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发展现状及优劣势分析(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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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利用后发优势,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采取了购买先进设备、购买专利技术特许、引进外国直接投资、 以市场换技术 等手段,使得我国的产业技术水平以较小的代价获得了引人注目的快速提升,日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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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利用后发优势,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采取了购买先进设备、购买专利技术特许、引进外国直接投资、“以市场换技术”等手段,使得我国的产业技术水平以较小的代价获得了引人注目的快速提升,日益成长为“世界工厂”,创造了经济奇迹。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逐渐认识到,真正的尖端技术、核心技术是无法通过引进方式获得的,尤其是像我国这样被西方国家充满戒心的大国,更是如此。在很多人眼里,“市场换技术”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我们让出了市场,却没有换来真正的先进技术。以汽车产业为例,合资的结果是我国的汽车厂家成为国外厂商的装配车间。而长期依靠技术引进的方针,使得我国的许多企业失去了自主创新的动力,陷入落后――引进――再落后――再引进的怪圈,陷入了对国外技术的依附。正因为如此,大力加强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加速提升我国的产业结构与国际竞争力,成为了近两年社会各界的普遍呼声,也是我国政府“十一五”规划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201X年,以美国凯雷基金收购徐工集团为导火索,国内社会各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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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场关于外资并购与产业安全的大讨论。很多人认为,外资的大举进入,尤其是收购我国重型装备制造业的龙头企业,会危及中国的产业安全,并且会危害我国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与成功。在很多人眼里,我国的近邻日本与韩国,由于采取了与中国不一样的道路,采取种种手段限制外资和外国产品进入,大力保护国内市场,以强有力的国家政策扶持本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迅速地成长为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大国。很多人呼吁我国政府采取与日本和韩国技术追赶时期的类似政策,认为唯有这样才能培育出我国的自主创新与自主品牌。然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在WTO规则下,我国能否成功地复制日、韩两国的发展模式,这是一个问题。
一、技术引进、后发优势与中间技术 我国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得益于体制转型、对外开放等因素。但是笔者认为,我国之所以能够在这么长的时间里保持经济的快速发展,最重要的原因是具有后发优势。在诸多的后发优势中,最为重要的是技术的后发优势。没有人怀疑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比我国更完善,但是我国近20多年的经济增长速度却大大超过了它们,其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我们具有技术的后发优势。我们可以通过技术引进的方式,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技术的快速进步,从而获得经济的快速发展。发达国家由于处于技术的最前沿,只能依靠研发来获得技术进步,这种技术进步当然相对较慢,因此,尽管它们在市场经济体制上更为完善,但是它们的经济增长速度仍然不如我国。 对后发优势战略持批评态度的人们认为,依靠技术引进无法获得最先进的技术和核心技术。这种批评无疑是很有见地的,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抛弃后发优势战略。后发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技术差距,发达国家拥有许多介于最新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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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和后发国家现有落后技术之间的所谓“中间技术”,发达国家愿意转让这些技术。这些中间技术尽管不是最先进的技术,但是它相对于发展中国家原有的技术来说还是要先进得多,因而可以极大地提高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这些中间技术有很多已经不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也有很多是发达国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急需转移出去的技术,因而引进的代价较低,大大低于当初发达国家研发这些技术所付出的代价,也低于后发国家自己去研发这些技术所要付出的代价。这样,后发国家就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较快地把本国的技术提升到一个较高的水平。尽管后发国家引进的是一些中间技术,但这些技术的引进为下一个阶段主要依靠自主研发获得核心先进技术提供了一个较高的技术平台。因此,我们绝不应贬低通常只能引进中间技术的后发优势战略,这是后发国家快速追赶先发国家的捷径。 如果我们脱离现阶段的技术水平,企图一步到位地引进发达国家最先进的技术,那就是标准的赶超型发展战略。尽管人们常常把重工业优先发展等同于赶超型发展战略,从而加以批判,但是从根本上来说,赶超型发展战略的实质是,企图一步到位地建立起与发达国家同样水平的技术经济结构。只是由于当时世界先进技术产业的代表是资本密集型的重工业,因而赶超型发展战略就几乎等同于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 在本国经济技术水平较为低下时,即便发达国家愿意转让最先进的技术,也不一定就适合于发展中国家。引进的技术必须与发展中国家原有的技术基础相匹配。超越本国原有的技术基础,企图通过引进发达国家最先进的技术,一步到位地达到技术前沿,必然会陷入赶超型发展战略的困境。因此,后发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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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是引进适宜技术,这常常就是中间技术。在运用中间技术的过程中,后发国家逐步积累技术知识,逐渐引进更为先进的技术,进而通过自主研发开发尖端技术。技术进步总的来说应该遵循渐进的道路,当然并不排除少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但作为一个国家总体而言,只能是循序渐进,小步快跑,欲速则不达。 即便是被人们当做技术跨越式发展典型的日本,其实也是遵循同样的规则。在明治维新的早期,日本政府用国库的资金向西方国家购买了不少先进的机器设备,创立了一批示范工厂。但是由于这些技术大大超越了当时日本技术人员在短期内通过学习而可以操作的水平,因而不少机器后来也只能废弃不用,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后来日本政府把这些亏损的示范工厂降价卖给了财阀,这不仅是因为国有企业所固有的经营机制缺陷,还因为它违背了中间技术的经济原理。后来日本民间在引进技术时,就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不追求最先进,而是尽可能与原有的技术相匹配,结果获得了成功。例如,日本起初并没有引进英国最先进的纺织技术,而是引进了在西欧已经过时的飞梭技术,但相对于当时的日本来说仍然是先进的技术,并且能够和原有的技术相匹配,容易为日本的纺织工人所掌握、应用,结果获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技术引进、技术模仿与自主创新 在不少人眼里,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已经进行了半个世纪的社会主义建设,又有了20多年的改革开放,应该拥有很高的技术水平,现在可以进入到以自主创新为主的时代了。这种说法多少有一些过高地估计了我国的技术发展水平。尽管我国的一些行业确实已经具备了国际先进水平,但是在大部分的行业中,我们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反对技术引进与技术模仿的人们,往往用两弹一星的成功来否认技术引进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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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要性。由于中国科学家在国内条件极为艰难的情况下通过艰苦卓绝的努力实现了两弹一星,因而在国内的很多人眼里,其他方面的技术也应该通过技术人员艰苦卓绝的努力实现自主创新,不依赖他国的技术引进,我国也可以实现技术飞跃。因此,在很多人看来,当代中国大量引进国外技术,尤其是通过市场换技术,是由决策当局意志不坚定和技术人员缺少艰苦卓绝的创新精神所致。 军工部门的技术创新模式其实并不能够照搬到民用技术部门。我国20世纪五六十年代军工技术部门的研发是不计任何代价,完全依靠财政拨款,利用所谓集中力量办大事机制的结果。因而它只能在小范围内实施。如果它在大范围实施,就会陷入林毅夫等人所批判的赶超型发展战略的陷阱,一边是卫星上天,一边是刀耕火种。 在民用技术部门,技术往往是可以引进的,这更多的是一种商业行为,那种不计任何代价的运作方式在这里显然是不适合的。到底是采用技术引进还是采用自主创新,必须由企业自己根据成本与收益的综合评估来作出决定,必须要算经济账。在技术水平较为低下、与外国技术水平差距较大时,外国企业转让技术的索价较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较弱,作为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当然会选择技术引进。