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广西平南县法盲村民聚众暴力抗法涉嫌共同犯罪
平南一班法盲村民为了达到非法目的,竟然聚众暴力抗法,最终触犯刑律,齐齐被判入狱。11月25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张仁鹏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总和刑期三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张仁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总和刑期三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张裕能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被告人李瑞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被告人张仁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六、被告人张仁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07年10月,平南县大鹏镇盘王林场经自愿协商并签订合同将其名下的15995亩林地发包给贵港市小龙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小龙公司”)种植速丰桉。发包后,以张裕能户为代表的平南县大鹏镇平湾村盘王屯部分村民以种植在盘王林场地界内的林木损赔款项无法获得小龙公司补偿而对该公司心怀不满,怨恨日深,决定对小龙公司干扰滋事,以达个人非法目的。
一、2008年5月17日,被告人张仁鹏、张仁培、张仁利(在逃)为发泄对小龙公司怨恨窜到盘王林场内,正在动手将小龙公司搭建在林场的两个工棚拆除过程中,遭公司和林场人员制止,无法继续下手便逃回盘王屯。后被告人张仁剑、张仁峰得知拆毁工棚不遂,即伙同张仁培等又纠集十多名村民持砍刀、木棍再次窜到上述工棚,肆意砍砸,将工棚及棚内物品悉数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工棚及工棚内物品价值人民币114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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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8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裕能、张仁剑发现小龙公司五辆租用的货车正满载桉树苗由平南县大鹏镇运往盘王林场后,即一起动手将一条铁水管(约3米长,30厘米直径)抬出横置公路,将车队拦停在盘王屯路段。当日13时许,平南县大鹏镇政府工作人员前来处置路障,遭被告人李瑞娟谩骂及张裕能等盘王屯群众暴力阻拦。14时许,平南县公安局干警二十余人到达现场,在公安民警表明身份并要求持械群众放弃竹棍配合清障时,被告人李瑞娟大声呼号,煽动现场群众暴力对抗公安机关,经李瑞娟煽动,被告人张裕能、张仁鹏、张仁峰、张仁伟当场暴力抗拒警察执行职务,致使民警李学志、卢炳安、秦永健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仁鹏、张仁峰、张仁伟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张仁鹏、张仁剑、张仁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张裕能、李瑞娟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妨害公务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裕能、李瑞娟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张仁鹏、张仁伟、张仁峰也积极参与,亦属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故意毁坏财物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仁鹏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张仁剑、张仁峰也积极参与,亦属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仁鹏、张仁峰属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张仁鹏、张仁峰、张裕能、李瑞娟、张仁伟、张仁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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