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新疆电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新疆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及《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调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违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新疆省调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监管章程条款处理。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新疆省调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新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新疆省调负责新疆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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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和协调。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新疆电网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臵、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新疆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2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新疆省调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2分/月考核。
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新疆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应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黑启动方案并报新疆省调,定期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应根据新疆省调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对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按5分/次考核,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3分/项考核;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按10分/次考核。
第十条 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联席会议及新疆省调组织召开的调度、方式、保护、通信、自动化等专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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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会议。不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按5分/次考核;不参加专业工作会议,按5分/次考核。
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等相关规定及时向新疆省调汇报事故情况,否则按5分/次考核。瞒报、谎报、逾期不汇报者,按10分/次考核。
第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定期开展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在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及时与新疆电力公司签定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未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者不允许并网运行。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十五条调度机构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13号令、14号令)的规定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
并网发电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披露有关信息或者报送、披露虚假信息的,按每项1分/次考核。
第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新疆省调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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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并网调度协议》,将给予通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并按20分/次考核。
第十七条并网发电厂的开停机操作、电气操作应按照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操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视操作内容及违规情况按1~3分/次考核。
第十八条 新疆省调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
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第1类为立即停运(或跳闸),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6分/10万千瓦考核;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3分/10万千瓦考核;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0.5分/10万千瓦考核,因机组严重故障等特殊原因造成超过计划停运时间的,应按《新疆电网调度规程》的规定及时汇报新疆省调,经核实满足《新疆电网调度规程》相关规定并许可延期的可免于考核。
机组非计划停运期间,按(发电机组装机容量×非计划停运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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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分/10万千瓦实时考核。对重大设备缺陷造成机组长期停运的,应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转检修申请,满足《新疆电网调度规程》相关规定许可转为检修状态的,不再按非计划停运考核。
新疆省调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进行消缺,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但工期超出计划时,超出的消缺时间双倍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
第十九条 除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外,并网发电厂单机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20MW及以上、全厂容量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有AGC功能。新建的、应具备AGC功能的机组,在投入商业运营前应与新疆省调的EMS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若AGC设备不能与机组同步投产,该机组不能并网运行。 发电企业应主动安排,并在新疆省调配合下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未按期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按3分/次考核。在新疆省调下达限期试验及测试书面通知后,逾期不能完成者,按1分/月考核。
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GC功能,否则按2分/次考核。
新疆省调对机组AGC运行情况采用如下方法进行考核: (一)AGC考核原则
