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E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
(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
(3)D公司的背书是否有效?该条件是否影响汇票效力?
(4)E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1)不能。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E公司属善意持票人,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瑕疵的影响。
(2)该票据为有效票据。票据的付款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3)该背书无效,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
效力。
(4)E公司可以向其前手中任何一个或几个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2、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贷款,于1996年6月5日给B公司开出一张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C公司购买一批钢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便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并未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而是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之工程款。D公司获此汇票时,不知道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情况,即于1996年7月1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1) 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
(2) 如果C公司没有将该汇票转让,那么付款人是否可以拒绝向C公司付款?为什么?
(3) 如果D公司取得票据时,知道C是以欺诈的方式取得汇票的,则付款人可否拒绝向其付款?为什么?
(1)不可以。因为D公司取得该汇票时,并不知道C公司是以欺诈的方式取得汇票的。
(2)可以。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定,以欺诈、胁迫、偷盗、拾遗方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3)可以。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定,明知有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 方式取得票据的情形,仍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此即间接恶意抗辩。
3、甲为支付贷款,以乙为收款人签发一张汇票并交付给乙,但乙未能如约交付货物。假设乙丢失该支票,被丙拾得;为交学费,丙将支票背书给丁。丁对丙拾得支票一事毫不知情。
(1) 丙在持有票据时能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丁能否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
(2) 如果乙意外死亡,该汇票由其子戊继承。那么,戊享有票据权利的根据是什么?戊的票据权利有没有瑕疵?为什么?如果有,这一瑕疵的内容是什么?
(1)丙不享有票据权利,因为他没有支付对价;丁享有票据权利,因为是善意取得。
(2)戊享有票据权利的根据是: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因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戊的权利有瑕疵,因为无偿取得票据的,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即乙)的票据权利;出票人可以以他和乙之间的基础关系(或:乙未如约交货)为由抗辩戊。
4、现有一张出票日为2000年5月1日的汇票,汇票上记载A为出票人,票载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B为收款人,F作为A的委托付款人没有进行承兑。B将汇票背书给C,C又将汇票背书给D。
(1) 从本案来看,F在该汇票中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2) 依据我国《票据法》,D可以如何确定其追索权行使的对象?
(3) 如果C对D行使的追索权予以充分的满足,那么C依据《票据法》将取得何种权利?
(4) C可以向其前手主张哪些形式的金额?
(5) 如果D又将该汇票背书给A,A是票据的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那么A能否行使其追索权?
(1)由于F并未对该张汇票进行承兑,因此他并不是票据债务人,而只是票据关系人。
(2)D可以选择C、B或A中任何一人作为其追索的对象,也可同时向三人行使追索权。
(3)对前手B和A的再追索权。
(4) 自己偿还D的金额、这笔金额自偿还日起的利息和偿还该笔金额的费用三部分。
(5) A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