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卷第3期2008年7月
JOURNALOFQINGHAINATIONALITIESINSTITUTE
(socialsciences)
VOL.34NO.3
July.2008
论清代对蒙古族因俗而治的立法原则及其意义
杨强关志国
(辽宁师范大学,辽宁大连116029)
摘要:因俗而治是清代对蒙古族立法最为重要的原则。它是清朝统治者对历代王朝治理边疆少数民族方略的继承的结果,也是清代统治蒙古成功的原因所在。关键词:清代;蒙古族;因俗而治
中图分类号:K929.4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47(2008)03-0043-04
清朝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封建国家,幅员辽阔,各民族的经济水平、文化传统、政治法律传统以及社会生活习俗千差万别,各有不同,面对这种情况搞一刀切,强求一律,显然不太现实。因此,因俗而治是最为有效的办法。其于诸潘也,容之如天地,养之如父母,照之如日月,威之如雷霆,饥则哺之,寒则衣之。来则怀之,劳则劳之,患则救之。量材而授任,疏之以爵士,分之以人民,教之以字畜,申之以制度,一民尺土,天子无所利焉,寸赏斗罚,天子无有私焉。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旷然更始而不惊,靡然向风而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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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里的牧民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向旗内贵族缴纳贡赋的属民,同时又是国家的子民。
在盟旗制度下,清廷承认蒙古王公贵族拥有一定的自治权,维护他们传统的贵族特权,以此获得蒙古族上层的倾心内附。蒙古封建贵族被授以荣爵,享有年俸并领有随丁和陵丁,享有对属户的赋役征收权,享有政治和司法上的种种特权。无论任职还是闲散,都领有俸银、俸缎等年俸。
清廷为了取得蒙古贵族的支持,在政治制度的创设上充分利用蒙古原有的封建领主制,在此基础上建立清廷的统治。设旗有一个主要的共同目的,那就是为了保持蒙古民族对清朝恭顺和服从的精神,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为了取得作为满洲民族盟友的实效,才建立这种作为军事、政治的团结核心的旗。为了达到这种目的,清朝曾经努力利用过去的封建体制,更在旧体制之上建立清朝的国家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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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对因俗而
治的最好解释。其核心是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
政不易其宜,这表明清朝统治者既承认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给予特殊的政策,又严格控制民族上层势力。
一、清代对蒙古族立法中因俗而治的体现在蒙古各部逐步归附后,清廷虽然对蒙古的政治、经济、礼仪、禁令以及宗教等进行了一系列的整治,但始终坚持因俗而治的原则,表现在:
(一)在政治上,通过盟旗制度进行间接统治。盟旗制度是根据满洲八旗制度的组织原则,结合蒙古原有的鄂托克、爱玛克等社会组织而建立起来的。盟旗不触动蒙古原来的封建领主制经济结构和内部的社会等级制度,它既是军事组织,又是行政单位。札萨克通常都具有贵族和官僚的双重身份,被编在
(二)在宗教信仰上没有改变蒙古地区原有的宗教习俗风俗习惯,尽力扶持藏传佛教。在服饰上不妨仍其旧俗所赐对象,亦止善为收贮,传之子孙,惟来京朝觐,暂时服用。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民族共同心理和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强令改变往往适得其反,因此,清廷采取了缠头环耳各随宜,何必衣冠尽改之的政策,在统一准噶尔、安抚土尔扈特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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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清代蒙古法制变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07CFX006)。收稿日期:2003-03-12
作者简介:杨强(1974-),男,甘肃天水人,法学博士,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史学、法理学研究。
关志国(1973-),男,黑龙江海伦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史学研究。
43第34卷杨强关志国:论清代对蒙古族因俗而治的立法原则及其意义
程中,清朝统治者也一再强调这个观点,我天朝定例,凡投诚之各部夷人,不宜其习。
(三)在法律的适用上,在案件审断过程中保留了蒙古民族习惯法中以罚代刑及入誓等审判方式,表现出因俗制宜的特点。具体如下:
1、罚牲的规定。会典说凡蒙古犯罪皆论罚。以罚代刑是蒙古刑罚的重要特点,罚罪之九数,乃马二匹、犍牛二头、乳牛二头、三岁牛二头、两岁牛一头;五数则犍牛一头、乳牛一头、三岁牛一头、两岁牛二头。
