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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卫生年报表填报说明

来源:二三娱乐


《妇幼卫生年报表》

填报要求

一、统计时限:

1.全年报表:前一年10月1日0点至当年9月30日24点。 2.半年报表:前一年10月1日0点至当年3月31日24点。 二、统计单位范围: 以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的行政区域划分。 1. 乡镇(街道、社区)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基本统计单位;

2. 县(县级市、区),含市所辖区,以乡镇(街道、社区)为统计单位; 3. 市,指设区市,以县(县级市、区)为统计单位。 三、各级填报单位报送时间:

1. 设区市妇幼保健机构,对县区级报表(一)~(八)的全年数据进行审核、驳回及修改,

于11月25日前将核实后的数据提交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2. 设区市妇幼保健机构,对县区级报表表(二)、(三)、(八)的半年数据进行审核、驳回

及修改,于5月15日前将核实后的数据提交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3. 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乡级报表数据,进行计算机录入、网络直报,半年数据于4

月30日前、全年数据于11月5日前提交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4. 乡级统计人员,搜集相关数据,半年数据于4月15日前、全年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

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四、填表要求:

1. 各设区市、县区级妇幼保健单位必须使用统一的直报系统进行数据上报。 2. 各填报单位必须使用统一的统计报表进行搜集、填报、汇总、上报。 3. 报表填写时,以固定的顺序按市、县、乡分列。

a) 表(一),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填报时,可以市属、县属作为单位名称填报相关

数据;

b) 表(二)、(三)、(八),乡级报表应按行政村分列。

4. 报表中数据应如实填写,不允许编造及涂改数,不允许空项。“0”是有效数据,应如实填写;若某项工作已开展,但得不到统计数据,计为“-1”;未开展,计为“-2”。 5. 报表可以使用钢笔填写或打印机输出,要求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填表人及填表单位应按要求签名并盖章。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上报及存档。填表人及单位领导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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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卫生年报表(一)

(机构人员)

一、制表目的:了解全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情况,为保健机构的建设及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二、上报机构:开展妇幼保健工作的机构 三、项目解释:

1.兼职人员:指妇儿保工作并兼、妇保或儿保兼其他工作的人员。 2.学历:指正规大、中专、电大、函授、业大及职业中专(职高)等。 3.卫生技术职称:指大中专毕业及晋升者。 四、项目逻辑检查:

4=5~8之和、4≥9~16之和,

18=19~22之和、18=23~25之和、18≥26~29之和, 17>30、31 ,32≥33+34

妇幼卫生年报表(二) (孕产妇保健和健康情况)

一、制表目的:了解孕产妇系统保健及围产保健情况,为孕产妇保健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二、统计对象:本省户籍孕产妇。

省内设区市间流动人口,居住一年以上的由居住地上报,居住未满一年的由户籍所在地上报;设区市内的县区间流动人员,按户籍所在地上报。

三、上报机构:“孕产妇管理”中“梅毒检测、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产前筛查和诊断”的项目,由开展相应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上报;其余项目由社区收集上报。

四、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

五、数据来源:《福建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工作报表》、《村级社区出生情况季报表》、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卡(册)、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围产儿死亡报告卡。 六、项目解释:

(一)第1-4项 ,活产数:指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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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指标之一的新生儿数。(该定义与监测手册中的定义一致)

上报时将男婴活产数、女婴活产数和性别不明活产数(包括两性畸形)分别上报。 (二)第5-7项,产妇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的分娩产妇人数。

上报时按非农业户籍和农业户籍的产妇人数分别上报。 (三) 孕产妇保健管理情况

第8项,产妇建卡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产妇中,在医疗保健机构建立了保健卡、册的人数。

第9项,产妇产前检查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产前接受过一次及以上产前检查的产妇人数。(仅做妊娠试验的初次检查、因临产入院进行的产前检查不计算在内。)

第10项,产妇产前检查5次及以上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产前接受过5次及以上产前检查的产妇人数。(仅做妊娠试验的初次检查、因临产入院进行的产前检查不计算在内。)

第11项,产妇孕早期产前检查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孕13周内(未满孕13周)接受产前检查的产妇人数。

第12项,产妇孕产期中重度贫血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孕期和产后42天内至少一次检查发现患有中重度贫血的产妇人数。中重度贫血的诊断标准为血红蛋白含量小于90克/升。