随着本国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与外国企业技术水平的差距日益接近,外国企业越来越不愿意转让技术,索价越来越高。与此同时,本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也日益增强,在这个时候,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会在竞争的压力下,根据成本效益的分析,逐渐转而依靠自主创新。能否实现这种转换,除了本国教育与科技水平的提高之外,关键是看本国企业是否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企业经营者是否是真正的企业家。 技术引进和技术模仿的过程,本身也是一个需要创新的过程。那些从发达国家所引进的先进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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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是发达国家根据自身的要素禀赋结构而研发出来的,往往具有资本密集的特征。这就与发展中国家的要素禀赋结构存在冲突,因而要求发展中国家的技术人员根据本国的要素禀赋特征,根据本国劳动力的技术水平,进行相应的适应性的改造,这其实就是一种创新。后发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正是在使用引进技术、进行技术模仿的过程中,通过边干边学的方式逐步积累经验,从低级的工艺改进,到产品改进,再到设计改进,逐步培养出日益高级的模仿式创新能力,在此基础上逐步培养起率先创新的能力。从技术引进、技术模仿到模仿式创新,再到率先创新,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我国许多产业部门之所以陷入落后--引进--再落后--再引进的恶性循环,并非因为后发优势战略的错误,而主要是因为这些行业竭力限制民营企业的进入。创新是一个面对未来高度不确定性的风险很大的事业,一般而言它是在竞争的压力下进行的。但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的汽车和其他装备制
造业部门都是由少数国有厂商所垄断。我们往往在控制重复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的名义下限制民营企业进入。在这种情况下,少数国有厂商就可以通过行政垄断的方式获得高额利润,它们也就失去了创新的动力。而大型国有企业所固有的官僚本位经营组织方式,对研发人才的不重视,内部经营机制的落后,均大大降低了它们在引进的基础上进行创新的能力。加上我国对合资、对进口设备的过度优惠政策,这些企业就更没有在引进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创新的动力了。
三、再论市场换技术 反向工程和购买专利许可,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获得国外先进技术的主要手段,也是我国社会各界非常向往的技术引进手段。需要指出的是,采用这种手段需要国内已经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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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相当高的技术水平,这是一种较高级的获取国外技术的方式。由于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已经积累了相当高的技术水平,所以它们可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主要采用反向工程和购买专利许可来引进技术。 一般来说,外国专利拥有者不太愿意以专利许可的方式转让技术,只是由于日本反向工程能力很强,而当时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又不太严格,许多在今天已经非法的反向工程在当时并不违法,这就迫使西方国家不得不廉价转让技术许可。由于当时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较为宽松,日本企业只要对国外先进技术稍作改进,就可以该改进型新技术的实施需要依赖外国相关专利的实施为前提的名义,向专利管理部门申请对国外专利实行强制实施,而专利管理部门只会给予外国专利持有人所谓“合理”的补偿。其结果是,日本人以很低的价格获得了许多国外技术许可,并且避免了外国企业的直接投资。日本和韩国都较少地依靠外国直接投资的方式来获取外国技术。这一方面是因为两国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绪和两国超强的学习能力,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当时西方国家在技术转让方面的慷慨,以及当时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相对宽松,对反向工程限制不严。 对于那些技术学习能力不是很强的国家来说,外国直接投资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技术引进方式,可以较快地形成生产能力,还能够获取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并且能够通过跨国公司的技术外溢和人员培训等,促进本土企业的技术进步。尤其是在国际社会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当年日本与韩国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国外技术的手段已经受到极大限制,许多当年合法的反向工程的做法在今天已被禁止,而发达国家又不愿意出售技术许可和技术秘密,这时,接受外来直接投资对于技术引进就越来越重要。 我们大量地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实施以市场换技术的政策,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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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原来的技术水平太低,间接引资的经营风险太大。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我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经济体制下,我国企业的学习、消化能力不强。另外,在当今知识产权保护大大加强的时代,反向工程已经受到了极大限制。反向工程威胁的降低,同时也挫伤了外国企业进行专利技术许可的积极性,这就迫使后发国家不得不采取引进外国直接投资的方式。 以市场换技术其实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在我国申请加入WTO时,与国外先进技术尚有相当大的差距,我们无法在短时期内积累自主创新的能力,也难以通过购买技术许可的方式,迅速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生产能力和开发能力,因而被迫采取以市场换技术的技术引进手段。如果我们不采取合资的以市场换技术的方式,那就意味着在WTO过渡期结束后,我们无法抵挡外国产品的大规模进入,使我国的企业面临灭顶之灾。以市场换技术确实导致了外资对一些生产企业和部门的实际控制,但是相对于外国产品的大量直接进入所造成的后果还是要好得多。尽管我们并没有得到核心技术,但是我们也确实引进了不少先进技术,使得包括汽车产业在内的许多产业部门的技术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当然,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占领接受国的国内市场,这就会给本土企业的成长带来很大的压力,因而经常遭到第三世界国家民族主义的抵抗。今天的中国在实施了20多年的积极引进外国直接投资以后,也逐渐兴起了要求限制外资的民族主义呼声,对以市场换技术的强烈批评就是其重要当然,这也包含了对我国给予外资过多的优惠政策的合理批评。呼吁取消对外资的过多优惠,取消它们的超国民待遇,使得内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获得公平的竞争环境,这是非常合理的。但是超过了这个界限,要求限制外资,则既可能违反WTO的规则,也可能损害我国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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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日、韩发展模式的再认识 要求保护国内市场,限制外资并购,排斥技术引进,尤其是排斥以市场换技术,主张这些
观点的人们,其心目中的蓝本是日本与韩国的成功经历。尽管新古典主义者和采取中庸之道的世界银行经济学家把东亚的成功归因于它们的开放式发展战略,但是人们也无法否认,日、韩两国的发展具有浓厚的保护主义色彩,与新古典主义者心目中的开放竞争发展战略有很大的不同。 日本和韩国的保护主义与拉丁美洲国家的进口替代战略有很大不同。拉丁美洲国家的保护主义既是反进口的,也是反出口的。而日本和韩国的保护主义则是一种保护性出口促进,对于那些本国已经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它们取消了保护,积极促进出口,而对那些本国尚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部门,则实行幼稚产业保护政策,采取各种关税与非关税的手段保护国内市场,阻止国外产品的进口,同时也排斥外国的直接投资,大力扶持本国企业的发展。从本质上说,日、韩两国是在“新重商主义”的政策下发展起来的,在一个不太长的时间里,技术获得了快速进步,培育起了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一批国际知名的自主品牌。 笔者非常佩服日本与韩国的成功经验,可是我们也必须清楚地看到,两国的一些成功经验,在中国加入WTO的大环境下已经不再适用了,或者说已经无法效仿。日本与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追赶阶段,美国对它们实施了单方面的自由贸易政策,即这些东亚经济体一方面保护国内(地区)市场,另一方面美国却对它们敞开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这是冷战时代特殊环境下的产物,现在已经是不可能的事了。我们不可能指望发达国家对我们实施当年对日、韩两国单方面的自由贸易政策。 一般而言,高度的保护,必然带来国内竞争的缺失,使得本国企业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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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垄断地位获取垄断利润,丧失技术进步的动力。