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报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对报废气瓶进行控制,防止其充装或外流引起气瓶充装的不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自有产权气瓶报废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 充装各工序责任人对报废气瓶进行初步确认,并予以隔离。技术负责任人对报废气瓶进行确认审批。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气瓶确定为报废气瓶:
(一) 无“气瓶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生产国政府宣布已报废的气瓶;
(二) 钢印标记不清无法辨认的或超30年使用期限的(从出厂之日起指无缝气瓶)的气瓶;
(三) 气瓶底座损坏,影响气瓶直立的;
(四) 气瓶外表面有裂纹、鼓包、结疤、弧疤、焊迹、瓶体明显变形,明火烧烤等缺陷的;
(五) 无缝气瓶颈圈松动,无法加牢或颈圈损伤无法更换的气瓶; (六) 经检验机构检验报废的。
第五条 报废气瓶可以在下列过程中产生:
(一) 气瓶收发人员在气瓶收发时发现明显存在的报废缺陷; (二) 气瓶外检人员在外检过程中; (三) 气瓶充装人员在充装过程中; (四) 气瓶复检人员在充装后复检时; (五) 其他途经。
第六条 发现报废的气瓶应予以严格隔离,并在瓶身上注明,发现者应及时报告技术负责人,由技术负责人确认是否报废。
对无法确认报废的气瓶应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认。 第七条 报废气瓶应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进行集中处理,报废处理后的气瓶带回本站,由站长确定最终处理方式。
第八条 保留报废气瓶处理的有关记录和见证材料。
第 2 页 共 2 页 气瓶报废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8日发布的《气瓶报废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