第13项,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孕期至产时接受过一次及以上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产妇人数。接受过多次检测的按一人统计。(即:福建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工作报表中“孕期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仅产时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两项指标之和。)

第14项, 孕期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孕期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阳性的产妇人数,以及孕期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阳性的在孕28周前终止妊娠或失访的孕妇人数。(即:福建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工作报表中“HIV抗体检测阳性孕妇数”。)

第15项, 产时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产时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阳性的产妇人数。(即:福建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工作报表中“仅产时HIV抗体检测阳性产妇数”。)

第16项,产妇梅毒检测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孕期至产时接受过一次及以上梅毒检测的产妇人数。接受过多次检测的按一人统计。

第17项,产妇梅毒感染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接受梅毒检测的产妇中确诊为感染梅毒的人数。诊断标准要求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TPHA/TPPA)阳性。

第18项,产妇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孕期至产时接受过一次及以上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产妇人数。接受过多次检测的按一人统计。

第19项,产妇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产妇中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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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项,孕产妇产前筛查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在孕早期和孕中期(7-20周)用血清学方法对胎儿进行唐氏综合征(21三体)、18三体和神经管畸形这三种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筛查的孕产妇人数(进行过多次筛查者按一人统计)。暂不包括超声学筛查。

第21项,孕产妇产前筛查高危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接受产前血清学筛查的孕产妇中筛出高危的人数,暂不包括超声学筛查出可疑胎儿畸形的孕产妇人数。

第22项,孕产妇产前诊断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或遗传性疾病诊断的孕产妇人数。包括超声诊断、细胞遗传学诊断和分子遗传学诊断(不包括只做遗传咨询者)。

第23项,孕产妇产前诊断确诊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接受产前诊断的孕产妇中确诊的先天性缺陷和/或遗传性疾病的人数。

第24项,产妇产后访视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产后28天内接受过一次及以上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住院分娩者,统计出院后的访视次数。

产后访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得到分娩医院转来产妇分娩的信息后,应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第25项,产妇系统管理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按系统管理程序要求,从妊娠至产后42天内有过早孕检查、至少5次产前检查(孕13周前、孕16-20周、孕21-24周、孕25-36周、孕37-40周各进行1次)、新法接生和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的产妇人数。

早孕检查,指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并进行常规辅助检查(血、尿常规、白带常规、肝功、HBSAg、RPR)。早孕检查,也计为一次产前检查。 (四) 接生情况

第26、27项,住院分娩活产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在取得助产技术资质的机构分娩的活产数。

上报时按县级及以上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的活产数分别上报。

第28项,非住院分娩中新法接生活产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在非住院分娩的活产中采用新法接生的活产数,其中新法接生指产包、接生者的手、产妇的外阴部、脐带四消毒并由医生、助产士和接受过培训并取得《家庭接生人员合格证》的人员接生的活产数(不含只用脐带卷接生的活产数)。

第30项,剖宫产活产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采用剖宫产手术分娩的活产数。

(五) 孕产妇高危管理

第31项,高危产妇人数:指在妊娠期有某种病理因素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的产妇人数。

孕期只要出现高危因素,无论临产前是否纠正均按一例高危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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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高危因素如下:

(1)孕妇年龄小于18岁或大于35岁,身高低于1.45米; (2)有异常妊娠病史者;

(3)妊娠并发妊娠高血压疾病、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羊水过多或过少、胎儿宫内生长迟缓、过期妊娠、母儿血型不合等;

(4)各种妊娠合并症,如心脏病、糖尿病、高血压病、肾脏病、肝炎、甲亢、血液病及病毒感染等;

(5)可能发生分娩异常者,如胎位异常、巨大胎儿、多胎妊娠、骨盆异常、软产道异常等;

(6)胎盘功能不全;

(7)妊娠期接触大量放射线、化学性毒物; (8)盆腔肿瘤或曾有手术史等;

第32项,高危产妇管理人数:指对筛出的高危孕产妇按照高危管理的要求进行了管理并登记的产妇人数。

第33项,高危产妇住院分娩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住院分娩的高危产妇人数。

(六) 孕产妇死亡

第34-40项,孕产妇死亡人数:妇女在妊娠期至妊娠结束后42天以内,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称为孕产妇死亡,但不包括意外事故死亡。(该定义与监测手册中的定义一致)