这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已经被证明是经济发展失败的重要原因,因此韩国的成功其实并不具有普遍性。韩国的大企业尽管主要是依靠政策贷款发展起来的,但它们并不是国有企业,它们有竞争的动力。更重要的是,韩国政府能够以行政性的手段来迫使国内企业进行竞争,快速提高技术,培育创新能力。这在一个经济规模较小、政府具有高度自主性、行政效率较高的国家可以取得成功。韩国的模式假如移植到中国,在中国存在腐败、行政效率低下的情况下,政府希望通过保护来获得动态比较优势的政策很可能落空。我国政府对汽车产业国内市场保护的结果就是如此。这种保护并没有带来韩国那样的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的崛起,而是保护了落后。由于国内厂家缺少竞争的压力,技术进步缓慢,产品质量低劣,厂家凭借垄断地位向消费者索取了大大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 WTO的规则,意味着我们必须开放国内市场,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这是发达国家向我国开放劳动密集型产品市场的同时对我国所提出的条件。尽管我们可以认为WTO的规则更多地体现了发达国家的意志,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我们加入WTO利大于弊,当然我们也要付出相应的代价。企图享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那种西方国家给予它们单方面的开放,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总而言之,考虑到中国加入WTO的外部约束条件,日本与韩国式的保护主义的发展模式,在当今的中国已经不可能进行模仿。即便是外部条件允许,考虑到我国政府官员素质低下、腐败严重等方面的因素,采取日、韩式的政策也很难获得日本和韩国那样的成功,相反很可能陷入拉丁美洲国家那样的进口替代战略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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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放竞争的大国后发优势战略 所谓开放竞争战略,就是说我国在加入WTO的大环境下,已经不可能采取当年美国、日本、韩国那样的严格保护国内市场的发展战略,也不可能像当年的日本和韩国那样排斥外资进入。根据我国几十年来的实践,我们已经充分认识到,日、韩式的保护措施在我国并不会带来日、韩两国那样的积极后果,因此我国只能实施开放竞争的发展战略。而中国的开放竞争战略不会导致许多人所担心的依附性发展,因为我们具有大国的优势。 大国的优势主要表现为市场规模优势。这种巨大的市场规模优势,使得我们可以在外资大量进入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培育出一些具有强大竞争力的、以中资为主的企业和自主品牌,比如我国的家电产业就是如此。而我国庞大的教育体系,也使得我国在平均教育水平仍然较低的情况下,在总量上造就了为数不少的高新技术人才,使得我们可以出现一些像华为和中兴通讯那样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此,我国的以市场换技术战略在将来不会导致外资主导的产业局面,尽管在最近几年外资很可能会占领一些国内市场。 对外开放尽管会给国内尚处于幼年状态的企业带来巨大的压力,
但是开放所导致的竞争,却是促使我国企业走向自主创新的最主要的动力。在中国这样一个行政垄断较强的国家,开放还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它是国内改革的强大推动力。由于长期的意识形态宣传所形成的障碍,旧有体制的惯性,以及各种错综复杂的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中国的改革面临着强大的阻力,在很多时候面临倒退的危险。正是由于我们采取了开放的政策,在遵循国际经济规则的强大压力下,我们的改革才日益推进,才有今天的成果。即便是在今天,我们的改革仍然面临着巨大的阻力,我们仍然需要借助开放所带来的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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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规则的压力,推动国内改革。 我们要求给予民营企业公平竞争待遇,其实也是开放政策的结果。由于国有企业所固有的缺陷,面对汹涌而来的外国竞争,我们不少重要的产业部门面临被兼并的危险。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的措施不应该是阻止外国竞争者的进入,而是应当放开对民营企业的各种限制,让经营灵活的民营企业与外国企业展开公平竞争。这已经不是一个公平竞争的问题,还是一个关系国内产业生死存亡的问题。面对这样的生存危机,那些阻挠改革的势力也只能逐步退让。因此,正是因为开放所导致的压力,迫使我们早日构建给予民营企业平等竞争的环境,从而提升整个经济的运行效率。 真正意义上的开放不仅是对外开放,还包括对内开放,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中国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战略的成功,关键是民营企业的发展。在高新技术方面引人注目的华为公司,在工程机械方面的明星--三一重工公司,都是民营企业。201X年8月中国汽车行业第一家自主设计出具有世界先进水平发动机的汽车企业,不是我们的具有悠久历史和庞大规模的国家队企业,而是民营汽车集团--吉利汽车集团。吉利集团之所以要走独立创新之路,主要是因为它无法享受到国家的特殊政策照顾,只能依靠创新获取利润。 吉利集团的例子证明了我国汽车产业在一个开放竞争的大环境下,利用大国市场规模的优势,从我国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经济型轿车入手,仍然可以成长出自主品牌,成长出以中资为主的具有竞争力的汽车集团。从经济型轿车入手,尽管附加值不是很高,但这是当年日本和韩国汽车产业的成长之路。因而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我国的大国开放竞争的后发优势发展战略能够在汽车以及装备制造业(现在最担心为外资所控制的部门)取得成功,关键是要为民营企业进入这些部门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如果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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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我们在实施以市场换技术的早期,就放开民营资本的进入,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我国一些关键部门绝不至于陷入今天被外资主导的境地。 当然,反对的人也可以举出国企背景的中兴通讯和长虹公司的例子,它们依然获得了成功,或者曾经辉煌一时。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这些企业是在与大量民营企业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它们的经营行为接近于民营企业。换句话说,唯有在大量民营企业进入该行业进行激烈竞争的时候,那些国有企业才会依照民营企业的方式经营,从而培养出自主创新能力。因此,开放竞争后发优势发展战略的成功,关键是放开对于民营资本进入各个行业的不合理的限制,取消对于民营企业的各种政策歧视,形成国内市场的激烈竞争。 国内的许多决策者认为,由于规模经济的要求,我们应当采取韩国式的“挑选胜者”进行重点扶持的政策,严格限制其他企业的进入,避免重复建设,以培育出几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这种政策,对于韩国那样的规模较小的经济体可以奏效,但对于中国这样的规模庞大的经济体则不适合。以中国幅员之辽阔,各地具体情况相差之巨大,企业数量之众多,没有哪一个政府能够采用韩国式政策来进行有效管理。并且由于我国的监管能力低下,这种发展模式所必然带来的垄断会比韩国严重得多,所造成的效率损失会大大超过“重复建设”所带来的损失,最终损害自主创新与自主品牌目标的实现。 有人说,日本的产业政策也是限制国内市场的过度竞争,以培育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但事实上,日本的产业政策并不是强制性的,它只能提出劝阻、不给予贷款支持等,并不强制性地阻挠进入。当年本田公司进入汽车行业的时候,日本政府确实对它进行劝阻,但是日本政府并没有采取禁止性的措施来阻止本田公司的进入,于是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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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著名的本田汽车公司。因此,日本产业的竞争力主要不是来自于政府的指导干预,而是来自于激烈的国内竞争。 总而言之,管理一个大国的经济,绝不应当简单地照搬小国的成功经验。对于一个大国来说,韩国式的“挑选胜者”进行重点扶持的政策并不合适,开放竞争是促进国内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最好手段。巨大,企业数量之众多,没有哪一个政府能够采用韩国式政策来进
行有效管理。并且由于我国的监管能力低下,这种发展模式所必然带来的垄断会比韩国严重得多,所造成的效率损失会大大超过“重复建设”所带来的损失,最终损害自主创新与自主品牌目标的实现。 有人说,日本的产业政策也是限制国内市场的过度竞争,以培育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但事实上,日本的产业政策并不是强制性的,它只能提出劝阻、不给予贷款支持等,并不强制性地阻挠进入。当年本田公司进入汽车行业的时候,日本政府确实对它进行劝阻,但是日本政府并没有采取禁止性的措施来阻止本田公司的进入,于是就有了后来著名的本田汽车公司。因此,日本产业的竞争力主要不是来自于政府的指导干预,而是来自于激烈的国内竞争。 总而言之,管理一个大国的经济,绝不应当简单地照搬小国的成功经验。对于一个大国来说,韩国式的“挑选胜者”进行重点扶持的政策并不合适,开放竞争是促进国内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最好手段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高校周边成为了各种人群众聚集的地方,由于高校周边的特殊性和社会治理相对滞后性,高校周边安全隐患突出。这既有高校自身教育的因素,也有社会治理不到位的因素。为此,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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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高校周边成为了各种人群众聚集的地方,由于高校周边的特殊性和社会治理相对滞后性,高校周边安全隐患突出。这既有高校自身教育的因素,也有社会治理不到位的因素。为此,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