1、对AGC机组的考核包括AGC可用率考核和AGC性能考核两部分; 2、未装设AGC的机组不参与考核。
(二)AGC考核指标包括月度可用率指标KA、调节性能指标Kp。指标含义及计算方法参见附件2。
*KKA,则该机组(三)实测机组月度可用率AAGC可用率指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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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要求,按AGC可用率考核。其中KA为可用率指标要求,为98%。
AGC可用率考核采用定额考核方式,被考核机组的AGC可用率考核分数为:(K*A*
KAPN×1(小时)×AGC,A)×0.5
分/10万千瓦。
其中,AGC,A为AGC可用率考核系数,其数值为1,PN为该机组容量(MW)。
(四)实测机组月度调节性能KP1,则该机组AGC性能指标不满足要求,按AGC性能考核。
AGC性能考核采用定额考核方式,被考核机组的AGC性能考核分数为:(1KPPN×1(小时)×AGC,P)×0.5分/10万千瓦。
AGC,P为AGC性能考核系数,其数值为2。
(五)当并网发电机组AGC装臵发生异常而导致AGC无法正常投入时,隐瞒不报的,或传送虚假投退信号的,一经发现,则当月惩罚分数为:(10(小时)×PN)×0.5分/10万千瓦。
第二十条 并网发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
并网发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其一次调频投/退信号应接入所属新疆省调。并网发电厂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化率和一次调频投入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响应速度等应满足新疆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要求。以上参数不符合要求者,限期进行技术改造,逾期不能完成者,按0.5分/项每月考核。
并网运行的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能,且一次调频投退信号必须接入新疆省调自动化系统,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否则按2分/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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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应达到100%。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机组月并网时间)×100%。
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分投入情况及性能两个方面,考核方法如下:
(一)投入情况考核
1、未经新疆省调批准停用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发电厂每天的考核分数为:
(PN×1(小时)× 一次调频)×0.5分/10万千瓦 式中:PN为机组容量(MW);
一次调频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 2、一次调频月投运率每月考核分数为:
(100%×PN×10(小时)× 一次调频)×0.5分/10万千瓦 式中:为一次调频月投运率;
PN为机组容量(MW);
一次调频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 (二)性能考核
在电网频率越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及发生大扰动期间进行一次调频性能考核时,具体参数以新疆省调发电机组调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计算结果为准,尚未实施参数上传的电厂暂以EMS系统计算结果为准。
1、一次调频正确动作率
(1)当某台机组并网运行时,在电网频率越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的一个积分期间,如果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贡献量为正(或者机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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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调频动作指令表明机组在该期间机组一次调频动作),则统计为该机组一次调频正确动作1次,否则,为不正确动作1次。每月的正确动作率计算公式为:
机组一次调频月正确动作率fcorrect/(fcorrectfwrong)100%
式中,fcorrect为每月正确动作次数;
fwrong为每月错误动作次数。
(2)一次调频正确动作率按机组考核。对于一次调频月正确动作率小于80%的机组,每月考核分数为:
(80%动作×PN×2(小时)× 一次调频)×0.5分/10万千瓦 式中:动作为机组一次调频月正确动作率;
PN为机组容量(MW);
一次调频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
2、机组一次调频性能
(1)当电网频率发生较大波动时,计算各机组一次调频考核性能的综合指标K0,指标含义及计算方法参见附件1。对K0大于零的机组进行考核。
(2)一次调频性能考核采用定额考核方式,考核分数为:
(K0 × PN×1(小时)× 一次调频)×0.5分/10万千瓦 式中:K0为机组一次调频考核的综合指标; PN为机组容量(MW);
一次调频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
第二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新疆省调制定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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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参数管理规定。并网发电厂应按新疆省调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臵)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臵)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设备(装臵)参数整定值应按照新疆省调下达的整定值执行。并网发电厂改变设备(装臵)状态和参数前,应经新疆省调批准。对于擅自改变设备(装臵)的状态和参数的并网发电厂,新疆省调应立即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按2分/次考核。
在系统结线或运行方式发生变化时,或其它需要的情况下,发电企业内部与电网有配合关系的继电保护和安全稳控装臵,应按新疆省调要求及时更改保护定值及运行状态。无故延期者,按0.5分/天考核。造成电网事故者,除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按10分/次考核。
第二十二条 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和并网发电厂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的原则,安全、经济安排并网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并网发电厂应按照新疆省调调度值班人员的指令执行。
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85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97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发电机组无功调节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新疆省调下达的月度调度计划中的无功电压曲线;无调整能力时,应立即向新疆省调当值调度员汇报,调度员将要求周边厂站协助进行电压调整;若仍无法满足无功电压曲线要求,应向新疆省调当值调度员提出免考核申请,经核实后可免于考核。若长期存在电压调整方面的困难,有关发电企业应及时书面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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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
(二)发电企业考核点母线电压值在相应电压曲线上下限范围内为合格点,母线电压超出允许范围的点记为不合格点。新疆省调EMS系统每15分钟采集发电厂母线电压,以判定该考核点电压是否合格。电压曲线合格率计算方法如下:
电压合格率=(D总点数-D不合格点)/D总点数
(三)发电企业同时具有两个电压等级需要考核时,按调管范围纳入相应调度机构电压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发电企业同时具有两个电压等级且都归同一个调度机构考核的,其考核分值按两个电压等级各自考核值的平均值计算。
