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和任命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强国新 副组长:何国胜
成 员:唐小红 赵生福 李其春 李小红 罗金明 强 萍
陆益龙
任命罗金明为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
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使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三、定义
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
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
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四、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综合办公室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五、职责
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止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2、组织机构的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检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布;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负责在职员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6)、会同综合办公室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助能力。
3、综合办公室 (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4、各车间、部门、合作公司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六、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1、综合办公室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本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应急救援设施。
七、职业防护管理制度
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A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B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C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
D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E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F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 G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2、职业防护 *预防措施 (1)、对存在尘、噪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其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检测和评价。
(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计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
岗作业。
*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5)、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6)、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8)、若改变产品的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致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9)、防护措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10)、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12)、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13)、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14)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设置冲洗设施 *职业卫生管理 (15)、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16)、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17)、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综合办公室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18)、对接触尘毒噪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19)、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立即组织该场所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0)、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制定了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21)、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有毒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22)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突发安全事故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要有分析、结论以及改进措施。
八、公司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和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
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
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
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
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职业危害防治的法令、法规、规定、标志
以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制订、修订和健全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规程
3、对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职业卫生告知及职业病报告制度
一、
聘用作业人员时,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产生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产生职业病种类、后果及其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者
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情况等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3人以上的急性职业中毒或发生致残的急性职业病,立即电话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发生3人以下的急性职业病在12-24小时内电话报告或用“职业病报告卡”报告有关部门。
非急性职业病如尘肺病、慢性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以及尘肺病死亡患者在15日内分别填报“尘肺病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报告有关部门。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 总务部按照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向县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二、 公司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放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三、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其他资料
四、公司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申报。当出现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按照本条列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 二、 三、 四、 五、
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技能。
新职工进企业,必须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转换工作岗位,也要进行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开展日常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班前、班后及其他空余时间,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结合事故案例开展职业卫生教育。
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安全培训。
六、 七、 结合生产特点开展国家的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学习和培训。
做好学习培训的记录。
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的维护检修制度
一、 各类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
装置要实行定人员,定岗位,定检管责任。
二、 各相关部门、装置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
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三、 发现职业危害防护设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配合维护工进
行修复,使之正常运行有效。
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 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
品,并督促、教育、指导就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配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二、 公司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确保防护
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三、 严格执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根据接触
不同职业危害因素发放相应种类和数量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 五金仓库、车间负责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安全、综合办公室负责
公用、应急防护用品的发放。发放标准由安全委员会制定。公司招聘的临时工,农民工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视同岗位正式员工。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一、 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由安全办公室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及时向员工公布。
二、 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当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
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员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 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
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部门、装置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综合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
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 任何部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
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有损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为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 综合办公室应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
妥善保管。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办公室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 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
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1、建立上岗前的职业危害体检制度。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
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建立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
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人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3、建立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
的从业人员,不得接触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4、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
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
主要内容包括:
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防护 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一、 为了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职业
病防护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管理负主要
责任,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计划,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投入。 三、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按企业销售额的1-3%提取,保证经费
按时、足额到位。 五、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计划不足时,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
追加,以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 六、 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努力弥补职业卫生工作欠缺,确保职业
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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