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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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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甲方:德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乙方:德州枫度建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为确保临时用地在期满后得到复垦,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承担后续零星工程及维护任务,需继续使用位于马

颊河路以南,石运客运线以东、地屋刘村以北的土地。面积共计

49.4亩。

二、临时用地审请延期使用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期乙方若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经核准后,重新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三、复垦保证金前期已由中铁六局石济客运段二分部缴纳,经与其协商,现由乙方申请继承使用。

四、乙方只能在临时用地上从事临时简易性的建筑,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乙方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构)筑物,及时清理废弃物,并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恢复土地原貌,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的完善。

六、乙方必须在临时用地期满后六个月内复垦完毕,并及时向甲方提出复垦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在验收合

格日起5日内将土地复垦押金退还乙方;若经验收认为不符合耕地复垦标准,可以在一个月内退进行整改,仍不符合土地复垦标准的,乙方同意根据土地复垦的程度,由甲方按比例扣收土地复垦保证金。

七、若在临时用地期满六个月内,乙方仍未按要求达到复垦条件的,乙方同意土地复垦保证金全额作为土地复垦违约金,由甲方组织土地复垦或易地开垦。

八、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临时用地时,乙方需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无条件自行拆迁临时用地上的建(构成)筑物。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合同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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