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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盟出台的工业产品新法规框架,主要目的是填补已有的旧方法指令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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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出台的工业产品新法规框架,主要目的是填补已有的旧方法指令和新方法指令中缺失的内容,并对各指令中存在的不一致之处进行协调,对于产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政策有较大的改变。该法规框架由两个法规和一个决定组成,均已于2008年8月13日以欧盟公告形式公布。其中法规将于2010年1月1日实施,决定需在各有关指令做相关修订后实施。

根据此新法规框架,产品安全的要素确定为产品链上所有组织和环节,对安全的控制需要从对产品质量的控制、对制造商质量管理能力的要求、对第三方检测和认证机构的管理、市场监督和对第三国进口的控制等方面着手。而对于第三方检测和认证机构的管理、对第三国进口的控制这两方面,尽管在实际中已经在做,但在法规中有所缺失。

新法规框架中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唯一的国家的非赢利的认可体系/机构,如欧盟指令中要求合格评定机构获得认可的,则各成员国的合格评定机构必须按照新法规获得认可。各成员国的认可机构通过欧洲认可合作组织(EA)的同行评审保持认可机构的能力,EA受欧洲委员会的监管。如果认可机构出现不符合的情况,该成员国的政府主管部门有责任确保其采取纠正措施。据此,认可将成为欧盟法规中用于控制第三方检测和认证机构的重要手段。

同时,新法规框架中一个章节专门针对市场监管和对于来自第三国的产品的控制。此前,市场监督被认为是各成员

国的责任,而新法规不仅对各成员国在市场监督方面的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而且也赋予了欧委会跟踪、协调各国的市场监督执行情况,协调各国相关设施和计划,建立统一数据库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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