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稿)
为进一步密切县委常委与代表和群众的联系,密切党群关系,增强党的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联系的对象和范围
每名县委常委根据工作分工分别联系3-5名党代表和群众。
二、联系的内容和要求
1、参加代表所在党组织的活动,通报县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活动,收集代表和群众对县党代会决议和县委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建议;在县委做出重大决策前,受县委委托,广泛征求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同代表和群众一起进行论证,为县委决策提供依据。
2、向代表和群众深入宣传、贯彻党代会精神和决议、决定,引导代表和群众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开展活动,认真落实县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3、定期听取、了解所联系代表和群众的思想动态,掌握党内各种倾向性思想反映,了解代表和群众的工作、学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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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况。每年要积极帮助基层党组织、代表和群众解决1-2个实际问题。
4、定期研究、探索代表和群众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的新途径,向县委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5、坚持以“简便、易行、实效”的原则,每年要结合县委中心工作,组织开展调研、走访活动不少于2次。对代表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县委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
三、联系的方式方法
1、联系党员和群众要坚持灵活、有效的原则,通过采取过组织生活、个别访谈、邀请座谈、汇报工作等方式进行。
2、与所联系的代表和群众共同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和专题研讨,撰写具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3、保持与代表和群众经常性联系与沟通,积极帮助所联系的代表和群众解决思想、学习、工作及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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