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租字第 号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承租方):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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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商铺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商铺的状况
1.1 甲方出租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承租的商铺为: (以下简称“本商铺”)。
1.2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对本商铺进行过实地视察,清楚了解本商铺的现状,乙方确认本商铺的建筑面积合共为 ㎡(含公摊建筑面积),乙方承诺今后不得就本商铺的建筑面积、实用面积、实用率及与之相关的事项提出异议。
1.3 乙方承租本商铺之用途为商业用途,经营范围为 ,经营项目
为 。乙方不得超本合同约定“经营范围”及“经营项目”经营,并保证合法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及“经营项目”。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商铺的交付
3.1 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含该日)将本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将本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商铺交付使用确认书。
第四条 装修
4.1乙方自费对本商铺进行装修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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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乙方对本商铺的装修设计方案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经甲方书面批准;按有关规定需经消防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乙方还应报消防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对本商铺进行装修施工; 4.1.2 若甲方或有关部门对乙方的装修提出任何合理整改要求,乙方均应立即按要求整改其装修; 4.1.3 乙方在装修期间应服从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任何装修工程均不得影响和改变商铺的结构、外貌、公共装饰、公共设施设备; 4.1.4 如因乙方装修不当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4.1.5 乙方装修完成后,需报甲方进行验收;同时按有关规定需经消防等相关部验收的,乙方还应报消防等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才可开业经营。 4.2 乙方违反4.1款任一约定的,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本商铺,没收租赁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租金、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费 5.1 租金 5.1.1 租金按本商铺建筑面积(含公摊建筑面积) ㎡计算,租金计算方法为:租金每月¥ 元/㎡,每月租金合计为¥ 元。租金从第 年起每年在上一年的租金基础上递增 %。 5.1.2 综上,本商铺租金具体如下表: 年份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期限 月租金(元) 5.1.3 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当月租金。 5.1.4 乙方支付租金的缴付方式为银行转账。甲方收款银行账户为: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 5.1.5上述租金不含发票,因乙方承租本商铺所需缴交的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承担每年的房屋出租税。 5.2 物业管理服务费 5.2.1 本商铺物业管理服务费由 收取,由乙方支付(承担)。本商铺之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甲方银行扣划,缴费账户为: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应负责每月在缴费期限届满前,将物业管理服务费足额存入甲方的前述缴费账户。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
5.3 水电费
5.3.1 本商铺水电费由 收取,由乙方支付(承担)。本商铺之水电费由甲方银行扣划,缴费账户为: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应负责每月在缴费期限届满前,将水电费足额存入甲方的前述缴费账户。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3.2 本商铺若存在公用水电分摊费,亦全部由乙方支付(承担)。 第六条 租赁保证金
6.1 签订本合同后当日,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相等于 个月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款项,即人民币 仟 佰 拾 元( 元)作为租赁保证金,甲方出具收据。
6.2 在租赁期满后,乙方没有出现违约的,甲方无息退回租赁保证金给乙方。 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 7.1 甲方权利与义务
7.1.1 甲方保证拥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将本商铺按本合同约定用途出租给乙方。
7.1.2 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因检查场地结构、检修一切设施设备、抢险、防火安全等需要,随时进入乙方承租的本商铺范围内进行工作。
7.1.3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保证不影响乙方按合同约定使用物业情况下,甲方有权转让或出售租赁物业(或作价入股、抵押或以任何形式提供担保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并按有关金融单位和其他抵押权人要求出具同意甲方抵押行为的文书。否则,甲方可提前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对乙方作任何赔偿。
7.1.4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乙方的物业装修费自行承担,若甲方因特殊情况收回自用,必须提前 日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支付乙方 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后方可解除合同,甲方须将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乙方对该物业做出装修的,甲方还应赔偿其装修损失。
7.2 乙方权利与义务
7.2.1 乙方对其承租的本商铺享有充分的使用权,使用本商铺进行的合法经营不被甲方无理干涉。
7.2.2 承担物业日常使用的设施及损耗品的维修责任,并按时向甲方全额缴付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各项费用,否则,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7.2.3 妥善使用物业及相关设施,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形式的装修。
7.2.4 安全使用该物业,并负责该物业的防火防盗工作,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或其他方损失的,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7.2.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者转让本商铺剩余租期的承租权;不得擅自将本商铺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转租或分租或无偿交予第三者使用;不得将其根据本合同对租赁商铺享有的使用权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性质的担保、抵押、质押。
7.2.6 使用本商铺经营时,乙方应依法纳税、自行承担盈亏及债权债务,按时缴纳因自 身经营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卫生费、工商费、垃圾清运等相关费用)。