对机组无功进行如下考核:
(一) 因电厂自身原因,不具备按照基本无功调节服务标准要求,提供注入或吸收无功功率服务,按照0.05分/万千乏时考核。
少注入或吸收无功电量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其中为机组有功出力,Q为机组无功出力,电压计划曲线按全厂下发的,按全厂统一折算。考核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新疆省调运行记录为准。
(二)发电企业月度电压曲线合格率220kV以99.95%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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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kV以99.80%为基准,每降低0.1个百分点,考核3分。
(三)提供有偿无功服务的机组如无法达到核定能力的,发电企业应提前向相应新疆省调提出书面申请。经新疆省调许可后,可按其申请减少或者取消调用有偿无功服务,并按造成相应区域电压越限的天数每天考核6×0.02分/万千乏。
如果未提前申请,在新疆省调要求提供有偿无功服务的机组提供有偿无功服务而无法达到核定能力时,按照缺额0.2分/万千乏时考核,考核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新疆省调相关运行记录为准。
第二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新疆省调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包括修改后的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安排。新疆省调根据电网情况需要修改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曲线时,应提前15分钟通知并网发电厂。
火电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新疆省调下达的96点日发电计划曲线(包括修改后的调度曲线)。当EMS系统采样的电厂实际发电出力与计划曲线值的偏差超出±2%时,视为不合格,计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偏差超出±5%时,超出的部分将取绝对值后乘以3后计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考核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为依据,按2分/10万千瓦时考核。
下列情况,经调度机构同意可免于考核:
1、发电企业AGC功能参与电网频率和联络线调整期间; 2、火电机组启停期间; 3、新机组试运期间; 4、其它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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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所有并网发电厂有义务共同维护电网频率和电压合格,保证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并网发电厂应在新疆省调的指挥下,按规定进行发电机组进相试验,在发电机允许条件下,进相深度应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并经新疆电力公司批准。
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臵的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应正常投运。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臵或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否则按1分/项每次考核。
第二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峰幅度必须达到新疆电网规定的有关要求。机组的调峰能力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按能力及供热负荷情况提供适当调峰;风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根据设备情况参与调峰,不具备调节能力的,不参与调峰。
(二)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单机容量在5万千瓦及以上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55%及以上、单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下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45%及以上。
(三)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100%。 对机组调峰进行如下考核:
(一)并网发电机组必须按照新疆省调要求向系统提供调峰辅助服务,包括基本调峰服务和有偿调峰服务。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系数为60%(即60%至额定范围内调峰为基本调峰,低于60%额定容量的调峰为有偿调峰,高于额定容量的情况不视作调峰),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提供从0-100%额定容量的基本调峰,其它机组不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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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的考核和补偿。
(二)机组达不到基本调峰要求的发电企业应提前向新疆省调提出书面申请。经新疆省调许可后,可按其申请调整发电计划曲线,并按减少的调峰电量考核4分/10万千瓦时。
减少的调峰电量计算:W1 = ( P0 - P1 )× T
其中:W1为减少的调峰电量;P1为实际调峰容量;P0为基本调峰容量;T为时间常数(按每天6小时计)。
(三)提供有偿调峰的机组如无法达到核定技术出力的,发电企业应提前向新疆省调提出书面申请。经新疆省调许可后,可按其申请减少或者取消调用有偿调峰,并按减少的有偿调峰电量考核1分/10万千瓦时。
减少的有偿调峰电量计算:W2 = ( P0’-P1’)× T
其中:W2为减少的有偿调峰电量;P1’为实际有偿调峰容量;P0’为核定的有偿调峰容量;T为时间常数(按每天6小时计)。
第二十六条 被确定为黑启动电源的发电企业,每年元月15日前应将上年度黑启动电源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培训等情况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和新疆省调。电力监管机构、新疆省调每年对黑启动相关设施和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提供黑启动的并网发电机组,在电网需要提供黑启动服务时必须按要求实现自启动。
对黑启动电源进行如下考核:
(一)新疆省调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因电厂自身原因不能提供黑启动时,电厂应及时汇报新疆省调,并按每次2分考核。
(二)新疆省调检查时发现电厂不具备黑启动能力,而电厂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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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的,按每次30分考核。
(三)电网调度机构在系统发生事故或其它紧急情况需要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提供黑启动服务,而电厂没能提供该服务,按每次200分考核。
第四章 检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3)及所属新疆省调的调度规程的规定,向所属新疆省调提出年度、月度及日常检修申请,并按照所属新疆省调下达的年度、月度、日常检修计划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外送输变电设备与发电机组检修应尽可能同时进行。
