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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来源:二三娱乐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一、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质量注册手续,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二、质监机构在发出质量监督书2日内,确定该工程监督组人员(不少于2人),正式对该工程依法进行质量监督。以质量监督组组长为工程项目监督负责人的质量监督组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质量监督组组长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特殊情况需要质量监督组提前介入的要做好如下工作:

1、向建设单位下达催办工程项目报建手续通知书;

2、向建设单位索要正规的设计图纸和图审文件,如果工程进行到基础完工,建设单位仍未提供设计图纸和图审文件,监督组立即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

3、质量监督组在钢筋隐蔽验收时必须抽查相关材料的二次检测报告。

三、质量监督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监督组接受工程监督任务后,应立即编制监督工作方案和质量监督交底,同时要求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2、监督组要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下达施工过程应遵守的质量监督及检验程序;

3、在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隐患,监督组应一律用书面形式指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通知各相关单位。如属整改通知,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并作书面回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好的监督组应立即下达停工通知书。停工通知书要经站领导批准;

4、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5、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6、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

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7、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8、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

9、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10、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四、按照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监督人员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二)监督人员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三)监督人员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监督人员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五)监督人员应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4、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5、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6、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7、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8、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六)监督人员应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业务和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五、按照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一)质量监督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按以下一般规定进行: 1、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杜绝质量通病的发生;

5、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6、重点抽查高层建筑的沉降观测和全高垂直度报告; 7、检查建筑节能的工程质量,其内容包括:

⑴、检查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方案、节能材料的备案书、合格证等;

⑵、检查屋面、门窗、墙体的施工工艺和工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⑶、检查相关材料及构件检测报告是否合格。

8、加强分户验收的抽查力度,确保商住楼的抽查率达到10%,保障性住房达到100%;

(二)监督人员应对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2、桩基检测的程序、检测方案、检测设备、检测人员和检测报告; 3、地基基础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三)监督人员应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

2、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3、主体结构子分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四)监督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下

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1、对装饰装修工程如未办理监督和施工手续的,要及时下达书面催办手续通知书;

2、要检查装饰装修施工图纸、图审报告、施工单位资质和施工方案等;

3、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和各项试验检测报告;

4、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5、工程的观感质量;

6、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五)监督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1、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3、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

4、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

5、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

(六)监督人员可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监督检测,检测记录应列入质量监督报告。

(七)监督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质量等因素确定.

(八)监督检测的项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主要受力钢筋的数量、规格、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九)监督机构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六、按照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一)监督人员应对以下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验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回复等;

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二)监督人员应对验收组成员的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三)监督人员应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四)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记录包括下列内容: 1、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2、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4、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 七、编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一)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客观反映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检查到的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

(三)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组编写,参与监督的人员共同签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

(四)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2、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4、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5、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6、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 7、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8、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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