高校周边 安全隐患 创新 治理路径高校周边环境是指以高校校园为中心,受到高校辐射带动,并与高校相互影响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总和。高校周边环境是因高校而存在,反过来对高校的改革发展又产生影响。高校周边良好的环境,能有效地促进高校的人才培养;反之,则直接影响高校的安全和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就当前高校周边安全隐患和治理路径创新做一粗浅探析。
一、高校周边安全隐患主要问题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我国逐步进入的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办学规模的扩大、在校生人数的剧增是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高校最直接的一个表征。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高校学生消费水平的提高,使得高校成为了一个“商机无限”的地方,因此,高校成为了一个巨大的“吸铁石”,吸引了各式各样人群的到来。大量人口的聚集和相对滞后的社会治理,使得高校周边的安全隐患比较突出。高校师生人身安全存在隐患。高校的聚集功能十分明显,一方面,高校把各类优秀人才和学生招进校园,另一方面各类捕捉“商机”的人员也聚集到校园周围。聚集在高校周围的人员十分复杂,有当地居民,也有外来人员;有经商的、打工的,也有社会闲散人员,还有一些流窜人员、复杂人群的聚集,使得校园周边环境十分复杂。这些人员中,由于目的不同,或是为了经济利益的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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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或是为了土地权属的争议,或是为了个人权益的争纷,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矛盾激化引发的冲突,对高校和高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带来了隐患。在校园周边,林立的各种网吧、酒吧、歌舞厅、小旅馆、出租房等存在着无证经营的情况,经营者与高校学生之间由些细小矛盾引起的打架斗殴现象也时有发生;还有一些经营者为降低成本,没有按要求安装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特别是消防设施,这给在这些场所消费的学生人身和财产上的安全带来了隐患。更有甚者,如社会闲散人员、流窜人员,在高校周边游荡,时刻都威胁到高校师生的安全,尤其是位于城乡接合部的高校,师生遭到勒索、敲诈、抢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存在隐患。饮食消费是高校学生最主要消费,高校学生消费的特点是希望得到“物美价廉”的食品。由于高校学生人数众多,需要各异,对食品的要求是花样多、变化快,这对于首先要保证不同收入家庭的学生均能有饭吃、不能随意涨价的学校食堂来说,是巨大的挑战,无论是人工成本、原料成本等都无法满足所有学生时刻变化的需求,这为校园周边的餐饮业带来了“无限商机”。校园周边的小餐馆、大排档,甚至流动摊点以其花样多、口味好、价格低吸引了学生的到来,但是这样的就餐环境条件卫生差,有的摊点就是几块木板搭起来的,许多摊点是无证经营、无卫生许可,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有些商贩为谋取私利,购买变质大米、过期鱼肉、地沟油等原料,存在着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隐患,且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也无从追究,即便追查到相关责任人,他们也无力赔偿。交通安全存在隐患。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许多高校纷纷建立了新校区,新校区大多位于公共交通不便的城郊接合部。这些地方,交通运输条件简陋,道路设施不完善,有的校园周边人流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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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没有人行道、没有路灯、没有隔离栏,有些交通标示也不清晰,加之过往车辆车速快,使得交通安全隐患十分突出。此外,由于学校提供给学生往返学校与市区的交通工具有限,这就为“黑车”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一些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均投入了运送学生的行列,由于这些车辆不具备客运资质,一些司机又属无证驾驶,且这些车辆安全性差,极易出现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也无赔偿能力,学生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精神文化产品存在隐患。在高校新校区校园周边,由于远离城区,大学生需求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网络文化等精神文化产品明显不够,不少商贩也窥见为大学生提供精神文化产品所带来的利益,于是,网吧、卡拉OK厅、棋牌室、桌球室、书店等在高校校园周边建成落地,这些场所一定程度上满足学生的精神文化需求,但为了降低成本,谋取更多利益,一些商贩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对精神文化产品经营管理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反而用一些黄、赌、毒的文化产品来吸引正处于成长期学生,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危害。由于这些场所和产品主要流通于城郊接合部的高校校园周边,相关的部门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做到实时监控,更多的是收到举报后进行一两次清理,但这些场所和产品的成本低,即便进行了清理,又很快“死灰复燃”,这些对学生的精神文化需要也存在隐患。
二、高校周边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分析高校周边环境对高校的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有十分着重要的影响,虽然有关各方对高校周边环境治理也给予了重视,但高校周边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综合分析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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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周边环境十分复杂。高校周边的复杂环境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自然环境复杂,高校校园与周边自然环境相互交叉渗透,空气、水源、地质环境一样,“一损俱损,一荣俱荣”;高校与周边共用的水电网、通信网、公共交通及公共卫生环境等,使高校不可能脱离周边环境而成为独立的象牙塔。二是社会环境复杂,高校周边有居民区、商业区,有的高校周边还有工业区、政府机关、科研院所等,不同的区域,功能不同,也就形成了复杂的社会环境;由于市区用地紧张,还有些高校或新校区不得不建在远离市区的小城镇或城郊接合部,这些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力量和措施相对不足,校园周边环境比较复杂。三是人员情况复杂,校园周边人员各式各样,有当地居民,有固定场所的经商者,也有流动的小商小贩;有有证经营者,也有无证经营者;还有流动人口、社会闲杂人员,甚至流窜人员,复杂的人员情况给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带来诸多难题。高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不顺。这一方面来自政府思想上的认识,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认为自身的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主要精力放在抓经济建设上,而对高校周边环境整治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甚至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认为学校周边环境是学校自己的事情,与地方政府没有多大的关系,所以在工作上被动应付,没有真正把学校周边环境的事情当大事来抓;另一方面是措施不力,有些地方政府认为,高校周边环境整治,主要是治安问题,由公安机关一家处理就行了,但涉及交通、卫生、工商、税务、文化等方面的问题时,公安机关又无能为力。而对学校提出的要求,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往往“口头上很重视,实际上不重视”、“说起来很重要,做起来不重要”,这使得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很难落到实处,长期以来,高校保卫部门安全防范的管理权限仅限于校园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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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在整治周边环境时,由于没有执法地位和执法权限而显得有心无力。【】