第二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涉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自动化及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管理应按照所属新疆省调的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新疆省调管辖范围内的二次设备检修应尽可能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并网发电厂提出临时检修计划或必须变更检修计划,包括无法按时开工、延长检修工期、增加检修工作项目等,应按照所属新疆省调的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新疆省调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它并网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无法安排临时检修或变更检修计划,应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新疆省调根据电网运行情况须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应将调整情况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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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合理安排厂内设备检修计划,按照所属新疆省调批准的检修工期按时保质地完成检修任务,保证设备的正常可靠运行。
(一)检修工作的考核。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每次考核分数为5分。
1、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延期手续。
2、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一次。
3、设备检修期间现场未及时与新疆省调沟通,改变工作内容,造成设备恢复送电的复杂性增加。
4、因电厂自身原因,使新疆省调批准的计划检修工作临时取消。 (二)重复性检修的考核。
由于电厂原因造成电厂输变电设备(出线、开关、联变、母差保护等)重复性检修停电,按以下标准考核:
并网电厂原因造成电厂升压站同一出线、开关、联变及母差保护年度停电次数2次以上(含2次),每次考核分数为5分。
(三)并网电厂机组检修超期的考核。 并网电厂机组检修超期,按以下标准考核:
1、机组计划检修超期。超期时间在5天及以下者,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分数:
(PN24(小时)~t0.1检修超期)×0.5分/10万千瓦 式中,PN为机组容量(MW);
~ t为检修超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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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超期为检修超期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1。 超期时间多于5天时,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
(PN24(小时)50.1~t50.05检修超期)×0.5分/10万千瓦 式中,PN为机组容量(MW); t为检修超期天数;
检修超期为检修超期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1。
2、机组临时检修超期。并网电厂每台机组允许每年累计临修时间为****小时,机组临修时间超期后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
(PN~t10.1检修超期)×0.5分/10万千瓦
~式中,t1为临修超期时间(小时);
~PN为机组容量(MW);
检修超期为检修超期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1。
第五章 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新疆省调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臵、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应纳入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其技术性能和参数应达到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其技术规范应满足接入电网的要求。设备的参数管理应按调度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选择、配臵和定值等应满足调度机构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经调度机构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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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新疆省调对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设计选型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和有关规程、规定,并报新疆省调备案。
2、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运行管理、定值管理、检验管理、装臵管理应按照调度规程执行。
3、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反事故措施。
4、对因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原因造成电网事故及电网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等情况,新疆省调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监督实施。
5、并网发电厂应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电保护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新疆省调并进行整改。
6、为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能,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电网经营企业及时改造到更换年限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
7、并网发电厂应按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定期向新疆省调报告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情况,并按评价规程定期向新疆省调报告继电保护动作报表的情况。
新疆省调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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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网发电厂主要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不正确动作,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造成电网事故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发电机组保护包括厂用等保护动作和安全自动装臵动作,造成机组跳闸的,只在机组非计划停运中考核。
2、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未投运,导致电网事故扩大或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越级动作,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
3、并网发电厂不能提供完整的故障录波数据影响电网事故调查,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4、并网发电厂在24小时内,未消除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设备缺陷,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10万千瓦考核。超过24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10万千瓦每天考核。
第三十六条 新疆省调对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的配臵及运行应满足有关规程和规定。 2、并网发电厂至新疆省调应设立两个及以上独立的通信传输通道。
3、新疆省调应督促并网发电厂按期完成调度管辖范围内通信设备的缺陷处理及重大问题整改。