上报时按各类死亡原因的孕产妇数分别上报。 (七) 围产儿情况

第41项,低出生体重儿数:指出生体重低于2500克的活产数。

第42项,出生缺陷儿数: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的围产儿,包括活产儿、死胎、死产儿,出生时就存在的结构和功能(代谢)异常的人数。

第43项,死胎数:指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的胎儿在宫内死亡的例数。(不含因计划生育要求的引产所致的死胎数。) 第44项,死产数:指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的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的例数。(不含因计划生育要求的引产所致的死产数。)

第45-48项,早期新生儿死亡数:指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的新生儿在产后7天内死亡的人数。

早期新生儿死亡数分性别统计。

围产儿死亡数:包括死胎数、死产数、早期新生儿死亡数。(不含因计划生育要求的引产所致的死胎、死产数。)

(八) 新生儿破伤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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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50项,新生儿破伤风:指 ①活产,生后2天内正常吸吮,哭叫;②出生后第3—28天内发病;③发病后不能吸吮,进食困难,强直,抽搐。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标准者才可诊断为新生儿破伤风。 七、项目逻辑检查:

1=2~4之和, 1=26~29之和,1>29,1>41、42、43、44、45; 5=6+7,5≥8、9、10、11、12、24、25、31,5≤1+43+44, 9≥10、11、12,25≤10、11、24,

13≥14、15,16≥17,18≥19,20≥21,22≥23, 26+27>30,31≥32,32≥33,9>32, 34=35~40之和,45=46~48之和,49≥50

八、主要指标公式:

1. 出生率=

2. 产前检查率=

该年该地区活产数×1000‰

某年某地区总人口数该年该地区产前检查人数×100%

某年某地区活产数3. 5次及以上产前检查率=该年该地区产妇产前检查5次及以上人数×100%

某年某地区活产数

4.孕早期检查率=

该年该地区孕早期产前检查人数×100%

某年某地区活产数5. 孕产期中重度贫血率=

该年该地区孕产期中重度贫血人数×100%

某年某地区产妇人数6. 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率=该年该地区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人数×100%

某年某地区产妇数7. 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感染率=该年该地区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100%

某年某地区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人数8. 产妇梅毒检测率=该年该地区产妇梅毒检测人数×100%

某年某地区产妇数9. 产妇梅毒感染率=该年该地区产妇梅毒感染人数×100%

某年某地区产妇梅毒检测人数10. 产妇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率=该年该地区产妇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人数×100%

某年某地区产妇数11. 产妇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率=该年该地区产妇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人数×100%

某年某地区产妇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人数23

12. 孕产妇产前筛查率= 该年该地区孕产妇产前筛查人数×100%

某年某地区产妇数(孕产妇产前筛查率仅包括血清学筛查,不包括超声学筛查) 13. 孕产妇产前筛查高危百分比=

该年该地区孕产妇产前筛查高危人数×100%

某年某地区孕产妇产前筛查人数(孕产妇产前筛查高危百分比仅包括血清学筛查,不包括超声学筛查) 14. 孕产妇产前诊断率=该年该地区孕产妇产前诊断人数×100%

某年某地区产妇数15. 孕产妇产前诊断确诊率=该年该地区孕产妇产前诊断确诊人数×100%

某年某地区孕产妇产前诊断人数

16. 产后访视率=

17. 系统管理率=

18. 住院分娩率=

19. 剖宫产率=该年该地区剖宫产活产数×100%

某年某地区活产数

20. 非住院分娩中新法接生率=

该年该地区接受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100%

某年某地区活产数该年该地区接受系统管理的产妇人数×100%

某年某地区活产数该年该地区住院分娩活产数×100%

某年某地区活产数该年该地区非住院分娩中新法接生活产数×100%

某年某地区非住院分娩的活产数21. 新法接生率=

该年该地区新法接生活产数×100%

某年某地区活产数该年该地区高危产妇数×100%

某年某地区产妇总数22. 高危产妇占总产妇数的百分比=

23. 高危管理的百分比=

该年该地区高危管理产妇数×100%

某年某地区高危产妇总数该年该地区高危住院分娩人数×100%

某年某地区高危产妇总数24. 高危住院分娩的百分比=

25. 孕产妇死亡率=

该年该地区孕产妇死亡人数×10万/10万

某年某地区活产数26. 孕产妇死于产科出血的比例=该地区死于产科出血的孕产妇数×100%

某年某地区孕产妇死亡人数其它孕产妇死因比例的计算参照产科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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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低出生体重儿百分比=

