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规定。 ●⽴法背景
业主是否可以⾃⾏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是否可以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践中⽭盾⼤,纠纷多。 ●条⽂解读
实践中,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管理主要有两种形式:⼀是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管理;⼆是业主⾃⾏管理。故本条规定,业主可以⾃⾏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管理。
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届设施⾃⾏管理,主要发⽣在只有u⼀个业主或者业主⼈数较少的建筑区划。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建筑领域不断出现新技术、新产品,建筑物及其附届设施的科技含量也越来越⾼,管理的难度加⼤,管理更为复杂,业主⾃⾏管理较为困难,有⼀定难度,还是提倡选择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管理为好。
通常情况下,⼀栋楼或者⼀个住宅⼩区建好后,就要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管理,但业主们是陆陆续续迁⼊居住的,业主⼤会尚未成⽴,不能及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管理。城市新建住宅⼩区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住宅⼩区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业主、业主⼤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城市新建住宅⼩区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管理项⽬;(⼆)管理内容;(三)管理费⽤;(四)双⽅权利和义务;(五)合同期限;(六)违约责任等。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报房地产⾏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建设单位在销售住宅或者经营性⽤房时,应当向业主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应当履⾏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业主⼤会成⽴后,可以对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予以更换。故本条第⼆款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2l条、第22条、第23条、第25条、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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