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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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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形成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适应于所有在校学生,含校外实习学生。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有: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六条 处分期限:警告为两个月;严重警告为三个月;记过为半年;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3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或有新的违纪行为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妨碍公共安全,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从事非法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活动者,经批

评教育后能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经教育无效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滋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行为故意,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在教学区、生活区、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划拳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四)在公寓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到校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管制、拘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九条 参与、组织帮派团伙,寻衅滋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帮派团伙一般成员,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帮派团伙头目和主要成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偷窃、诈骗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作案价值在1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

(二)偷窃,作案价值在10元以上3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

(三)偷窃,作案价值在30元以上,视情节、数额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

(四)偷窃,虽作案价值较少,但属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

(五)以各种行为敲诈、骗取钱财,作案价值参照偷窃数额,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

(六)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其为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撬窃造成物品损坏的,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七)明知是赃款、赃物,仍帮助窝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协同作案(参与谋划、提供信息、望风分赃、销赃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处以适当罚款。

(九)知情不报者或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按价赔偿并处以

适当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打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或勾结、指使校外人员来校滋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刀、棍、凳子、石块等器物)伤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向他人提供凶器且参与打架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聚众斗殴、酒后滋事、先动手打人行为之一者,加重处分。

(八)凡因打架(肇事、打架、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致伤他人者,承担被打人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触犯刑律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在人身和财物受到非法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根据行为的后果可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第十三条 侮辱、诽谤他人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的;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四条 对生活作风不符合中学生行为要求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加营业性舞会、酒吧及其他不宜中学生出入的场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低级下流的语言或动作挑逗异性,对异性的人身名誉造成损害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学校禁止中学生谈恋爱,对行为越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影响恶劣者,可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男女交往过度不听老师劝阻两次以上者,劝其退学。

第十五条 禁止赌博,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及赌资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给予警告处分;

2.多次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屡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赌博活动的组织者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下列学时(上课及自习以实际课时记;实习、设计、军训、劳动、运动会等集中教育环节每天以6学时记;早操和课间操是学校教学与管理活动的主要环节,对私自不出操者,每次按旷课0.5学时计)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2学时以下,给予批评教育。

(二)12学时及以上32学时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三)32学时及以上42学时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42学时及以上52学时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五)52学时及以上72学时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72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七条 对考试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作弊者,其情节和后果,可给予警告、严重警

告、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二)考试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或以下处分。 (三)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指使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 对其他违反校纪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散布封建迷信、反动、淫秽言论,观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或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利用网络侵犯其他组织或个人合法权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公寓内严禁燃用蜡烛,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次违反本规定,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四)学生公寓严禁自炊,对使用和存放酒精炉、电炉、电加热器等炊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

(五)学生宿舍内严禁留宿外人(迎新生期间送新生的亲属除外),违反本规定做如下处理:

1.每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并向财务室缴纳10元住宿费用。

2.因私自留宿外人,造成失窃、诈骗或其他违法违纪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3.宿舍内留宿外人,知情不报者,给予宿舍成员警告处分。 (六)为维护和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与生活秩序,避免因学生晚归或夜不归宿而影响他人休息或使个人受到意外伤害,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住校生禁止晚归,严禁夜不归宿,规定如下:

1.学生公寓晚上正常熄灯后仍未回宿舍者视为晚归。一次晚归,给予通报批评,屡次晚归者,给予警告直到记过处分。

2.未经允许夜不归宿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本宿舍同学夜不归宿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4.因晚归、夜不归宿而造成的后果,由晚归或不归者个人承担。

5.因学校、专业(部)等组织活动经学校、专业(部)批准的,晚归、夜不归宿者除外。

(七)学生公寓、教学楼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公有物品、设施,不得私自拆卸、挪动,否则按故意损坏公物处理。

(九)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1.乱扔纸屑、果皮等垃圾,乱泼水、乱倒饭菜者; 2.打饭拥挤,不自觉排队者;吃饭不在指定地点者; 3.看黄色书籍者;

4.骂人或不适当开玩笑,影响较坏者;

5.不按时就寝,不按时起床者或熄灯后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者;

6.打闹谈笑或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者; 7.翻越门窗、围墙者;

8.转借、涂改或使用他人学生证者。

(八)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理: 1.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2.违纪后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有立功表现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2.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3.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4.屡教不改或第二次受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5.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第二十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本学年内不能参加评优;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不能参加评优。

第三章 学生处分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分的管理权限和程序 (一)学生处分的主管部门是学校政教处。

(二)记过以下处分,由班主任和专业部学生管理处视其情节研究决定,并报政教处备案,再行公布生效。

(三)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政教处、专业部学生管理处和班主任根据本条例相关规定提出初步处

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跨专业、班级的学生违纪事件或公共场所发生的学生违纪事件,由政教处牵头,专业部学生管理处协调各班主任妥善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学生处理的一般程序:

1.班主任或值班人员书面汇报学生违纪事实;

2.由专业部学生管理处调查落实,征求班主任意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宣布处理决定; 5.张贴布告。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处分的教育转化工作。

(一)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重视学生处分后的教育工作,对受处分的学生,要采取真诚帮助的态度,鼓励学生改正错误。

(二)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或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有关部门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通知本人。

(三)学生的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

(四)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二十四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

处分期满,由本人写出申请,本班同学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班主任作出鉴定,所在各专业组、分管主任同意,经政教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表决评议未通过者,延期评议;在校期间未撤销处分的,记入档案,由接收单位视情况评议撤销。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其处理结果直接与班级量化挂钩,根据处分结果分别减扣相应的量化分数。发生严重违纪行为,其班级量化成绩当月定为三等。

第二十六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十条禁令 1.携带刀具、有毒物品等危险品进入校园的; 2.有酗酒行为的; 3.敲诈勒索、恃强凌弱的;

4.拉帮结伙、打架斗殴、勾结校外人员寻衅滋事的; 5.夜不归宿的; 6.男女生交往过密的;

7.烫发、染发、佩戴首饰及留怪异发型; 8.侮辱谩骂教师; 9.有偷盗行为的; 10.故意破坏公共财物的; 第二十七条 解释权属校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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