7.2.7 任何人员于本商铺内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及赔偿损失,与甲方无关。乙方对本商铺内乙方财产自费投保保险。乙方必须购买商业保险以及公众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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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由乙方享有。乙方应为乙方所有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乙方与其员工及其客户发生的劳动争议和任何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7.2.8 乙方必须依法经营,遵守法律、社会公共道德,否则,甲方有权干涉或制止,情节严重的,甲方可视情况解除合同,收回商铺,并没收租赁保证金。
7.2.9 乙方负责本商铺内的清洁、保安、防盗,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对自有物品、现金、设备设施负责保管及维修维护,如有损坏或遗失,一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7.2.10 乙方必须在本商铺内采取一切措施预防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不得将任何易燃易爆物或有毒有害物或违禁品或其他任何影响本商铺安全的物品带入、存放本商铺内;不得安装任何可能产生超过环保限制标准的震动或噪音;不得超过本商铺设计负荷(含用电负荷)使用本商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或乙方其他过错,致使本商铺或本商铺内的装置、设施出现的任何损坏或故障,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并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得损害相邻商铺的权益。
7.2.11 乙方拖欠员工工资长达一个月以上的;或因乙方拖欠员工工资导致被劳动部门调查、员工上访,而不能在三日内解决的,甲方可没收乙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且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7.2.12 在租期届满后续租,需在本租期结束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否则,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次日交还物业。
7.2.13 在租赁期的最后 个月内,允许将来的承租者进入租赁商铺参观。 7.2.14 租赁期间,若乙方因特殊原因要退租,必须提前 日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支付甲方 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金后方可解除本合同。甲方须将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8.1 违约责任
8.1.1 租赁期限内,如甲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双方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况除外),则甲方必须将乙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全部退还乙方,并赔偿与租赁保证金相等之金额作为乙方损失补偿。
8.1.2 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双方约定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况除外),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并且,乙方应赔偿甲方之一切损失。
8.1.3 乙方延迟交付物业或延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拖欠金额每日 1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延迟支付水电费、电话费、电视费、管理费等费用的,甲方有权每日按租金的 %收取滞纳金。
8.1.3 乙方拖欠任何一项违约金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8.1.4 乙方不遵守本合同涉及规定的,甲方有权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商铺),没收乙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且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8.2 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其他重要通知)的送达
8.2.1 乙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通讯方式已无误在本合同中记载。甲方或 甲方的代理人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向乙方所发出的通知、告示、信息、文件等,无论乙方是否收到,均自发出之日起视为送达;如乙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通讯方式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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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交接事宜
8.3.1 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被提前终止(解除)后,乙方对该物业装修所做的固定设施,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对乙方装修给予任何补偿。乙方经甲方同意后打通的墙体对物业主体的其他改动,在合同到期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恢复该墙体以及其他。
8.3.2 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被提前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次日内搬离本商铺,将本商铺交还给甲方,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之注销或地址变更手续。双方签署书面交接确认书后方视为完成交接。否则,甲方可任意处置乙方遗留在本商铺内的物品,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8.3.4 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被提前终止(解除)后,甲方、乙方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次日内结算相互之间的应收、应付款项。
第九条 其他
9.1 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丙方该物业的基本情况并委托丙方代为出租,乙方已知悉该物业的基本情况并委托丙方代为求租该物业,故丙方为甲方双方提供如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房屋信息咨询;专人带领现场看楼,实地考察;提供市场参考价格,代为联系甲乙双方,并就各方意见促成双方达成租赁提供场地供甲乙双方洽谈该物业租赁价格,提供合同等参考文本以及其他经纪服务后,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字即标志丙方促成交易并完成了居间服务,甲乙双方同意于签署本合同当日向丙方支付人民币 元居间服务费,如非因丙方原因导致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丙方则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收取居间服务费,且甲乙同意,丙方在本合同被解除、终止、撤销、无效等情形下仍享有按照本条约收取居间服务费的权利。
9.2 以下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附件一:甲方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表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二: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商铺交付使用确认书。
9.3 本合同项下发生纠纷及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违约最终导致诉讼的,则守约方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9.4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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