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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核发短期《税务检查证》
的批复
【标 签】短期税务检查证,税收执法检查人员【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1﹞998号【发文日期】2001-12-27【实施时间】2001-12-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否配发税务检查证的请示》(闽地税发[2001]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税务机关特邀监察员和特聘执法检查人员,因其不属税务机关人员,故不予核发《税务检查证》。
二、对税务机关纪检监察人员和执法检查人员因工作要求确实需要办理《税务检查证》的,经同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可核发短期《税务检查证》,有效期限为1至6个月。职务执行完毕后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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