2、入誓是蒙古族、女真族审判制度中提取证据的做法。1640年卫拉特法典详细地规定了入誓制度。入誓又称设誓,按照一定仪式发誓言做出保证,经常是顶佛经入誓,带有神明裁判的色彩。在理藩院则例中专设入誓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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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习惯、宗教信仰和道德法律中,强令改变往往适得其反。满族与蒙古族世代相邻而居,在生活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再加上他们长期通婚,使清朝统治者理解蒙古族的民族特点,因而在立法过程中十分注重对蒙古族传统的尊重。
(二)清朝统治者对历史教训的总结。满清入关伊始,曾一度强制汉族人民薙发易服。顺治三年(1645年)清廷发布命令,强迫江南广大汉族人民10天之内,一律依照满洲剃发留辫,这严重地伤害了汉族人民的民族感情,江南百姓发出了头可断,发决不可剃的呼声,有数十万人与清军展开了殊死斗争,清政府制造了扬州十日、嘉定三屠等血腥事件。汉族民众的集体反抗使清朝统治者在处理蒙古族事务时不得不吸取历史教训,尊重蒙古族的民族传统。如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在统一准噶尔的过程中,即宣布了至于衣服制度,不妨仍其旧俗。若因归顺天朝,必尽用天朝服色,势亦有所难行,尔等习惯自然,一时岂能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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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蒙古处分例无专条准咨取吏、兵、刑等部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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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引用,体察蒙古情形定拟,毋庸会办。如果蒙古人伙同汉人抢劫,则核其罪行,蒙古例重于大清律者,按蒙古例治罪,大清律重于蒙古例者,根据大清律问罪(则例强劫)。理藩院则例规定,凡办理蒙古案件,如蒙古例所未备者,准照大清律办理。
蒙古人、汉人在不同地区犯罪,在适用法律条文方面,清初与清中叶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清初规定,汉人在蒙古地区犯罪,依大清律办理,蒙古人在汉人辖区犯法,依蒙古例办理,在道光二十年(1840)规定,蒙古人在汉人辖区犯罪,照大清律办理;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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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地区犯罪,适用蒙古条例办理。这种变化说明,随着清朝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与发展,在司法制度上,蒙古地区逐渐出现了内地化的倾向。
二、清代在蒙古族立法中实行因俗而治的原因
清朝诸帝在对蒙古族的立法中坚持因俗而治的立法原则,充分反映了其过人的政治智慧和高超的统治技巧,尤其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清廷能始终坚持这一原则,应该有以下方面原因:
(一)清朝统治者能认识到民族心理和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民族心理构成了民族赖以确立的重要因素,民族心理一旦形成,就成为超稳定的意识模式,它超越民族个体成员,直接或潜移默化地影响民族成员及其一代人们的思维和意识,形成鲜明的、稳固的民族特征。一个民族之所以成为民族最根本的莫过于自己特有的文化,而文化具有相对稳定性,会在民族共同体每个成员的实际生活中体现出来,在他们的思维方式和习惯方式上表现出来,世代相传,尤其突出表现在民族语言、民族心理、风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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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帝在指
示安顿和优抚土尔扈特部时一再强调:我天朝定例,凡投诚之各部夷人,不易其习。
(三)受我国传统羁縻政策的影响。羁縻政策是我国历史长期以来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最基本的统治政策。羁縻政策的核心可以概括为修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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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改其宜,就是在少数民族承认中央王朝统治的前提下,中央王朝允许其进行有限度的自治,保持本民族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而羁縻统治的方式包括恩和威两个方面,恩即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的笼络、安抚和怀柔,威即以中央王朝的军事后盾为基础的武力征伐。