三、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进一步明确了方向,有关各方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主动探索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创新机制体制,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大格局。以机制建设为抓手,整合各方资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大格局。在具体操作层面上,首先建立由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多方参与的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研究、推进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其次,把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纳入目标管理体制中,进行目标考核与评估,把考核评估的结果作为评价部门和个人年度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优秀、成效显著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对于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或个人给予批评通报,督促其整改,对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部门或个人的责任。再次,加强对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检查督查,突出问题导向,通过现场办公会、现场推进会的形式,发现问题当场研究、当场解决,提高解决问题的时效性。创新内容与方法,强化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要从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大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创新教育内容与方法,增强教育的效果。高校要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心理特征和思想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在教育内容上,多用身边的案例来教育学生,多教学生实用性强、操作性强的安全防范知识,力求在教育内容上吸引学生;在教育方法上,采取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如案例分析、讨论,情景表演,多媒体技术展示和实践演练等,力求在教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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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上吸引学生;在教育的时间节点上,要注意一些特定的时间,如新生入学和毕业生离校,每学期开学和放假前,以及节假日前后,要重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意识。创新硬件与软件,提高高校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的实效性。要加强高校校园周边的硬件、软件建设,进一步加大人防、物防、技防力度,维护高校周边的安全稳定。在队伍建设方面,一是要抓好校园保卫人员的培养、管理和使用,特别是要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效益;要加强管理,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增强主人翁意识。二是要建立一支由当地执法部门、社区干部、高校保卫人员等组成联合工作队伍,定期或不定期沟通信息,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地方党委政府要在公共安全、交通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下大力气,从硬件方面提高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的有效性。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地方党委政府和高校各司其职,加大技防建设力度,加强信息沟通与资源共享,实现校内外信息一体化建设,把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到一个新台阶,强化信息技术在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中的功能。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需要整合地方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高校各方面的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高校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为大学生的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环境。【参考文献】童金元.高校周边环境存在的问题与治理对策.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X林生.高校周边环境现状问题与治理对策.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X
近年来,我国的人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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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位,常态,银行业 关键词: 我国,农产品,物流 摘要:
产品包装设计在市场经济中对农产品销售和品牌建立的影响已经越来越明显。在这个领域,我国落后发达国家较多,尚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研究成果,为了转变农产品在销售中所处的被动地位,这个课题已经到了急待解决的
关键词:
关于,当代,国际贸易
附送:
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思路
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思路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摘要:
规范和调整司法活动的司法制度对一个国家法律的实施有重要意义。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存在着许多弊端。因此改革司法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
司法制度 现行弊端 改革思路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讲是通过司法来实施的,因而规范和调整司法活动的司法制度对法律实施有重大影响,起着桥梁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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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但是,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确立,现行司法制度因其自身的缺陷已难以适应我国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因此司法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一、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弊端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已严重制约了法律的有效实施,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效率,其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模式行政化。现代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司法的非行政化。由于受政治、文化传统和司法传统的影响,我国的司法体制、法院机构设置、法官制度、司法运行过程都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审判权与行政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事务进行积极而主动的干预,而法院则不应该采取主动的方式。法院是一个是非的判决者,法官只能坐在法庭上行使权利,不能到处出击主动提供服务。但在现实中,我们的法院所承担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职能。这是由于我们对法官和法院的职能定位以及权力运行特点并不十分清楚。这样的局面主要是体制问题造成的,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法院就永远摆脱不了 受制于人 的尴尬境地。
从法院的设置来看,基本上是走行政区划的路子,这种体系无法摆脱司法和行政的各种关联,产生不利于公正司法的因素。从法院内部结构来看,法院从院长、副院长、庭长到普通法官形成了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体系是按行政官员的阶次加以套用的,行政性官员甚至已经成为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衡量器。
从法院内部上下级关系来看,不同层级的法院之间不是单纯的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而是具有行政意义上的上下级领导关系。上一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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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对下一级法院的工作进行指导,甚至对个案进行所谓 提前介入 的干预,而下一级法院主动就案件的判决向上一级法院请示汇报,这种关系为司法不公提供了温床。这种司法体制本身的行政化,是导致当前我国审判不能真正独立、公正以及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
司法权地方化。我国宪法设定的是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 一府两院 模式。事实上司法机关不具有和政府相并列的地位。司法机关的财政权和人事权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特别是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党政委,由此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
