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莫让“公款为私车加油”打开腐败入口 典型案例
某镇卫生院负责全镇13个村医疗服务工作,未配备公务用车。叶某任卫生院院长期间,因工作需要,经常使用单位职工个人车辆办理公务,按照出车里程核定车费,由单位统一付给职工现金。因该院会计张某使用个人车辆办理公务次数较多,叶某未对其出车次数及里程进行记录,让其以单位名义办理一张公务加油卡,供其办理公务加油使用。张某取得加油站开具的加油发票后,经叶某签字以交通费名义在单位财务列支。2011年4月,张某使用个人身份证,在中石化某加油站办理了户名为卫生院的公务加油卡。2016年5月底,该卫生院院长由叶某调整为王某,叶某和张某均未向新任院长王某说明以上公务加油卡的情况,王某对此公务加油卡也不知情。截至2016年5月底,该公务加油卡累计用公款充值40300元,支出加油费23365.92元,尚余16934.08元。该公务加油卡由张某保管,始终供其本人车辆加油使用。
案情分析
本案中,经卫生院时任院长叶某同意,在单位没有公务用车情况下,由会计张某经手开办公务加油卡,由张某一人使用。2011年4月至2016年5月,该加油卡累计用公款充值40300元,张某个人车辆使用单位公务加油卡累计加油23365.92元,其无法区分23365.92元加油费中办公务及私事分别花费多少,至2016年5月底公务加油卡尚有余额16934.08元。张某在用其私车办公务过程中存在私车公养问题。
本案中对于张某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具有贪污的故意,其将单位公款充入公务加油卡供本人加油使用,且数额超过3万元,已经构成贪污犯罪的要件,应由监察委以贪污罪对其立案调查;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违反廉洁纪律,其办理公务加油卡的目的是为了办理公事时加油使用,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造成了公私不分
的现象,应该以违纪处理。由于此加油卡累计加油23365.92元,但是这部分资金中也有办理公事时的花费,故其违纪金额应该小于23365.92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违反廉洁纪律,其使用公务加油卡为自家私车加油,虽有办理公务使用私家车的情况,但也存在私车公养问题,违纪金额应为23365.92元。
笔者同意以上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要具有犯罪的故意。本案中张某办理公务加油卡是经时任卫生院院长叶某许可,张某取得加油站开具的加油发票后,也是经叶某签字以交通费名义在单位财务列支。这张加油卡主要是为了办理公务使用,虽然存在办理私事加油的现象,但是张某将加油卡非法占有的故意不充分,故张某不构成贪污犯罪。张某使用这张加油卡累计加油23365.92元,虽然有办理公务使用私家车的情况,但也存在私车公养问题,且无法证明23365.92元加油费中办理公务及私事分别花费多少,此为公私不分的情况,极易造成腐败。
在当前机关单位实行交通补贴的前提下,使用个人私车办理公事亦不应该再领取其他的费用。张某身为单位会计,实际掌管单位财务的支出,更应遵守《会计法》等相关规定,租用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车辆来办理公务,明确用车费用的计算方式,按照实际出车里程开具正式票据以核定车费。而不应使用自己的车辆,办理公务加油卡来支付加油费用。
故本案中张某违反了廉洁纪律,违纪金额为23365.92元,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给予张某党纪处分,并将违纪资金23365.92元予以收缴。时任卫生院院长叶某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张某在实际工作中确有因公使用个人车辆问题处理不妥善,对公务加油卡使用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应负领导责任。
执纪者说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
用。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党员要做到“坚持公私分明”,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本案中,张某作为单位的会计,多次使用私家车为单位跑长途办公事,其未计算办公事的实际里程,心态慢慢发生了变化,放松了思想警惕,开始在“私车”上动歪脑筋,借“公用”之名,混淆公私,占公家便宜,最终在小贪小念上犯错,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统一,严守纪律规矩,坚决令行禁止。要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把纠正“四风”工作往深里抓、实里做,重锤连敲,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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