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8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二条 (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居住社区”。
第三条 (与相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主动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冲突时,各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提交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即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小组、)进行协调解决。业委会认为如有必要,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列席。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上海市闵行区 莲浦花苑 小区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沪闵路6988弄10号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 沪闵路 南至: 报春路
西至: 东苑绿世界围墙 北至: 后花园围墙
三、物业类型:住宅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 55,778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94,827.62平方米, 其中,住宅 84,460.06 平方米,722套,商铺 1,173.65 平方米,3 套,会所1264.41平方米, 1套。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业主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事项集体讨论确定。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由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业主推选的召集人参加会议。
第七条 (召集人产生的方式) 召集人产生方式如下:
1、多层两单元产生1-2名召集人,高层每一单元产生一名召集人;
2、可连选连任,由该幢拥有投票权的房屋业主书面推荐产生; 第八条 (召集人的职责)
1、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7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楼栋业主的意见; 2、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表决票经本人签字后,由召集人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3、召集人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按第十五条执行。
4、召集召开业主小组会议讨论、表决本小组范围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第九条 (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签收;
(二)按照业主确认的购房或办理入住手续时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三)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房屋内;
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第十条 (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采用以下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三)通过经业主确认预留得电子邮箱向表决专用邮箱发送电子邮件。
(四)经业主确认后的传真。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反馈有效票中多数票意见,同意或反对票数差额小于反馈有效票的5%时该议题中止或重议。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按实到和委托参加的业主代表所代表的业主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表决票或选票送达的业主计算。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 一 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业委会决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20%以上业主或60%以上召集人书面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 (三)法律、法规或本议事规则另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属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发起人;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随附提议人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属信息资料)和身份证复印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
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之日起20天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50天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
属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在5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缺额委员。属业委会任期内正常补选委员的,大会召集者应事先告知业主有关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并组织业主推荐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召集业主大会补选缺额委员。
业主委员会未按本规则的约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莘庄镇人民政府可以督促其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莘庄镇人民政府可以应业主要求,指导物业所在地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随附选票或表决票样张)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议题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莘庄房管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当在投票截止日期7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根据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抄报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五条 (业主、召集人的代理)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同一代理人最多接受3名业主委托。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召集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代理人应为本幢房屋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 (二)被委托代理人须有书面委托书并依照规定行使业主代表权利。
召集人不履行职责或业主代表缺失的,由该单元业主重选或业委会组织志愿者代理。
第十六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自业主大会决定公告之日的次日起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通过劝导、责令改正、直至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九)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四)破坏房屋外貌的;
(五)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违规出租房屋的;
(七) 连续不居住在本小区内超过40天的;
(八)不在本物业受聘的服务公司和本物业开发商所属单位任职或兼职<回避>。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9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推荐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应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四)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各部门参加。 (五)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临时会议及专题会议。例会召开时间为每月 一次 。 (六)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业委会工作指导小组提议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临时会议及专题会议)。
(七)会议召开的程序 1、会议的准备
会议召开前必须确定明确的议题,拟定召开时间、地点、并通知到与会人员。
2、会议的召开及信息公布
(1)会议中根据讨论的议题由负责该职责的委员主持,不同的委员分别主持自己职责内分工的内容。
(2)主持人主持的内容不可超出自己的职责范围。
(3)主要议题完成后,由各委员提出议案进行审议(提案包括但不限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4)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秘书记录,由专人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各委员表决意见和结果等,会议纪要内容由二分之一委员签字后生效,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5)予以公布的公告应根据《印章管理制度》的规定加盖印章后才能公布。
(6)会议资料原件交由档案管理人员妥善保管。
(八)违反本制度的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或者出现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约定的情形的;
(三)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五)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七)严重违反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属于第(一)、(二)、(三)、(七)项情形的,委员资格自然终止,业主委员会将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属于第(五)、(六)项情形的,由业委会书面形式征求其本人意见,其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承诺能履行业委会委员职责,如未反馈书面意见,其委员资格终止。属于第(四)项情形,非全体委员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应将委员辞职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补选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辞职的,启动提前换届改选程序,由莘庄镇人民政府会同莘庄房管办事处组建业委会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委会。
业主委员会出现成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或者其他无法正常运作情形的,业主大会应当作出决定启动补选或者提前换届改选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履行职责和资格终止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拒不履行决定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业主小组议事程序)
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幢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涉及的共有部分、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
(四)业主小组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按照业主大会表决规则表决,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
(五)业主小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业委会,业委会和其他业主应当及时履行;
(六)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印章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公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印鉴章和业主委员会公章(以下称为“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一)印章分别由业主委员会不同委员妥善保管,确保印章安全。 (二)印章保管人和保管方式由业主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印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员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刻制。印章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由业主委员会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员。
(三)印章必须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方可使用,凡未经半数以上委员批准,一律不能使用印章。印章使用人必须做好用印章登记手续,并留存文件原件副本存档,以便备查,绝对禁止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四)印章使用需事先认真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并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同意方可使用。
(五)紧急情况必须使用公章时,使用人需与业委会过半数委员联系,向其说明情况,得到多数委员的口头同意后方可使用,但事后公章使用人必须在一周内完成《印章使用登记表》的补签工作,同意使用公章的其他委员必须亲自核实情况,确认属实后方可进行补签,如有不实有权拒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每次公章使用都要有记录,要记录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