从财政上看,我国自1980年以来,基本上实行的是以 分灶吃饭 为主要内容的财政体制。这种财政体制虽然调动并刺激了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在某些领域或某种程度上减轻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但与此同时,在 分灶吃饭 的财政体制下,一方面我国的行政机关掌握着整个国家的财权,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决定;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装备、办公条件、办案经费等方面会因各地经济发展及财政收入状况不同而大相径庭。而且在职工住房、工资、福利待遇方面也会因地区经济发展及财政状况不一而出现大的差异。
这样一来,司法部门的经济利益,司法人员的个人物质利益同地区经济利益融为一体,息息相关。因此在这样的经济利益结构中,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执行判决时,都有一种基于部门和个人利益考虑的主观愿望,希望本地当事人胜诉, 本地的企业正常经营、盈利、不亏损,本地银行里的钱不被划走。于是司法活动中违背法律规定,抢管辖、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偏袒本地当事人、不作司法协助等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就顺理成章地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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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机关除了在财政上依赖于地方政府外,在人事制度方面,还受制于地方政府和地方党委。在实践中,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的人事部门拥有地方司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权或指派权。实际上是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内定,通过同级人大履行一下选举或任免手续。这种权力机构和权力隶属、权力依赖关系,使得地方司法机关无力抗衡地方政权的权力干预,当然不可能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这就决定法院及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只有与地方政权合作,才能正常开展工作。一些案件的处理明知不合法、不公正,但如果坚持原则、秉公执法,顶撞了地方政权及其有关领导人,法院的经费来源就可能被切断、砍掉,工作就无法开展。
法官的司法行政职务及审判职位晋升就面临威胁,甚至可能会被无端免职、调离、遭到政治上的打击报复。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法院及法官违法滥用司法权,搞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确实有些迫不得已。可以这样说,司法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只是在职能上分开了,但是在体制上依然是难舍难分的。这是司法机关无法充分实现宪法赋予的独立行使司法权的重要原因。
法院审判组织设置和内部管理体制不合理。我国法律规定,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审判组织。合议庭负责审理绝大部分案件,审判委员会则对合议庭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在审判实践中,这两级组织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是必须肯定的。但是,许多合议庭只是负责审查事实,提出适用法律意见,最终判决是由庭务会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而审判委员会成员大多数不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以致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审理与判决严重脱钩。这种合议制、审委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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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弊端是虚化了法官的权责关系,使法官对法律的服从关系扭曲成对庭长、院长的行政服从关系,使司法责任制通过 集体负责 而被置换成为谁也不负责,从而使司法公正失去了保障机制。目前,随着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不断扩大和案件大幅度的上升,法院工作效率的低下越来越影响法院的形象。而法院系统内现行的管理方式使法官缺乏责任心和独立思考的能力,以及审判工作的低效率,产生了整个社会对审判机关的 信任危机 。
对司法权的约束制度不健全。在我国,从形式上看,司法监督的机制已经建立,人大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宪法和法律条文中规定得比较完整,但事实上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的监督机制收效甚微。
从人大对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督看,我国宪法规定,司法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但是在实践中,各级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仅仅停留在罢免同级司法机关的负责人;各级权力机关对司法人员的任免仅仅习惯于履行法律手续,没有把对司法人员的任免与对他们具体的执法情况的考虑有机结合起来;各级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只表现为 工作 监督,即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年度工作报告以及视察或检查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情况。目前,人大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缺少对司法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操作规则。一方面导致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地方权力机关轻司法监督的倾向;另一方面又造成了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司法机关以 司法独立 为借口来对抗权力机关的监督。
从司法系统的内部监督来看,主要有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检查监督和上级审判机关对下级的审级监督。就检查监督而言,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它有权对国家审判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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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然而检查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来就没有真正确立和实现。主要表现在:一是检查监督的力度软化,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意识和监督行为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干扰和束缚,出现种种障碍,所以有些检察机关认为当前法制不健全,监督手段不完备,致使检查监督难以开展;二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发现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违法时,只能以抗诉的形式要求审判机关纠正。
如果审判机关拒绝纠正,检察机关也无能为力,这样必将损害检察机关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三是检察机关也是司法机关,如何监督检察机关的检察权问题,除了国家权力机关的 工作 监督外,目前尚无其他明确规定,从而为检察机关滥用权力提供了便利。另外,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再加上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因此,在有些地方,上级审判机关对下级审判机关进行审级监督的着眼点已不再是法制的统一和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而是地方利益是否受到充分的保护。这样的监督体制,就使得司法工作中的许多问题难以通过现行的监督机制予以解决,并在客观上为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以及司法腐败等现象的产生提供了便利。
法官选用制度不合理。司法公正与完善的法官制度是分不开。法官的专业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是审判结果正确的先决条件。目前,我国法官大多数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但是,这其中有很多法官不是法律专业毕业的,正规法律院校毕业的更是凤毛麟角。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正规高等教育毕业生,特别是硕士生、博士生难以进入高级以下的司法审判机关,已进入的高学历人才也因各种因素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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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留。这对我国法官队伍的专业化是非常不利的。因此,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建立一个合理的、符合中国国情和法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