28. 围产儿死亡率=

29. 出生缺陷发生率=

30.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

该年该地区出生体重低于2500克的活产数×100%

某年某地区活产数该年该地区围产儿死亡数×1000‰

某年某地区活产数死胎、死产数该年该地区围产儿中出生缺陷发生数×1000‰

某年某地区活产数死胎、死产数该年该地区新生儿破伤风发病数×10000/万

某年某地区活产数31. 新生儿破伤风死亡率=

该年该地区新生儿破伤风死亡数×10000/万

某年某地区活产数妇幼卫生年报表(三) (7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情况)

一、制表目的:了解各省市县区儿童生存状况和儿童保健工作的基本情况,为儿童保健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二、统计对象:本省户籍7岁以下儿童。

三、上报机构: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筛查人数、新生儿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人数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人数,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其余指标由社区收集上报。

四、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儿童系统保健管理指导手册》的规定执行。

五、数据来源:《福建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系统》、《福建省新生儿听力筛查报表》、《村级、社区0~4岁死亡季报表》、儿童系统管理登记卡(册、表)、儿童体检登记。 六、项目解释:

(一)儿童数:分别填写7岁以下、5岁以下和3岁以下三个年龄段的儿童人口数。计算年龄均以当年9月30日24时为标准时点。

第1项,7岁以下儿童数:指至当年9月30日不满7周岁的全部儿童数。 第2项,5岁以下儿童数:指至当年9月30日不满5周岁的全部儿童数。

第3项,3岁以下儿童数:指至当年9月30日不满3周岁的全部儿童数。此作为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的分母。 (二)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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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三项儿童死亡指标分性别统计,性别分为:男、女、性别不明(包括两性畸形)。 第4-7项,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指出生至不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人数。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不计在内。

第8-11项,婴儿死亡数:指出生至不满1周岁的活产婴儿死亡人数。满1周岁的儿童死亡不计在内。

第12-15项,新生儿死亡数:指出生至28天内(0~27天)死亡的新生儿数。满28天死亡的新生儿不计在内。 (三)6个月内母乳喂养

第16项,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调查人数:0-5个月婴儿进行母乳喂养调查的人数。 第17项,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人数:调查的0-5个月婴儿中过去24小时内(调查前24小时内)喂养过母乳的人数,含纯母乳喂养。

第18项,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人数:调查的0-5个月婴儿中过去24小时内纯母乳喂养的人数。

纯母乳喂养是指调查前24小时内,除喂母乳外,不添加任何辅助食品、饮料及水,但在有医学指征情况下可加少量维生素、矿物质和药物。

(四)7岁以下儿童保健服务

第19项,新生儿访视人数:指接受过1次及1次以上访视的新生儿人数。

第20项,新生儿疾病筛查人数:指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接受过苯丙酮尿症及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的新生儿数。一人筛查多次按一人上报。(即:福建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量统计表中“合格数”。)

第21项,确诊新生儿苯丙酮尿症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新生儿中确诊患有苯丙酮尿症的人数。(即:福建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量统计表中“Phe确诊数”。)

第22项,确诊新生儿甲状腺功能减低症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接受过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新生儿中确诊患有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的人数。(即:福建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量统计表中“TSH确诊数”。)

第23项,新生儿听力筛查人数:指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接受过听力筛查的新生儿数。一人筛查多次按一人统计。(即:福建省新生儿听力筛查报表中“初筛人数”。)

第24项,确诊听力障碍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接受听力筛查的新生儿中确诊的听力障碍的人数。(即:福建省新生儿听力筛查报表中“确诊听力障碍人数”。) 第25项,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人数(即体检数):指该地区7岁以下儿童该统计年度内接受1次及以上体格检查(身高和体重等)的总人数。一个儿童当年如接受了多次体检,也只按1人计算。

第26项,高危儿:指对在胎儿期、新生儿期以及日后发育期(一般指婴幼儿期)内,存在对生长发育和机体功能有高度危险因素(高危因素)的小儿。

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消瘦、严重慢性营养不良、生长监测曲线连续二次平坦或向下倾斜、中度以上肥胖症、中度以上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苯丙酮尿症、听力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的患儿,均属高危儿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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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项,高危儿管理数:指上述体弱儿中进行专案管理(立案、预约、诊治、随访、结案)的人数。