4、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通信事故时,应按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和抢修。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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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责任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自动化通道和调度电话中断时,新疆省调应按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并网发电厂应按本单位事故处理预案在新疆省调指挥下尽快恢复正常。
6、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异常造成电网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时,并网发电厂应在新疆省调的指挥下尽快恢复通信设备正常。
新疆省调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与新疆省调通信有直接关联的通信设施进行重要操作,必须按有关通信电路检修规定提前向新疆省调申报,并得到许可。未经许可擅自操作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2、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臵误动、拒动,造成电网事故,或造成电网事故处理时间延长、事故范围扩大,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
3、并网发电厂通信电路非计划停用,造成远跳及过电压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臵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24小时,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超过48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45分/10万千瓦每天考核。
4、并网发电厂通信出现下列情形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10万千瓦考核。
(1)影响电网调度和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的;
(2)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装臵不正确动作但未造成电网事故或未影响电网事故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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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造成任何一条调度电话、继电保护、远动信息等通信通道连续停运时间4小时以上的;
(4)造成电网与并网发电厂通信电路全部中断时; (5)并网发电厂通信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的; (6)并网发电厂内通信电源全部中断的;
(7)并网发电厂内录音设备失灵,影响电网事故分析的。 第三十七条 新疆省调对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的设计、选型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采用成熟可靠的产品,并报新疆省调备案。其接口和传输规约必须满足自动化主站系统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必须是通过具有国家级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或新疆省调认可的测试机构测试合格的产品。
2、并网发电厂应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及《发电厂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电监安全[2006]34号)的要求,确保并网发电厂二次系统的安全。
3、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的运行应遵循调度规程和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应能及时、准确、可靠的反映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状态和运行工况。
4、并网发电厂的自动化设备至调度主站应具有独立的两路不同路由的通信通道或一路专线一路调度数据网通道。电厂端接入的远动信息应满足新疆省调对接入信息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原则上应采用发电厂直流系统所提供的直流或逆变的交流供电。并网发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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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发电机组出口及网厂计量关口点应按新疆省调要求安装关口电能表和关口电能计量装臵,关口电能计量信息应接入相关电网关口电能计量系统。
5、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事故或故障时,应按新疆省调自动化设备运行管理规程进行处理和抢修。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6、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相关电网经营企业的技术改造计划,按要求进行自动化设备的改造,新疆省调应督促并网发电厂按期完成调度管辖范围内有关电厂自动化设备的整改工作。
7、并网发电厂机组监控系统或DCS系统应及时、可靠地执行新疆省调自动化主站下发AGC/AVC指令,同时应具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对接收的AGC/AVC指令进行安全校核,拒绝执行超出机组或电厂规定范围等异常指令。
新疆省调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应向新疆省调准确、实时传送必要的远动信息。对远动信息量传输不完整的,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每项每月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1分/10万千瓦考核。
2、并网发电厂处于安全区Ⅰ、Ⅱ的业务系统的安全防护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新疆省调的具体要求。如新疆省调检查发现并网发电厂不满足要求或擅自改变网络结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如由于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调度机构业务系统被病毒或黑客攻击、网络异常,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如造成电网事故,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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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考核。
3、并网发电厂未经许可,擅自退出或检修新疆省调管辖的自动化设备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4、并网发电厂的远程终端装臵、计算机监控系统、关口计量装臵的考核:
(1)事故时遥信误动、拒动,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2)遥测月合格率、遥信月合格率低于99%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3)发电厂应保证电量计量装臵的电源、回路等正常,由于发电厂原因造成的月运行合格率低于100%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足1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4)远动装臵月可用率低于99%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足1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远跳装臵月可用率计算公式如下:
月可用率=[(全月日历小时数-远动装臵停运小时数)/全月日历小时数] × 100%