二、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针对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改革司法机关领导体制,确保司法权和国家法制的统一。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人民法院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领导,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行监督。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领导体制给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根据法治原则对法律适用和法制统一的要求,要彻底打破现行的司法辖区与行政区划合一的体制。具体办法是要割断两方面的联系:一是割断地方司法机关与同级党政权力的从属关系。省一级司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省级以下司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由省级司法机关党组。二是割断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目前实际存在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应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这样就使地方保护主义者失去了利用 人权 干扰、控制司法的条件,有利于实现国家法律的统一。
改革司法机关的财政体制。现行司法机关的财政体制往往导致司法机关办案经费不足、司法人员工资待遇偏低的现象。这是司法机关屈从于地方权力而牺牲司法公正、甚至主动出卖司法权而取悦于地方政府的一个重要原因,必须对这一体制进行变革。为了与上述司法机关领导体制改革相衔接,司法财政体制改革可采取下述办法:省级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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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拨款;省级以下司法机关的经费由省财政统一拨款。这不仅使地方保护主义者失去了利用 财权 干扰司法独立的条件,地方保护主义的势力范围将大大缩小,而且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抗干扰的能力,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改革监督机制,强化司法监督。对司法权进行有效的监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目前主要应当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强化此监督的首要任务是在制度上真正落实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赋予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案件具有准司法权。在国外,议会赋予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最高司法行政长官准司法权。当然,赋予国家权力机关准司法权,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机关替代司法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也没有必要介入所有的司法案件。
因此,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应当把握一个 度 的问题。从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角度上看,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对下列案件行使准司法权:一是涉及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滥用权力的案件,包括司法机关以及司法人员在司法程序中的职务犯罪行为和司法诉讼错案的赔偿案件;二是对法律适用产生异议而需要作出立法解释的案件。这对于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制约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除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外,还要健全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在法院内部实行立、审、执 三分离 制度,即立案权、审判权、执行权分别由三个职能部门行使,三者之间形成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机制,避免由于权力的过分集中而失去制约。同时,要制订、实行一系列监督制度:实行法官与当事人隔离制;改革现行陪审制,建立专家陪审制;建立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制定法官道德法等等。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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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不仅要建立一套监督机制,而且这套监督机制必须具备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改革合议制和审委会制,建立法官独立审判制。法院严格、公正执法依赖于法官严格执法和公正裁判,而法官公正执法的基本要求是法官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即法官享有独立审理和裁决案件的权利,同时对自己的错误裁决承担全部责任。但 两制 的实行情况往往是审判与裁决相分离,这种以取消法官独立审判为特点的体制,消弱、虚化了司法责任制度,直接导致法官队伍进取精神萎缩,政治、业务素质下降,从而与严格、公正执法的法治要求相距甚远。因此,必须改革完善这种行政化的管理方式,建立起符合审判规律和法律规定的管理模式。一是要充分发挥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作用;二是强化合议庭的作用;三是审委会应把绝大部分案件的审判权下放给审判长和合议庭;四是认真落实审判责任制,真正做到权责的统一。
改革法官管理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公正司法裁判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价值判断。为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
第一,严格规范法官的输送渠道与选拔条件,提高法官队伍的资质水平。一方面,要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员进入法院;另一方面,要严把法院进入关。今后应明确规定,以高等教育政法院校和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为法官的主要来源,无法律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者不能作为法官的选拔对象。目前存在的复转军人和党政机关分流人员进入司法机关的作法应当严加控制,尽快消除这种现象。对现有法官进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者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授予法官资格,颁发法官资格证。对考试不合格者,坚决淘汰出法官队伍。这样才能使得提高法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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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确保法官身份独立的各种保障既成为必要又成为可能。这样既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又能提高司法效率。
第二,健全法官考核与淘汰制度。健全对法官的考核制度,既要考核业务知识和办案质量,也要考核政治品质和职业道德。要以考核结果作为法官提职、晋级和加薪以及淘汰的依据,真正实现能者上、庸者下,以激发法官队伍的进取精神和自我约束意识,从而形成以制度塑造法官的道德人格,以法官的道德人格支持制度的管理机制。
第三,改善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提高法官职业的社会地位。法官职业极具创造性,是一种专业化和道德人格要求很高的特殊职业,法官的职业活动是一种复杂劳动,社会应给予法官相应优厚的工资与福利待遇。这样不仅有助于增强法官的职业责任和使命感,也有利于培育尊重法官、崇尚法律权威的社会风尚,这是一个法治社会应当具备的。
总之,司法改革是制度的改革,更是人的改革,司法改革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积极探寻现代司法模式,以适应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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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法治的维护者,司法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法治得到维护和实现的程度。目前,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是立法、审判和管理等制度方面的因素。要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应完善立法,逐步实现司法独立、确立司法权威,完善司法监督体系。
关键词:
法治;司法;司法公正 一、法治与司法公正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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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大提出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目标后,理论界对法治的理论研究颇多。一般认为法治应具有如下内涵:
①有普遍的法律; ②法律为公众知晓; ③法律可预期; ④法律明确; ⑤法律无内在矛盾; ⑥法律可循; ⑦法律稳定;