第28项,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3岁以下儿童按年龄要求接受过生长监测或4:2:1(城市)、3:2:1(农村)体格检查(身高和体重等)的儿童数。

新生儿访视时的体检不包括在内,42天健康检查也不计在内。 第29项,眼保健人数:指该地区7岁以下儿童该统计年度内进行视力检查及眼部检查的人数。包括专项检查和体检时进行视力检查及眼部检查的人数。

第30项,口腔保健人数:指该地区7岁以下儿童该统计年度内进行龋齿防治的总人数。包括专项龋齿防治和各种体检同时进行了龋齿防治的人数。

第31项,听力保健人数:指该地区7岁以下儿童该统计年度内进行听力测查的人数。包括新生儿听力筛查和1个月~6岁儿童的听力测查。

第32项,心理保健人数:指该地区7岁以下儿童该统计年度内进行智力测验、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服务的人数。

第29~32项.一个儿童当年进行了几次同项检查,该项只按1人计算。 (五)5岁以下儿童营养评价

评价标准:采用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WHO)标准。 资料来源:“六一”(夏季)前后,进行的儿童体检(横断面调查)。

第33项,体重检查人数:该地区5岁以下儿童该统计年度内进行体重测量的实际人数。进行体检但未测量体重或仅在出生时测量体重但在该统计年度内未再进行体重测量的人不计在内。在该年度内进行多次体重测量者也只按1人统计。

第34项,体重<(中位数-2SD)的人数:对照WHO标准的体重参考值,计算该地区5岁以下儿童在该统计年度内至少有一次测量体重低于同年龄标准人群体重中位数减2个标准差的人数(低出生体重不包括在内)。

第35项,血红蛋白检查人数:6个月至4岁(不满5岁)儿童应测查血红蛋白者中,进行了血红蛋白检查的人数。

第36项,儿童中重度贫血患病人数:在进行了血红蛋白检查的6个月至4岁(不满5岁)儿童中,发现患有中重度贫血的人数。中重度贫血的诊断标准为血红蛋白小于90克/升,检验方法为氰化高铁法,取血部位为左手无名指端。

第37项,托幼园所总数:凡经教育部门注册登记的托幼机构均应统计在内。 注:乡级中心园以上的机构(学前班不计入),村委办与中心园同等规模的独立园所应计入。

第38项,托幼园所指导数:按《福建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进行指导的园所数。

七、项目逻辑检查:

1>2>3,4=5+6+7,8=9+10+11,12=13+14+15,4≥8≥12,5≥9≥13, 6≥10≥14,7≥11≥15,16≥17≥18,20>21,20>22,23>24,

1≥25,26≥27,1≥29、30、31、32,1-25>2-33,2≥33>34,35>36, 3≥28,25≥33≥28,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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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要指标的计算公式:

1.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该年该地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1000‰

某年某地活产数2. 婴儿死亡率=

该年该地婴儿死亡数×1000‰

某年某地活产数3. 新生儿死亡率=

该年该地新生儿死亡数×1000‰

某年某地活产数4. 6个月内母乳喂养率

该年该地调查的6个月内婴儿中过去24小时母乳喂养人数100%

某年某地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调查人数

5. 6个月内纯母乳喂养率

该年该地调查的6个月内婴儿中过去24小时纯母乳喂养人数100%

某年某地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调查人数6. 新生儿访视率=

该年该地新生儿访视人数×100%

某年某地活产数7. 新生儿疾病筛查率=

该年该地新生儿疾病筛查人数100%

某年某地活产数该年该地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确诊人数100%

某年某地新生儿疾病筛查人数8. 新生儿苯丙酮尿症患病率=

9.新生儿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患病率=

10. 新生儿听力筛查率=

11.新生儿听力障碍发生率=

12. 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

该年该地新生儿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确诊人数100%

某年某地新生儿疾病筛查人数该年该地新生儿听力筛查人数100%

某年某地活产数该年该地新生儿听力障碍确诊人数100%

某年某地新生儿听力筛查人数该年该地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人数×100%

某年某地7岁以下儿童数28

13.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

14. 体弱儿筛查率=

15.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

16.儿童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该年该地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人数×100%

某年某地3岁以下儿童数该年该地筛查出的体弱儿人数×100%

某年某地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人数该年该地5岁以下儿童体重中位数2SD人数×100%

