2) 蒸汽管道应以大流量蒸汽进行吹扫,流速不该低于30m/s。 3) 蒸汽吹扫前,应先行暖管、及时排水,并应检查管道热位移。
4) 蒸汽吹扫应按加热——冷却——再加热的顺序,循环进行。吹扫时宜采取每次吹扫一根的方式。
5) 通往汽轮机或设计文件有规定的蒸汽管道,经蒸汽吹扫后应查验靶片。当设计文件无规按时,其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吹扫质量标准 表1
项 目 靶片上痕迹大小 痕 深 粒 数 时 间 质量标准 ¢0.6mm以下 <0.5mm以下 1个/cm2 15min(两次皆合格) 注:靶片宜采纳厚度5mm,宽度不小于排汽管道内径的15%,长度略大于管道内径的铝板制成。
6) 蒸汽管道还可用刨光木板查验,吹扫后,木板上无铁锈、脏物时,应为合格。 5.2.7 管道涂漆
5.2.7.1 管道及其绝酷爱惜层的涂漆应符合本章和国家现行标准《工业设备、管道防侵蚀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的规定。
5.2.7.2 涂料应有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
5.2.7.3 有色金属管、不锈钢管、镀锌钢管、镀锌铁皮和铝皮爱惜层,不宜涂漆。 5.2.7.4 焊缝及其标记在压力实验前不该涂漆 5.2.7.5 管道安装后不易涂漆的部位应预先涂漆。
5.2.7.6 涂漆前清除被涂表面的铁锈、焊渣、毛刺、油、水等污物。
5.2.7.7 涂料的种类、颜色、涂敷的层数和标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一样为气管线涂黄漆,水管线涂绿漆,蒸汽管线涂灰漆。在必要时还需在管线上涂流向箭头及高温警示标识。
5.2.7.8 涂漆施工宜在15℃~30℃的环境温度下进行,并应有相应的防火、防冻、防雨方法。 5.2.7.9 涂层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涂层应均匀,颜色应一致。
2) 漆膜应附着牢固,无剥落、皱纹、气泡、针孔等缺点。 3) 涂层应完整,无损坏、流淌。
4) 涂层厚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 涂刷色环时,应间距均匀,宽度一致。 5.2.8 管道绝热
5.2.8.1 管道绝热工程的施工及质量要求应符合本章和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的规定。
5.2.8.2 管道绝热工程的施工应在管道涂漆合格后进行。施工前,管道外面应维持清洁干燥。冬、雨季施工应有防冻、防雨方法。
5.2.8.3 管道绝热工程材料应有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或分析查验报告,种类、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2.8.4 管道绝热层施工,除伴热管道外,应单根进行。 5.2.8.5 需要蒸汽吹扫的管道,宜在吹扫后进行绝热施工。 12 工程交接验收
12.1 当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范围完成全数工程项目后,应急时与建设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12.2 工程交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付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进行检查,确认以下内容: 12.2.1 施工范围和内容符合合同规定。 12.2.2 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本标准的规定。
12.3 工程交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以下技术文件: 12.3.1 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的质量证明书或复验、不验报告。 12.3.2 施工记录和实验报告: (1)阀门实验记录。 (2)隐蔽工程(封锁)记录。 (3)平安阀最终调试记录。 (4)管道系统压力实验记录。 (5)管道系统吹扫及清洗记录。 (6)其他查验报告。
12.3.3 设计修改文件及材料代用报告。
12.3.4 工程交接验收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全数完成的工程,在不阻碍平安试车的条件下,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办理工程交接验收手续,但遗留工程必需限期完成。
12.3.6 工程交接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格式填写“工程交接查验书”。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