羁縻政策的形成根源于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大背景。中国历史上就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四周散居着众多的少数民族的格局。中原民族与边疆民族在文化和经济水平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异,这种民族分布的格局是羁縻政策产生和形成的客观基础。而中国历代的统治者,无论是汉族统治者还是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统治者,都以一统天下、安定万邦为追求,实现这种大一统的追求除了武力征伐和直接管辖之外,羁縻政策就成为选择之一。当然,羁縻政策也是中国历代统治者奉行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统治思想的体现。
清朝统治者以异族入主中原,需要利用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来论证其统治的合理性,自顺治以下的各位皇帝充分汲取儒家文明的政治文化素养,广泛吸收历史上的经验教训,无不极力推崇和宣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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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7月
家学说,他们大多对儒学有很深厚的造诣,通过他们自身的良好素质将这种文化的精妙之处发挥得淋漓尽致。
(四)清代统治者极力淡化华夷之辨,强调民族传统文化以维护其统治权。历史上,中原历代王朝无不苦于北疆的治理,从汉至宋,汉患匈奴,唐忧突厥,宋忧契丹,至明代蒙古更成为明王朝的边患,这种历史现象一直困扰着古代汉族统治者,从管仲起就大谈夷夏之防,并成为儒家学说的一个基本点。至于如何设防?和亲或修长城,内迁或武力征讨,在不同时期各有不同。历代统治者虽然采取了各种措施,加强了防御力量,然而,北方的边患历代如故。入关后,清朝统治者竭力以中原正统王朝自居,但自己又是少数民族,属于汉族认为的夷狄之列,于是为了强调自身统治的合法性,清朝统治者极力反对华夷之辨。雍正帝曾指出:我朝肇基海之滨,统一诸国,君临天下,所承之统,尧舜以来中外一家之统也;所用之人,大小文武,中外一家之人也,所用行政,礼乐征伐,中外一家之政也。尤其是雍正帝在大义觉迷录中明确地批判了华夷之辨学说,自古中国一统之世,幅员不能广远,其中有不向化者,则斥之为夷狄。如三代以上之有苗、荆楚、猃狁,即今湖南、湖北、山西之地也,在今日而目为夷狄可乎?至于汉、唐、宋全盛之时,北狄、西戎世为边患,从未能臣服而有其地,是以有此疆彼界之分。自我朝入主中土,君临天下。并蒙古极边诸部落俱归版图,是中国之疆土开拓广远,乃中国臣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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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幸,何得尚有华夷中外之分论哉!从而确立了华夷之分不在民族而在于是不是接受和拥有相同文化传统的主张,突破了简单而武断的民族狭隘主义。
(五)取决于满蒙关系的特殊性。满族为了消除进取中原的道梗之患和后顾之忧,决定争取和控制蒙古。皇太极曾说:取燕京如伐大树,须先从两旁斫削,则大树自仆。满族统治者不仅把蒙古族视为被统治者,更视为战略盟友。从后金时期满族贵族与蒙古族贵族之间的联盟关系逐渐形成,入关后,这种联盟通过各种制度正式化、系统化。清史稿卷209藩部世袭表一序言曰:有清蒙部,实多勋戚。天崇开国,康雍御准,咸同之间,荡定粤捻,均收其助。蒙古骑兵成为支持清朝政权最为显著的重要力量。因此,清朝统治者必然会更加尊重政治盟友的法律传统。
清朝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封建国家,同时也是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发展的重要时期。面对幅员广阔,经济水平、文化水平、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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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以及社会生活习俗千差万别的民族现状,清朝统治者批判和淡化华夷之辨,从文化传统的角度来
认识华夷之分,不仅对于化解满汉蒙等民族之间的矛盾,维护满族统治的合法性有积极的意义,对于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和稳定也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尤其是对于批判民族极端主义包括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正确认识清代对蒙古族立法
中因俗而治的意义
(一)如何认识法律的继承。在社会发展的剧烈变革中,随着上层建筑的某种变化,统治者总会对法律进行改革,但是,一个民族的法律发展并不会中断,相反,所有的法律改革总是面临着如何对待民族的法律传统的难题。对民族法律传统的继承并不是对原有的法律的简单沿袭,而是对原有法律中适应社会变化的某些因素加以选择、改造并赋予其新的内容,使之成为新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孟德斯鸠说:法律是立法者创立的特殊的和精密的制度;风俗和习惯是一个国家的一般的制度。因此要改变这些风俗和习惯,就不应当用法律去改变。用法律去改变,便将显得过于横暴。如果用别人风俗和习惯去改变自己的风俗和习惯,就要好些。的确,风俗习惯的变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原因可能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自然环境等因素相关。对于风俗习惯的变化,国家可以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但如果企图用法律来促进风俗习惯的变革,往往事与愿违。因此,为了尽可能减少法制改革过程中的障碍,在触及与传统习俗密切联系的某些领域时,对于反映本国传统风俗习惯的部分予以保留并不意味着保守,相反是一种明智之举。
