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煤炭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分析与对策
作者:窦明初
来源:《现代交际》2010年第04期
[摘要]针对目前煤炭企业的监督机制还存在着四个方面的问题现状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并对如何抓好国有煤炭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杜绝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提出了应该着重做好的七项工作。
[关键词]煤炭企业 纪检监察工作 现状分析 对策
[中图分类号]D03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4-0112-01
在国有煤炭企业中,一切活动均是围绕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这个中心来开展的,企业要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必然要直接面对市场。受市场经济的影响,一些消极腐败问题也会由此发生。因此,国有煤炭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应重点围绕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开展工作。国有煤炭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少数国有煤炭企业党政领导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识不到位,对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重视不够,有的还有抵触情绪;二是少数国有煤炭企业的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机构不能大胆工作、不会监督、不敢监督;三是一些国有煤炭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不健全;四是少数国有煤炭企业纪委监察工作人员知识面窄、能力不强,素质参差不齐,亟待提高;五是国有煤炭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尤其是监察工作所需要配备和依托的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制定、补充和完善。
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关键还是企业的监督机制不科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上级监督远。国有煤炭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扩大以后,上级的管理、监督相对减少。上级重点看年终业绩,对领导的考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大多只是听听汇报而己,经营业绩好了就有可能“一好百好”。如果是和中层管理人员了解情况,也是事倍功半。员工则是敢怒不敢言,即使敢言,因为透明度不够,他们知道的也未必深入详细。这样就助长了一些领导的“家长式作风”,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这样就使得企业内部纪检监察工作软弱无力,而上级监督则鞭长莫及。
2.同级监督险。目前,国有煤炭企业主要领导党、政一把手一肩挑,企业很多事情的决策由“一把手”或影响力比较大的分管领导说了算。同级纪委监察处提出的意见往往不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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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下级监督浅。国有煤炭企业的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劳资等监督部门,是企业党政领导下的一个部门,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作为被领导者去监督领导者,尤其是工作上还要接受他的指导,要向他汇报,其监督效果是可想而知的,而群众监督的力量更是微不足道。
4.法律监督晚。法律监督是事后监督,惩处虽是必要的,但却是迟到的手段。有的案件纪检监察调查出来了,调查报告、审理报告、请示报告都写了,处理意见是依法依纪合理地提出来的,但由于有的企业依法治企观念不强,最后决定的处理意见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起不到打击、震慑和警示教育的作用,有时反而助长其嚣张的气焰。有的案件即使移交司法机关,但由于企业与地方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再加上现如今还存在一定的司法腐败现象,导致其处理结果与我们期待合理的处理结果会有一定的差距。
国有煤炭企业在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中发展,能给企业职工生活、社区稳定奠定良好的基础。如何抓好国有煤炭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杜绝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应该着重做好以下一些工作:
1.上级领导要关心、重视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对国有煤炭企业党政领导要加强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使得党政领导了解、理解、支持、重视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使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能够大胆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企业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得好不好,有没有创新,跟企业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有很大的关系。我们可以采取集中脱产培训、轮训、交流学习、参观访问等方式来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另外,在配备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时,应尽量考虑配备各种专业的人才,使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2.继续加强国有煤炭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所需要的政策、法规的制定、补充和完善。目前,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所要依托的政策法规已有一些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如需要制定的有《反腐败法》、《企业监察法》、《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实施条例》等等。
3.大力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评比考核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组成专门巡视组,定期对企业各所属各公司、单位部门及外派人员,尤其是资源整合矿井开展巡视检查工作。另外,对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和重点要害岗位的管理人员实行廉政保证金抵押和离任经济审计,完善中层管理人员和重点要害岗位的轮岗制度。
4.着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查出一个就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一个,绝不能姑息迁就。 5.重点加强效能监察工作。要抽调懂得经营、善于管理、知识面广、责任心重、正义感强、精力旺盛、思路开阔的同志负责工作,形成由效能监察室牵头、各个职能部门参与、相关单位(部门)配合、党政齐抓共管的组织网络与工作体系。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形成合力,加强企业管理,从源头上治理消极腐败,从而提高企业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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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正确引导群众实名举报,不断加大群众监督力度。实名举报要规范化,举报人必须署实名,举报材料事实描述要清楚,尽可能提供证据和证人线索等等;另外,对因其举报为企业挽回较大的经济损失(名誉)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以提高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我们知道,腐败问题,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严重影响到党在企业干部职工中的形象,严重影响到国有煤炭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企业的根本利益。作为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我们必须认真总结目前国有煤炭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探索解决的办法,为企业美好的明天和光辉的发展前景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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