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4-01-22 来源:货物和劳务税科 作者: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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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修订)>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7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佛国税发〔2004〕172号);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行政许可专用章样式的通知》(佛国税函〔2004〕344号);
《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佛国税函〔2005〕41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佛国税函〔2006〕60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国税函〔2007〕507号)-《佛山市金税工程操作规程(200709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佛国税函〔2007〕514号);
《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相关规定的通知》(佛国税函〔2007〕541号);
《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国税函〔2008〕373号)。
◆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一式二份); (2)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一式二份); (3) 代办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 《授权委托书》 。 ◆纳税人办理期限 无
◆服务承诺办结时间(工作日):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区局局长岗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注意事项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编辑:梁霄
撰写日期:201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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