(二)如何认识法律发展中的模式选择。以法律发展的动力来源为标准,可将法律发展分为经验理性模式和建构理性模式。经验理性模式即将法律发展归结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力量的推动,政府对于法律制度的建设不仅没有一种预先确定的目标,而且在其作用相对说来也较被动和消极。建构理性模式指由于缺乏先天的内生因素,法律制度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推动的,政府在其中起着一种特别突出的、关键的和能动的主导作用,扮演着法律制度建设领导者的角色。两种主张在涉及人性这一问题时,差异尤为明显。建构论的唯理主义认为:个人容易倾向于理性的行动,并且具有天赋的智慧和德行,而进化论理性主义则说明制度必定可以促使个人最有效地使用智慧,以及应怎样建构制度以减轻坏人危害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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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卷杨强关志国:论清代对蒙古族因俗而治的立法原则及其意义
在300多年前,清代统治者并没有系统的社会科学理论作为指导来推动蒙古族的法律发展,但在法律发展模式选择上,他们仍然选择了渐进的经验理性模式,尤其是一直坚持因俗而治的原则,充分尊重蒙古族的法律传统和风俗习惯,这一过程本身也说明该模式的合理性所在。
当然,这还涉及到我们对法的本质的认识。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资产阶级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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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改革亦不失为一个典型的案例,值得我们从中总结经验和得失。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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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田山茂.清代蒙古社会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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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485.
(责任编辑陈柏萍)
这是马克
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经典论述。可见,法律的本
质是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的辩证统一。作为法律制定者尽管会有一定的主观意志性,但是,法的内容只有在符合并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时,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法的阶级意志性归根结底是由社会决定的。统治者不能随心所欲地制定法律,客观上也不可能随心所欲。清朝统治者在对蒙古族的立法中,显然并没有随心所欲,正是这种对传统的尊重,对社会需求的满足成就了清朝边疆政策的成功。
符拉基米尔佐夫指出:研究蒙古人的社会制度,同时观察其发展变化的尝试不仅对蒙古学有特殊的意义,对一般的社会学也有意义;因为不该忘记,蒙古世界帝国就是从蒙古社会内部勃兴起来的。清代对蒙古族的立法是一个经典案例,从中我们可以研究一个法律体系是如何在外力的作用下进行变迁的;在这一过程中,蒙古族的法律传统发挥了怎样的作用;蒙古族法律传统的继承性表现在哪里。因此说,研究清朝对蒙古族立法中的因俗而治原则,不仅对蒙古学是非常有意义的,而且对于一般的法律社会学也是很有意义的,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法
DiscussionontheLegislationPrincipleofRulebytheHabits
andTraditionoftheMongoliansinQingDynasty
YANGQiangGUANZhi-guo
Abstract:RulebythehabitsandtraditionisthemostimportantprincipleinthelegislationofMongolianinQingdynasty.Thechapteranalysestheempodiments,causeandmeaningofthisprincipa,lfromwhichwecanfindtheinheritofhistoryandtheinnovationofQingdynasty,whichalsohelpsustofindthereasonwhytherulersofQingdynastycandominatetheMongoliasuccessfully.
Keywords:Qingdynasty;Mongolian;rulebythehabitsandtradition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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