第三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涉网设备的参数管理包括励磁系统及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实际参数要求,发电机、变压器、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设备实际参数以及涉网技术设备(AGC、AVC等)应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并网发电厂应按新疆省调有关设备参数管理的规定执行。并网发电厂还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对涉网设备进行参数实测,由指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并及时向新疆省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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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设备试验报告及技术资料。当参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送新疆省调重新进行备案。
第三十九条 新疆省调对并网发电厂励磁系统和PSS装臵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的励磁系统和PSS装臵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大型汽轮发电机交流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843-2003)、《大型汽轮机自并励静止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650-1998)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并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网发电厂的励磁系统和PSS装臵应由并网发电厂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进行试验,由电力监管机构指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新疆省调根据这些专业部门的意见下达定值。新疆省调有权督促并网发电厂进行试验。
2、并网发电厂应根据新疆电网稳定运行的需要配臵PSS装臵。 新疆省调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按要求应配臵PSS装臵的并网发电厂未配臵PSS装臵,按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每月考核。
2、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自动励磁调节装臵和PSS可投运率应达到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足1个百分点)按机组容量×1分/10万千瓦每月考核。
3、强励倍数不小于1.8倍,否则,按机组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
第四十条 新疆省调对并网发电厂调速系统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调速系统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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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轮机电液调节系统性能验收导则》(DL/T824-2002)、《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臵基本技术规程》(DL/T563-1995)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并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网发电厂的调速系统应由并网发电厂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进行试验,由指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新疆省调根据这些专业部门的意见下达定值。新疆省调有权督促并网发电厂进行试验。
2、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必须具备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当电网频率波动时应自动参与一次调频。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应满足新疆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的技术要求。
3、并网发电厂单机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20MW及以上、全厂容量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有AGC功能,在投入商业运营前应与新疆省调的EMS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
第四十一条 新疆省调对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应根据《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的要求按周期进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设备的缺陷和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遮断容量等性能达到电力行业规程要求。若不能达到要求,并网发电厂应按新疆省调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并网发电厂每月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
2、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外绝缘爬距应与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相适应,不满足污秽等级要求的应予以调整,受条件限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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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调整的应采取其它的防污闪补救措施。
3、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的接地装臵应根据地区短路容量的变化,校核其(包括设备接地引下线)热稳定容量。对于升压站中的不接地、经消弧线圈接地、经低阻或高阻接地的系统,必须按异点两相接地校核接地装臵的热稳定容量。
4、并网发电厂升压站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满足新疆省调要求。 新疆省调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发生事故,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
2、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发生Ⅰ类障碍,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10万千瓦考核。
3、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主设备可用率不小于99%,预试完成率为100%,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重大缺陷的消缺率为100%。若以上指标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到1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第四十二条 新疆省调对并网水电厂水库调度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水电厂的水库调度运行管理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调度规程有关规定的要求。新疆省调负责水库调度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
