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程局备用金管理, 进一步规范借款 行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夯实成本费用的核算,有效控制资金 占用,确保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备用金是指工程局正式员工、 劳务派遣 人员为开展与工程局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所借支的零星周 转个人备用金以及暂未设立银行账户的项目部、 筹备组指定专人 保管、支取的周转金,包括差旅费、零星采购、零星开支等。
第三条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备用金进行管理和核 算,借款人到财务部门办理备用金的领取、 核销手续必须遵守工 程局财务部门的相关管理制度。 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对备用金借 款业务的真实性和备用金借款占用额的适度性负责。 备用金管理 应遵循从严控制适用范围、 从紧控制开支额度、 从快控制报销时 间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局各单位。
第二章 备用金的分类和限额
第五条 备用金分为个人备用金和项目备用金两类。 备用金 借支按类别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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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个人备用金是指工程局正式员工、 劳务派遣人员为 开展与工程局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所借支的零星周转金 (包 括现金支票)。
(一)借支范围
1、因公出差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2、没有明确支付对象的零星支出,需要通过本单位人员预
先借用,而后支付的资金。
3、其他因公务和经营活动需要借用资金。
(二)借支限额
每次借支最高限额原则上为 3 万元。如有确切证据证明所办 事项所需备用金超过 3 万元的,凭相关支撑材料履行相应审批程 序后向财务部申请超额借支备用金。
第七条 项目备用金是指暂未设立银行账户的项目部或筹 备组指定专人保管、 支取的, 用于零星采购等无法使用银行转账 支付的周转金。
(一)借支范围
1、暂未设立银行账户项目部或筹备组运行所需的零星物资
等小额采购、临时人工费、临时机械使用费、办公费、水电费等 不能银行转账或银行转账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运行费用。
2、执行定额备用金制度,核定给相关人员的周转资金。 3、其他因公务和经营活动需要借用资金。
(二)借支限额 项目备用金应按各项目部、 筹备组半个月资金使用量在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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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账户余额范围内控制借支, 且每次借支最高限额和项目总规模
挂钩,每次支取最高额度如下表:
项目规模 Ⅰ级项目 Ⅱ级项目 项目备用金限额 15万 10万 5万 Ⅲ级及以下项目 注:项目规模分类参照经营管理程序文件《项目分类定级标准》
如果项目部、筹备组所处地区比较偏远、业务报销不便、半 月核销处理一次备用金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 可经所在单位负 责人同意后, 适当放宽项目备用金借支限额, 但不得超过一个季 度的资金使用量且至少应每季度核销处理备用金。
第三章 备用金借款的办理、审批及控制
第八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备用金借款。 (一)借款申请。 借款人根据公务实际需要向单位或部门主 管领导提出备用金借款额度申请, 按要求正确填写备用金借款单。 借款人与经办人原则上必须一致。借款办理应坚持“前账不清, 后账不借”的原则。
(二)借款审批。 借款申请先经财务部门备注借款人备用金 挂账余额情况后, 再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 交单位或部门主管领 导审批。单笔借款不得超过 3 万元(办事处按费用预算控制) 。 工程局及各单位设置的办事处一次性借款额度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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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下一季 度费用预算。
(三)借款办理。借款人必须持经审批程序审批后的借款单, 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业务。
第九条 项目备用金原则上由项目或筹备组负责人支取。 借支人支取项目备用金前必须在财务部门进行身份备案, 借支时 应准确填列借款人的姓名、开户银行、账号,财务部按指定账户 付款。暂未设立银行账户的项目或筹备组内部账户余额不足或超 出批准使用金额时严禁透支借支备用金。
项目备用金存放在个人银行卡时, 银行卡必须专用于项目备 用金的储存和支取,不得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宝等网 络支付功能,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利息收入均归属单位, 卡和对应密码必须由不同人员分别保管, 一旦项目银行账户开立 之后,必须及时将卡上余额转到项目银行账户。 专用银行卡借支 备用金产生的利息, 应上交所属单位; 并定期到银行打印该卡账 户收支明细,交财务人员审核存档,避免公款私用。
第十条 审批人员应视借款人公务实际需要严格把关, 并督 促借款人及时进行清理和偿还借款。
第十一条 非公业务一律不准申请备用金借款, 借款人不得 将备用金借款挪作它用。
第四章 备用金借款的清理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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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备用金借款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 必须按规 定期限及时进行清理和偿还。 费用报销时, 报销人若有前期借款
未清,报销费用一律先冲抵欠款。备用金借款应在业务终了后
15 日内办理报销清账手续, 自借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
月。 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进行清账的,借款人必须写出书面材料, 承诺清偿时间, 并按原借款审批程序申请延期清偿, 延长期限最 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审批程序结束后, 材料提交至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于借款超过三个月且无故拖延的借款人员, 财 务部门发出最后一次催办通知 (在催办通知中标注有 “最后一次 通知”等字样)后还不办理者,财务部门有权自次月起通知人力 资源部门直接从借款人工资中予以扣回,每月工资扣减不低于 50%,直至扣完为止,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 个人备用金应结清, 不允许跨年度备 用金挂账。
第五章 备用金借款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备用金 借款业务, 至少按季度对备用金进行清理, 通告借款人尽快报销 费用,并及时收回借款,防止公款私用现象的发生。
第十六条 对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清借款又无法从工资 中予以扣回的,财务部门定期移交给同级纪委,按《中国电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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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借款人调出本单位、 退休及离职, 必须将本人备 用金借款清理完毕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因债务人失踪、 死亡等原因, 备用金确定无法收
回,按资产管理程序审批,会计机构按审批意见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程局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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