某年某地5岁以下儿童体重检查人数该年该地6月至4岁儿童中重度贫血患病人数100%

某年某地6月至4岁儿童血红蛋白检查人数该年该地托幼园所指导数17.托幼园所卫生管理率=×100%

某年某地托幼园所总数

妇幼卫生年报表(四)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

一、制表目的:通过收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监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二、统计对象:本省户籍人口。

三、统计范围:本辖区内所有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机构。 四、数据来源:各项节育手术病历、登记、手术记录等。 五、项目解释:

(一)第1项,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总例数:指该统计年度内本地区(本机构)施行放、取宫内节育器术;输精管、输卵管绝育术;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钳刮术、药物流产、中期引产术);放置和取出皮下埋植的例数之和。要求按手术的次数计算,如一人在同一统计年度内接受两次人工流产术,统计例数应为2。 (二)宫内节育器手术:

第2项,放置宫内节育器例数:用器械经阴道在宫腔内放置各种宫内节育器以达到避孕目的的例数。

29

第5项,取出宫内节育器例数:用器械经阴道自宫腔取出各类宫内节育器的例数(含人工流产时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绝育手术:

第8项,输精管绝育例数:用各种方式结扎和切除一小段输精管,使精子不能排出体外,以达到绝育目的的例数(含输精管粘堵术)。

第11项,输卵管绝育例数:用各种方式经腹腔(含阴道)结扎和切断输卵管的一小段,阻断精子和卵子相遇,以达到绝育目的的例数(含输卵管粘堵绝育术)。

(四)流产:

第15项,负压吸引术例数:孕13周以内采用负压吸引术人工终止妊娠的例数(不包括因负压吸引手术或钳刮手术不全或失败、药物流产不全或失败等的再次手术)

药物流产不全是指用药后胚囊自然排出,在随诊过程中因出血过多或时间过长而施行刮宫术(刮出物必须经病理检查证实为绒毛组织或妊娠蜕膜组织)。

第19项,钳刮术例数:孕15周以内采用钳刮术终止妊娠的例数。

第23项,药物流产例数:孕早期用药物终止妊娠的例数(药流失败或药流不全再进行手术者仍计为药物流产)。

第24项,中期引产例数:孕13周至孕27周用人工方法终止妊娠的例数。包括雷弗诺尔、前列腺素类药物、水囊等各种方法的引产(除外钳刮术)。包括治疗性引产。

(五)皮下埋植

第28项,放置皮下埋植例数:采用皮下埋植法进行避孕的例数。 第29项,取出皮下埋植例数:将皮下埋植物取出,终止避孕的例数。

(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在计划生育手术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术中或术后生殖器官或邻近器官和组织的损伤、感染等病症。如同一病例存在两种以上情况时,只填一种主要的,如子宫穿孔后感染,只填子宫穿孔。

第3、6、16、20、26项,子宫穿孔例数:计划生育手术中将子宫壁损伤、穿破,含单纯子宫壁损伤及合并内脏如肠管、网膜等损伤的例数。

第4、7、10、14、18、22、27项,感染例数:术前无生殖器炎症,术后两周内出现与手术有关的生殖器官(绝育术后腹壁)感染的例数。

第9项,阴囊血肿例数:因输精管绝育术引起的手术部位阴囊内血肿的例数。 第12项,肠管损伤例数:输卵管绝育术中将肠管损伤的例数。 第13项,膀胱损伤例数:输卵管绝育术中将膀胱壁损伤的例数。

第17、21项,手术人流(包括负压吸引术、钳刮术)不全例数:手术人工流产后阴道流血不止(或多或少),排出物或清宫刮出物为胚胎、绒毛或胎盘组织的例数(包括漏吸,不包括蜕膜残留)。

第25项,子宫破裂例数:引产术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子宫壁裂开的例数。 (七)计划生育死亡

30

第30项,计划生育死亡总人数:因各种计划生育手术以及药流等导致的直接死亡人数之和,包括麻醉、手术并发症(如感染等)造成的死亡,不包括术后因其它原因造成的死亡。

第31项,引产死亡人数:因引产术而致死亡的人数。包括治疗性引产造成的死亡。

六、项目逻辑检查:

1=2+5+8+11+15+19+23+24+28+29 ;