2、新疆省调及并网水电厂应做好水调自动化系统(或水情测报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水调自动化系统(或水情测报系统)管理规定,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并按《全国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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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方案》的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新疆省调及水电厂应保证水调自动化系统(或水情测报系统)维护管理范围内通信通道的畅通,负责水调自动化系统的信息维护。并网发电厂应按规定向新疆省调水调自动化系统传送水情信息及水务计算结果,并保证传送或转发信息的完整性、准确度和可靠性,否则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3、新疆省调应合理利用水力资源,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和水电厂在电网运行中的调峰、调频和事故备用等作用。并网水电厂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月工作简报、月报表、汛情周报、洪水小结、年工作总结等水情信息,发生重大水库调度事件后,应及时汇报新疆省调,并按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否则每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10万千瓦考核。
第六章 考核实施
第四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工作。
考核的基本原则是:全网统一评价标准;按月度考核;同一事件适用于不同条款的考核取考核分数最大的一款。
第四十四条 新疆省调负责其直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考核评分工作,并上报西北网调,西北网调负责西北全网考核汇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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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分值折算为电费,全部用于辅助服务补偿。考核结算依据《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新疆电网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新疆省调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公布所有机组上月并网运行考核结果。
发电企业对统计结果有疑问或者异议,可在公布后5日内向新疆省调提出复核。新疆省调在接到问询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予以答复,新疆省调和发电企业不能解决的争议,由西北电监局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在考核公布5日内没有异议者,视为认可考核结果,以后不再进行复查。
新疆省调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机组并网运行考核结果情况上报西北网调,由西北网调汇总上报电力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机构于每月25日前负责发布上月机组并网运行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发布后,考核结果生效。
第七章 监 管
第四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协调、监管辖区内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以及辖区内机组并网运行管理争议的调解和裁决工作。
第四十八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组织电力\"三公\"调度信息披露,并应逐步缩短调度信息披露周期。信息披露应当采用网站、会议、简报等多种形式,季度、年度信息披露应当发布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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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建立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备案制度。按照《西北区域电力运营合同与协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西电监办“2006”32号)执行。合同(协议)双方应每年按照规定签订下一年度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并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属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属地电力监管机构将本地合同(协议)签订的总体情况报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新疆省调直接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条 建立电力\"三公\"调度情况书面报告制度。新疆省调定期按程序向属地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力\"三公\"调度情况。按照《西北区域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实施情况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西电监办“2006”32号)。
第五十一条 建立厂网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厂网联席会议由电力监管机构按照《西北区域厂网联席会议制度》(西电监办“2007”16号)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召开,有关电力企业参加,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相结合的方式。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向参加联席会议电力企业发布,重大问题应同时报国家电监会。
第五十二条 新疆省调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技术支持系统,并网发电厂建设相应配套设施以保证考核顺利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中涉及到的各种违规情况考核,不作为减免当事人法律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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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需与《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新疆电网实施细则(试行)》共同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授权西北电监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西北电监局根据新疆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及时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新疆电网现执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一次调频综合指标计算及考核度量办法
并网发电厂均应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并投入运行,其一次调频性能需满足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
机组在电网频率发生波动时典型一次调频调节过程:
f t
N
t
Δt t1
表征一次调频贡献的各项指标中,最重要的四项指标是转速死区、响应时间、稳定时间和速度变动率。
1. 转速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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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速死区是特指系统在额定转速附近对转速的不灵敏区。为了在电网周波变化较小的情况下,提高机组运行的稳定性,一般在电调系统设臵有转速死区。但是过大的死区会减少机组参数一次调频的次数及性能的发挥。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转速死区应不超过2转。
2.响应时间:
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响应滞后时间(见上图中的Δt),目的是要保证机组一次调频的快速性。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响应滞后时间应不超过3秒。
3.稳定时间:
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稳定时间(见上图中t1),这一指标是为了保证机组参与一次调频后,在新的负荷点尽快稳定。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稳定时间应不超过60秒。