(七)印章使用必须符合《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关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方案与合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筹集方案以及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公告、协议、规章制度等。
(八)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每月核对印章使用登记情况,确保印章使用登记记载的印章使用情况与印章实际使用相符。
(九)凡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印章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印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制度)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在小区业委会专栏里更新业委会工作动态;宣传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引导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二)按照规定3日内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
(三)按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规定每半年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接受业主查询所保管的物业管理信息。
(四)其他按规定须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专门分工的委员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自觉遵守档案制度,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二)各委员在工作当中形成的文件,在文件使用完毕后应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三)档案资料包括一切文字资料、音像资料和实物;委员同意签字的各类原始文件和盖章文件。
(四)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各类会议通知、记录、纪要的书面资料,会议的音像与录音材料;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3、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材料; 4、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5、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6、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7、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提议; 8、维修资金使用文件; 9、小区相关建设文件;
10、印章使用登记表等其它有关材料。
(五)档案的借阅。档案借阅要进行登记,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归还,由于借阅人原因造成文件丢失或损毁的由借阅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档案文柜必须有防盗,防火,防潮,防鼠等措施,文柜内的档案应排列有序,按照保管期限或类别、项目进行保管。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
(一)业委会接待业主,采取值班定时接待、定点接待、值班时间电话接待或特别约见等各种方式。必要时,可以就反映集中的问题专门召开业主座谈会。业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用上述合适的接待方式向业委会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业委会应合理安排接待人员,采取轮流值班接待制。
(二)业委会回复或处理业主意见、建议或投诉,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为依据。
(三)业委会应及时针对业主意见、建议或投诉依照下列原则分别进行处理:
1、涉及受聘的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不到位的问题,由业委会转交物业公司处理,可要求物业公司提供书面说明或进行整改、加强监督等,并应要求物业公司向业委会提交书面答复;
2、涉及其他业主违反业主公约的问题,依照业主公约的规定进行处理;
3、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经业委会研究决定后,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决定;
4、涉及业委会自身存在的问题,由业委会研究改进解决方案并予以公示;
5、不属于业主大会、业委会职责范围内管辖的问题,告知通过其他渠道,由有关部门解决。
6、业主委员会应当专门设置业主意见登记簿,由接待人员进行书面记录和登记。除可以当即回复的以外,应在有相应处理方案时予以答复。
接待时间:
每周日 下午13:30—16:30时
其他时间:周 接待电话: 54386581
第二十八条 (资料和财物移交)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莘庄房管办事处保管。业主大会、业委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物品的,莘庄房管办事处应当及时提供。
新一届业委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莘庄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莘庄镇房管办事处、莘庄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业务培训。
莘庄房管办事处在备案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述物品移交新一届业委会。
拒不移交第一款所述物品的,新一届业委会可以请求莘庄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委会可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给业主带来损害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九条(业务培训)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5000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300元/月;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共计费用 2,500 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主任,津贴500元/月; (2)副主任,津贴400元/月; (3)委员,津贴300元/月。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
经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6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
第三十一条 (改选原则)
各业主同意自觉接受莘庄镇人民政府、莘庄房管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有序开展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换届改选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可参照组建业委会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启动换届程序)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莘庄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三条 (成立换届改选小组)
各业主同意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牵头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以下简称“换届改选小组”)。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条件同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换届改选小组通过召开业主代表、部分业主会议,直接听取业主意见,或者采用组织业主书面推荐等方式产生,并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告。
第三十五条 (换届改选小组不履行职责的处理)
换届改选小组不依法履行组建业主大会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莘庄镇人民政府、莘庄房管办事处责令其限期改正。
换届改选小组逾期仍未履行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相关部门组织业主重新组建换届改选小组。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不能及时换届选举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换届选举的,在新一届业委会产生之前,若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职的,则可领取相应的津贴;若原业委会不能继续履职的,由居民委员会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三十七条 (矛盾调处)
在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时,各业主同意提交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小组和技术小组
为了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在小区建设、物业管理的知情权、查阅权及监督权,为了使全体业主与业主委员会及时充分沟通,由居民委员会牵头、全体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通过,设立“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小组”(简称“监督小组”),其下按需设“业主委员会工作技术小组”(简称“技术小组”)。
第三十八条 (监督小组和技术小组的性质)
监督小组和技术小组是小区业主根据小区管理工作需要自发组成的义务性的公益组织(不享受津贴),代表全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机构。
第三十九条 (监督小组和技术小组主要职责)
(一) 监督小组: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列席业主委员会召开的各项重大事项会议。重大事项包括:
1)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收益、更新及维护;
3)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
4) 修改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维修资金使用规定;
5)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6) 涉及全体业主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 技术小组:为监督小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三)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将小区公共收益等资金的收支情况提供给监督小组查阅。
(四)监督小组有权代表全体业主,在居委会领导下,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可就业主委员会的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费用从物业共用部位的收益中列支。
(五)监督小组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制度(包括接待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会议制度、印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给予指导和监督。
(六)业主大会依法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监督小组和技术小组组成及设立)
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小组由小区业主自发组成,不限制人数,但需设常务组员5名,便于沟通联系,其中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
技术小组不是常设小组,根据项目工程设立,不限制人数,但必须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
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小组和技术小组设立后在小区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 (监督小组和技术小组会议) 监督小组小组和技术小组按下列规则召开会议: (一)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 。
(二)监督小组不定期召开例会。
(三)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组员签字后存档。 监督小组和技术小组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四十二条 (监督小组和技术小组成员资格) 监督小组和技术小组成员资格: 1、为小区业主服务的热情; 2、熟悉莲浦花苑小区事务者优先; 3、建议有不同专业专长。
第四十三条 (监督小组和技术小组成员资格终止) 监督小组和技术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终止: (一)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或本小区管理规约、社会公德的行为; (二)已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三)不常住在本小区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工作监督小组提出辞呈的; (五)其他不适合担任小组成员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经 2014 年 8 月 30 日及2016 年 4 月 10 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在业主委员会正常任期内,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的提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物业管理区域附图
莲浦花苑 业主大会闵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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