2≥3+4 ,5≥6+7 ,8≥9+10 ,11≥12+13+14

15≥16+17+18 ,19≥20+21+22 ,24≥25+26+27 ,30≥31 七、主要指标:

1. 某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构成比=该年该地某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例数×100%

某年某地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总例数

2.某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

= 该年该地该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例数×10000/万

某年某地某项计划生育手术例数

3. 计划生育死亡专率=

该年该地计划生育死亡总人数×100000/10万 某年某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总例数妇幼卫生年报表(五) (妇女常见病筛查情况)

一、制表目的:了解本地区妇女病的疾病种类及查治情况,为妇女保健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统计对象:本省户籍人口中20~64岁妇女。

三、统计范围:本地区内所有开展妇女病普查工作的医疗保健等机构。 四、项目解释:

第1项,20~64岁妇女人数:指该地区统计年度内20~64岁户籍妇女人数。

第2项,实查人数:指该地区统计年度内实际进行妇女常见病筛查的20~64岁户籍妇女人数(不包括因疾病到妇科门诊就诊的人数)。

第3项,查出妇女病人数:指该地区统计年度内进行妇女病普查时查出的患生殖系统疾病和乳腺疾病的人数(如一人患两种病按一个人统计)。

第4、6、8、10、12、14、16项,阴道炎、宫颈炎、尖锐湿疣、宫颈癌、乳腺癌、卵巢癌、淋病患病人数:根据病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病理诊断确诊的患病人数。

宫颈炎定义:具备以下一个或两个体征的,可诊断为宫颈炎:(1)于宫颈管或宫颈管棉拭子标本上,肉眼见到脓性或黏液脓性分泌物;(2)用棉拭子擦拭宫颈管时,容易诱发宫颈管内出血。

31

五、项目逻辑检查:

1>2 ,2>3 ,3>4、6、8、10、12、14、16

4≥5 ,6≥7,8≥9、10≥11、12≥13、14≥15,16≥17

六、主要指标:

1. 妇女常见病筛查率=

该年该地区实查人数×100% 某年某地区20~64岁妇女人数2. 妇女常见病患病率=该年该地区妇女常见病患病总人数×100%

某年某地区实查人数3. 阴道炎患病率=该年该地区阴道炎患病人数×100%

某年某地区实查人数4. 阴道炎治疗率=

阴道炎治疗人数×100%

某年某地区阴道炎患病人数

其它各类妇女病患病率、治疗率的计算参照上述方法。

妇幼卫生年报表(六) (婚前保健情况)

一、制表目的:了解在婚前医学检查时检出对婚育有影响的疾病及提出医学意见的情况;了解婚前卫生咨询指导工作开展情况,为提高婚前保健服务的质量提供依据。 二、统计对象:本省户籍人口。

三、统计范围:本地区内所有开展婚前保健工作的机构。 四、项目解释:

(一)结婚登记与婚前医学保健情况

第1、2项,结婚登记人数:指该统计年度内本地区结婚登记人数(含初婚、再婚)。 第3、4项,婚前医学检查人数:指该统计年度内本地区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结婚和生育相关疾病的医学检查人数(即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要求进行了婚前医学检查的人数)。

第5、6项,婚前卫生指导人数: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的人数。

第7、8项,婚前卫生咨询人数:是指婚检医师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决定的人数。

(二)检出疾病分类:指对婚育有影响、医学上已明确诊断的疾病,按要求进行分类。

32

第9、10项,检出疾病人数:是指检出对婚育有影响、医学上已明确诊断的疾病(包括以下五类疾病等)的人数。如果一人同时检出两种或以上疾病,按一人计算。

第11-16项,指定传染病人数:是指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的人数。

其中性病人数:是指指定传染病人数中的性病人数。

第17、18项,严重遗传性疾病人数: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人数。

严重遗传性疾病如:先天性智力低下、特纳氏综合征(先天性卵巢发育不全)、克氏综合征(先天性睾丸发育不全)、真假两性畸形、成骨发育不全、双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双眼先天性无虹膜、双眼视网膜色素变性、遗传性先天性聋哑、DOWN’S综合征(21三体)等。 第19、20项,有关精神病人数:是指患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的人数。

第21、22项,生殖系统疾病人数:是指患除性病外的生殖器官感染、肿瘤、畸形等疾病的人数。

第23、24项,内科系统疾病人数:是指患对婚育有影响的内科疾病(如风湿性心脏病、糖尿病、肾病等)的人数。

(三)对影响婚育疾病的医学意见:是指医生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提出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暂缓结婚或尊重受检者意愿的意见。