4.速度变动率:
速度变动率又叫转速不等率,它是在机组单机运行下给出的定义:对于液调系统在同步器给定不变的情况下,机组从满负荷状态平稳过渡到空负荷状态过程中,转速的静态增加与额定转速的相对比值,即为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动率。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速度变动率应不高于5%。
5.综合指标:
根据目前的管理现状,对机组一次调频性能主要考核速度变动率这一项指标。考核综合指标K0的计算公式为K0=1-5%/L,L为机组的速度变动率。
6.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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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目前的EMS系统并不能完全计算出所有机组的4个指标(转速死区、响应时间、稳定时间和速度变动率),而在建的新疆省调动态监测系统中可以计算出上述4个指标。待条件成熟时,若转速死区、响应时间、稳定时间之一不满足规定的要求,则K0=1。
(2)若计算出某机组的速度变动率L≥30%,则该机组视为未投入一次调频运行,K0=1。
附件2:AGC性能指标计算及补偿考核度量办法
一、AGC机组调节过程
如下图所示,这是网内某台机组一次典型的AGC机组设点控制过程。
Pmax,iPNi=P2P3PPdi1PPmin,i10TTT2T3T4T5T6T7T
图中, Pmin,i是该机组可调的下限出力,Pmax,i是其可调的上限出力,
PNi是其额定出力,Pdi是其启停磨临界点功率。整个过程可以这样描述:
T0时刻以前,T1时刻以前,该机组稳定运行在出力值P1附近,T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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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AGC控制程序对该机组下发功率为P2的设点命令,机组开始涨出力,到T1时刻可靠跨出P1的调节死区,然后到T2时刻进入启磨区间,一直到T3时刻,启磨过程结束,机组继续涨出力,至T4时刻第一次进入调节死区范围,然后在P2附近小幅振荡,并稳定运行于P2附近,直至T5时刻,AGC控制程序对该机组发出新的设点命令,功率值为P3,机组随后开始降出力的过程,T6时刻可靠跨出调节死区,至T7时刻进入P3的调节死区,并稳定运行于其附近。
二、各类性能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
定义两类AGC补偿考核指标,即可用率、调节性能: 1)可用率反映机组AGC功能良好可用状态;
2)调节性能目前考虑调节速率、调节精度与响应时间等三个因素的综合体现;
各类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可用率 1、计算公式
KA可投入AGC时间
月有效时间其中可投入AGC时间指结算月内,机组AGC保持可用状态的时间长度,月有效时间指月日历时间扣除因为非电厂原因(含检修、通道故障等)造成的不可用时间。
2、计算频率 每月统计一次。 (二)调节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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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节速率 1)计算公式
调节速率是指机组响应设点指令的速率,可分为上升速率和下降速率。调节速率的考核指标K1i计算过程描述如下:
在涨出力阶段,即T1~T4区间,由于跨启磨点,因此在计算其调节速率时必须消除启磨的影响;在降出力区间,即T5~T6区间,未跨停磨点,因此计算时勿需考虑停磨的影响。综合这两种情况,实际调节速率计算公式如下:
PEiPSiTT Pdi(PEi,PSi)EiSi viPPEiSi Pdi(PEi,PSi)(TEiTSi)Tdi式中 vi是第i台机组的调节速率(MW/分钟),PEi是其结束响应过程时的出力(MW),PSi是其开始动作时的出力(MW),TEi是结束的时刻(分钟),TSi是开始的时刻(分钟),Pdi是其启停磨临界点功率(MW),
Tdi是启停磨实际消耗的时间(分钟)。
K1ivivN
式中,vi为该次AGC机组调节速率,vN为机组标准调节速率,单位是MW/分钟,其中:一般的直吹式制粉系统的汽包炉的火电机组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1.5%;一般的带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2%;循环流化床机组和燃用特殊煤种(如劣质煤,高水分低热值褐煤等)的火电机组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1%;超临界定压运行直流炉机组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1.0%,其他类型直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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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机组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1.5%;燃气机组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10%;水力发电机组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50%。K1i衡量的是该AGC机组第i次实际调节速率与其应该达到的标准速率相比达到的程度。
2)计算频率
每次满足调节速率计算条件时计算。 2、调节精度 1)计算公式
调节精度是指机组响应稳定以后,实际出力和设点出力之间的差值。调节精度的考核指标K2计算过程描述如下:
在第i台机组平稳运行阶段,即T4~T5区间,机组出力围绕P2轻微波动。在类似这样的时段内,对实际出力与设点指令之差的绝对值进行积分,然后用积分值除以积分时间,即为该时段的调节偏差量,如下式:
Pi,jTEjTSj|Pi,j(t)Pj|dtTEjTSj
其中,Pi,j为第i台机组在第j计算时段内的调节偏差量(MW),
Pi,j(t)为其在该时段内的实际出力,Pj为该时段内的设点指令值,TEj为
该时段终点时刻,TSj为该时段起点时刻。
K2iPi,j调节允许的偏差量
式中,Pi,j为该次AGC机组的调节偏差量,单位为MW。调节允许的偏差量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1%。K2i衡量的是该AGC机组第i次实际调节偏差量与其允许达到的偏差量相比达到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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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算频率
每次满足调节精度计算条件时计算。 3、响应时间 1)计算公式
响应时间是指EMS系统发出指令之后,机组出力在原出力点的基础上,可靠地跨出与调节方向一致的调节死区所用的时间。即
ti1T1T0
K3i和 tiT6T5
ti
标准响应时间式中,ti为该次AGC机组的响应时间。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应小于1分钟,水电机组AGC的响应时间应小于10秒。K3i衡量的是该AGC机组第i次实际响应时间与标准响应时间相比达到的程度。
2)计算频率
每次满足响应时间计算条件时计算。 4、调节性能综合指标 1)计算公式
每次AGC动作时按下式计算AGC调节性能(其中,考虑到AGC机组在线测试条件比并网测试条件更苛刻,因此对调节速率指标的要求降低为规定值的75%)。
KPiK1i0.75K2iK3i
式中,Kpi衡量的是该AGC机组第i次调节过程中的调节性能好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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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性能日平均值KPd
KPdKi1nPi1n,被调用AGC的机组(n0),未被调用AGC的机组(n0)
式中, KPd反映了某AGC机组一天内n次调节过程中的性能指标平均值。未被调用AGC的机组是指装设AGC但一天内一次都没有被调用的机组。
调节性能月度平均值KP
KP
Ki1nPi1n,被调用AGC的机组(n0),未被调用AGC的机组(n0)
式中, KP反映了某AGC机组一个月内n次调节过程中的性能指标平均值。未被调用AGC的机组是指装设AGC但在考核月内一次都没有被调用的机组。
2)计算频率
每次AGC指令下发时计算,次日统计前一日的平均值,月初统计上月的平均值。
5、AGC控制模式说明
AGC主站控制软件在对AGC机组在进行远方控制时,可以采取多种控制模式,介绍如下:
1)自动调节模式。自动调节模式又包括若干子模式 无基点子模式
带基点正常调节子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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