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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二三娱乐


南昌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助力南昌高质量发展,规范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我市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用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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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年度项目预算安排,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并上报市政府批复;

(三)管理专项资金,确保专项经费足额及时拨付; (四)开展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项目的具体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安排,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批复;

(三)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审核、评审、公示等工作;

(四)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会同市财政局开展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本市行政地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具有南昌户籍或居住证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以及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等相关工作的奖励、补助和项目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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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金申请分配及标准

第九条专项资金奖励补助项目应结合专项资金实施的要求和项目的特点,对于明确的可考核的项目,采取“先实施后补助”的方法进行。

第十条专项资金包括奖励和补助两种方式,支持的范围及标准:

(一)知识产权创造:主要用于授权专利、国内发明专利维持费用和企业累计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奖励或补助。

1.授权专利奖励:获得国内(包括港澳,下同)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000元;获得美国、欧盟、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中方服务机构盖章的中文翻译版本),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000元;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00元。

大专院校授权专利奖励仅限授权发明专利。

2.发明专利维持费用补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自授权日计算第4-9年的年费的50%。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获得的发明专利年费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3.企业累计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奖励:对企业(第一专利权人)首次累计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20件、50件、10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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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运用: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企业贯标、示范、优势企业、专利奖、质押融资、维权援助等奖励或补助。

1.对企业知识产权贯标的补助:企业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贯标认证的,补助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申报奖励的企业必须累计拥有自主研发的3件以上有效专利或1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

2.对获得优势示范企业的奖励:被认定为我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经企业申请,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3.对获得专利奖的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江西省专利奖一等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江西省专利奖二等奖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江西省专利奖三等奖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专利项目既获中国专利奖又获江西省专利奖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银行贷款,并按贷款合同还款还息的,予以贴息补助,贴息金额为已支付贷款利息(补贴时间最长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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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补助包括资金援助及智力援助。

1.资金援助:对申请人在维权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代理费和公证费等给予援助。对自然人的补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法人的补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智力援助:对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意见、知识产权仲裁、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及分析论证等维权服务中产生的专家服务费用给予援助,每件智力援助案件单个专家援助服务费用不超过2万元,专家组处理的不超过5万元。

同一当事人一年内只享受一次专项资金补助,原则上申请资金援助不得同时申请智力援助。

(四)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运行费:主要用于支撑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运行及针对南昌市中医药和电子信息等产业,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导航运营于一体,审查确权、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经费根据使用情况据实核拨。

(五)知识产权管理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服务、宣传教育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强市建设等相关工作经费,经费按本专项资金不超过3%的比例核拨。

第五章 资金的下达使用

第十一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年初按照年度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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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安排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安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复。

第十二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项目的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执行,授权专利奖励项目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常年受理申请,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每年分两批报市财政局复审拨付资金;其他知识产权奖励或补助项目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受理一次,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复审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除授权专利奖励项目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奖励或补助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安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提出项目评价意见;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南昌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评审合格的项目进行社会公示;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评价情况和专家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由市财政局复核;

(四)市财政局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安排,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年度结存资金原则上不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如属跨年度实施项目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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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执行。专项经费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每年将不定期直接或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检查的重点是对项目经费在使用中的规范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每年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按照《南昌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精神,对项目经费开展绩效评价,对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良好,执行效果显著的,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每年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按照《南昌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精神,对项目经费开展绩效评价,对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良好,执行效果显著的,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凡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申报主体,一经查实,取消其3年内申报专项资金奖励、补助资格,并收回已奖励、补助的专项资金。

代理机构协助申报主体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一经查实,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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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发现有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行为,可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和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取消3年内的申报专项资金奖励、补助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原《南昌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洪科发计字〔2016〕11号)、《南昌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洪科字〔2016〕101号)、《南昌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洪财教[2012]6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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