第25、26项,对影响婚育疾病的医学意见总人数:是指下述四类人数之和。

第27、28项,建议不宜结婚人数:是指发现双方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等),医生建议不宜结婚的人数。 第29、30项,建议不宜生育人数:是指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其他疾病,医生建议不宜生育的人数。 第31、32项,建议暂缓结婚人数:是指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医生建议暂缓结婚的人数。

第33、34项,尊重受检者意愿人数:是指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的人数。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如乙肝大三阳患者、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等),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受检者坚持结婚,则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 五、项目逻辑检查:

1≥5、7,2≥6、8;9≥11、17、19、21、23,10≥12、18、20、22、24, 11≥13,13≥15,12≥14,14≥16;

25+26=27+28+29+30+31+32+33+34 ;25+26≥11+12+17+18+19+20

33

六、主要指标:

1. 婚前医学检查率=

该年该地婚前医学检查人数×100%

某年某地结婚登记人数2. 婚前卫生指导率=该年该地婚前卫生指导人数×100%

某年某地结婚登记人数3.婚前卫生咨询率=该年该地婚前卫生咨询人数×100%

某年某地结婚登记人数4.检出疾病率=该年该地婚检检出疾病人数×100%

某年某地婚前医学检查人数5. 指定传染病占检出疾病的比例=

该年该地指定传染病人数×100%

某年某地检出疾病人数该年该地性病人数6. 性病占指定传染病的比例=×100%

某年某地指定传染病人数7. 严重遗传性疾病占检出疾病的比例=

该年该地严重遗传性疾病人数×100%

某年某地检出疾病人数其它疾病占检出疾病的比例的计算参照“严重遗传性疾病占检出疾病的比例”的计算方法。

该年该地提出医学意见的疾病人数8. 提出医学意见疾病率=×100%

某年某地婚前医学检查人数

9. 建议不宜结婚人数占对影响婚育疾病的医学意见总人数的比例

=

该年该地建议不宜结婚人数×100%

某年某地对影响婚育疾病的医学意见总人数其它各类对影响婚育疾病的医学意见人数占对影响婚育疾病的医学意见总人数比例的计算参照“建议不宜结婚人数占对影响婚育疾病的医学意见总人数比例”的计算方法。

妇幼卫生年报表(七) (母婴保健执法管理情况)

一、制表目的:了解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母婴保健执法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为提高母婴保健执法管理工作质量提供依据。

二、统计对象: 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三、项目解释:

34

1.应发证机构:指辖区内规划开展相应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 四、项目逻辑检查:

1≥2 ;2≥3+4+5 ;6≥7 ;8≥9 ;10≥11 ;12≥13 ;14≥15 ;

妇幼卫生年报表(八)

(非本省户籍人口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

一、制表目的:了解流动人口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状况的基本情况,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依据。

二、统计对象:非本省户籍人口中的孕产妇和儿童。

三、数据来源:《村级、社区出生季报表》、《村级、社区0~4岁死亡季报表》中“非本省户籍人口”的统计数据。 四、项目解释:

上报指标包括:活产数、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婴儿死亡数、新生儿死亡数、早期新生儿死亡数(以上5项指标分男、女、性别不明分别进行统计)、孕产妇死亡数、死胎数、死产数、新生儿破伤风(发病数、死亡数)。

指标说明参见表二(孕产妇保健和健康情况 )和表三(7岁以下儿童保健与健康情况)的相关说明。 五、项目逻辑检查:

1=2+3+4 ,5=6+7+8 ,9=10+11+12 ,13=14+15+16 ,17=18+19+20 5≥9≥13≥17 ;6≥10≥14≥18 ;7≥11≥15≥19 ;8≥12≥16≥20 六、指标公式:

1.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该年该地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1000‰

某年某地活产数2. 婴儿死亡率=该年该地婴儿死亡数×1000‰

某年某地活产数3. 新生儿死亡率=

该年该地新生儿死亡数×1000‰

某年某地活产数该年该地区孕产妇死亡人数×10万/10万

某年某地区活产数4. 孕产妇死亡率=

5. 围产儿死亡率=

该年该地区围产儿死亡数×1000‰

某年某地区活产数死胎、死产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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