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源达电子有限公司 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1.目的 编号: BYD-Q(E)-QB-厂-011 版本:A版 发行日期:2010/03/12 修订:0次 生效日期:2010/03/12 页数:共1页 页 次:第1页 为了维护本公司女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特制 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女工。 3.职责 女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行政部提出申诉。女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4.程序 4.1 各部门不得拒绝招收女工。在工作安排、工资报酬、职位晋升等对女工不得有歧视的行为。 4.2 禁止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本公司不存在该类作业。 4.3 女工在月经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工在本公司不安排搬运工作。 4.4 女工在怀孕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女工在本公司不安排搬运工作。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所有怀孕女工都要到行政部登记“怀孕女工登记表”。怀孕的女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4.5 女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部门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经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4.6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工,其所在部门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7女工在哺乳期内,所在部门不是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劳动。在本公司内不得安排搬运工作。 4.8女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按劳动部门规定。 核准
审核 制作 赖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