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分析
作者:江晓双
来源:《消费导刊》2009年第12期
[摘 要]结合环境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并在分析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原则的合理性的基础上论证了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应包括污染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三要件。
[关键词]环境侵权行为 无过错责任 构成要件
作者简介:江晓双,1983年生,女,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一、环境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环境侵权行为的概念
所谓环境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的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二)环境侵权行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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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环境侵权行为有其显著的特征:
1.加害人的不确定性
由于环境污染在地域上的广泛性和时间上的持续性,在确定加害人方面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困难。2. 侵权主体的不平等性和多元参与性在现代社会,实施污染行为的主体往往是财力雄厚的大公司,而受害人是分散的众多老百姓,双方经济地位的落差很大。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知识、技术和经济方面的反差,往往使受害者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3.环境侵权行为的合法性、价值性、有益性行为人的污染行为往往是创造社会财富活动中的附带行为,其行为本身具有相当的价值性。鉴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往往允许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的污染行为。环境侵权行为很大程度上受限于科学技术条件,即使行为人采取了最大限度的防范措施,也可能无法避免有关污染行为的出现。4.环境侵权损害结果的间接性、复杂性和形式多样性。环境侵权的致害过程是:行为人将有关污染源施放于自然环境,通过自然界中生物的新陈代谢,最终影响到人类。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往往延续较长时间,经过一定量的积累之后,才会表现出来。环境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可以是污染水源,也可能是医学上的某种疾病。由于致害过程涉及很多因素,其损害结果的复杂性远远超过一般侵权行为。
二、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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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世纪以后,现代工业、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绝大多数污染都不是出于污染者的故意或过失,且其危害范围相当广泛。此时,最重要的是保护环境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原则。其法律特征包括:第一、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第二、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第三、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第四、法律有特别规定。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分析
环境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于:首先,环境污染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即使企业无过错,也会给他人造成损害。污染的后果不仅是经济损失,还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其次,由于现代企业的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加上人类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受害人很难证明致害人的过错。第三,从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出发,环境污染的行为者大多是企业。从一定意义上讲,造成污染的企业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和给他人造成一定危害的基础上的,故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致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是公平合理的。
(三)我国现行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我国现行法对环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24 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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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侵权构成要件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不法性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我国民法理论一直把“不法”作为侵权责任要件,这似乎不尽合理。一则其不符合现行的民法规定,二则因其不利于操作,易使许多致人伤害的行为人因其行为的违法性难以确认而被免责。这一点在环境侵权中表现尤为明显。我国《民法通则》并未规定合法排污致人损害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在作为普通法的《民法通则》规定不明的情况下,作为特别法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也没把违法规定为环境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法性只是其中一部分行为性质,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概括上述分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三个: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特殊情况下是不违法的。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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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损害
损害是指受害人因接触被污染的环境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这种损害的特殊性包括:潜伏性,只有部分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较快显现,大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尤其是损害他人健康的后果要经过较长的潜伏期才显现出来。广泛性,多数案件表现为受污染地域、受害对象、受害的民事权益十分广泛。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环境民事侵权以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由于实践中认定比较困难,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适用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
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在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如果无直接证据,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其因果关系。原因在于:第一,污染环境行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行为引起,而且绝大部分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是由污染环境行为和污染物的作用过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应认为是环境违法行为的继续,环境违法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持续渐进的,使得其违法行为的实施与危害后果的发展时间间隔较长,其因果关系具有不紧密性和隐蔽性,证据也易灭失。第二,由于人力、物力和科学技术的局限,要查明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尚非力所能及。如果处理环境案件仍要求有严密科学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并按通常的诉讼程序去查证,就会拖延诉讼时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赔偿。第三,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如数家工厂向同一河流排污,河水被污染致使饮用该河水的居民感染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很难或根本无法证明谁是致害人,他只需证明分别存在时间、地域和致害物质的同一性,则可成立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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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侵权行为的推定,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致害人,应按照排污量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以无过错为归责原则,以污染环境的行为、过错和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
参考文献
[1]王明远:《环境资源的概念与特征辨析》[J],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刘润发:《论环境侵权及其救济》[J],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3]陈泉生:《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2期
[4]王继荣:《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探析》[J],法律适用,2000年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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