⑧法律高于政府;⑨司法具有权威;⑩司法公正。从此内涵来看,法治应是指一种社会秩序状态。在这种秩序下,社会秩序由法律创设,创设该秩序的法律具有普遍性、公众知晓、可预期、明确性、无内在矛盾、可循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主体自觉服从法律所创设的秩序,并以法律作为其行为的最高准则。即法治就是一种社会各主体自觉服从法律所创设的秩序,并以法律作为最高行为准则的社会秩序状态。司法之于法治的作用,在于对法律的公正性、各主体是否遵守法律秩序作出评判,并对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作出必要的制裁。司法对法律公正性的评判,目的在于促进法律秩序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旨在促进各主体对法律秩序的遵守,防止法律秩序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而重蹈人治的覆辙。归根结底,司法是法治的维护者。公正即 公平正直 、 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作为公正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则是对司法行为是否 公平正直 ,司法结果、司法过程是否符合 公平正义 要求的评价。从法律评价角度看,司法公正与否主要有两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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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程序合法;二是实体上适用法律正确。符合这两项标准,则作为个案的司法过程就是公正的。
总的来说,司法是法治的维护者,司法的公正程度直接关系到法治得到维护和实现的程度。从这个意义来说,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根本保障和核心正如培根所指出的, 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能够惩恶扬善,化解纠纷,同时也是对人们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的诚信合法交易进行规制。而司法的不公正。枉法裁判,不仅侵害了涉案当事人合法权益,使他们产生对法律和规则的怀疑,同时也会影响民众对法律的遵守和对法治的信仰,导致民众规则意识的淡漠和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的滋生,最终会损害法治的存在基础。
二、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
目前各界对司法是否公正评价不佳。法学界普遍认为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一定的不公正现象,其中尤以人情风的滋长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最为突出 。群众对法院更有 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 、 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 等说法。虽然法学界、群众的说法均对司法不公正的现象有不同程度的夸大,但是客观地说,在个别案件中司法不公的现象的确存在。司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人的问题,也有体制制度的问题。人的问题即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廉洁自律及公正执法程度如何;体制问题即造成司法不公的制度上的缺陷。笔者认为,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主要还是体制上的问题。在审判过程中,因为某个审判人员的原因出现了司法不公的现象,从形式上是个别审判人员业务不精、廉洁自律和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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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不够。但从实质上看,这正好反映了我们司法上相关制度的缺陷,让业务素质不合格的人员进人了审判队伍,没有为审判人员的公正审判创造良好环境,没有对审判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约束。从我国目
前情况来看,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和制度方面的因素主要有: 首先是立法方面存在问题。法院的职能是适用法律,只要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正确地适用了法律,同时并不违反程序法上的规定,应当说个案是公正的。但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在法无明文规定或法律的规定滞后于经济发展时,即使法院严格适用有关法律,同样会产生司法公正被质疑的情况。
1.立法体制方面。我国立法体制实行的是人大立法制,即由人大代表参与立法。人大代表来自社会各阶层、各方面,大多数人大代表并不精通法律。而法律又是有独立理论体系、逻辑体系和语言体系的行为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把立法这一高度抽象、技术性极强、字字关系重大的活动交由人大代表来完成,以体现我国立法的人民性,的确让各位人大代表勉为其难了。
立法体系方面。上述人大立法体制的存在形成了中国当代特色的法律体系,即法律与司法解释并存的现状。一般来说,司法解释能紧贴社会发展需要,具有法律语言规范性、逻辑严密性和易于操作性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立法上的一些不足。所以在实践中,司法解释就是审判人员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效力还要高于法律。但从国家制度的角度看,最高审判机关毕竟不是立法机关,其对法律的适用解释应仅是权宣之计。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远角度看,没有一个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较为先进的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是不行的,我国的现行立法体系还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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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司法方面存在问题。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司法独立缺乏,司法权威得不到体现。具体表现在:
1.机构设置方面。从目前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来看,人民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划相一致。法院的人事任免由地方决定,法院的经费完全由地方政府承担,法院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管理。在这种机构设置和体制下,司法独立缺乏基本的前提条件,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独立,也无法树立高于当地党委、政府的司法权威。这也是司法上地方保护主义一定范围内存在的根本原因。
审委会制度方面。审判实践中,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各庭提请审委会审定的案件,由审委会研究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从审委会的组成来看,一般由院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分庭室的负责人组成。客观地说,从其组成人员业务素质来看,院领导和庭室负责人主要是负责行政事务,在日常工作中并不参与案件的直接审理,同时此庭庭长对彼庭的业务也并不一定精通;从审委会对案件的审定过程来看,审委会成员事先并不介入案件的调查审理过程,只是在召开审委会时,由主办人汇报案情及不同的意见,由审委会当场审定。故不论从业务专长还是对案件的认识过程来说,审委会的最终结论并不一定是最佳结论。
3.审判制度中的核心 合议制度方面。审判中,我国案件决议制度以合议制为原则,以独任制为例外。不可否认,合议制对于防止审判人员的偏私,形成较为公正的结论有着重要的作用,但该制度也有其不足之处。合议制下,案件的审理结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然当审理意见出现分歧时,多数人的意见是否一定是公正的,却没有相应的制度保证措施。实践中,多数审判人员恶意串通,排斥少数正确意见的现象在个别案件中仍然存在。另外,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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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中级和基层法院,合议制因种种原因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很多应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往往由某个主办人审理并草拟合议笔录,其他人签字了事,使合议制流于形式,这说明合议制和基层审判实践还存在一些脱节的地方。
三、保障司法公正的建议
司法公正是社会安定的基础。一方面,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给予民众切实的安全感,使其对经由正当途径获取的财富产生合理的预期,全社会的公正观念亦得以形成和强化。另一方面,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维护民众对公共权力机构的信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能通过司法得到有效救济。综上,要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完善立法,不断提升立法
质量。完善的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基础,也是确立司法权威,发挥司法对法治保障作用的重要前提。笔者以为,首先应制定完善的立法规划,确立机制,及时收集法律空白,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或者明显滞后实际的法律法规,予以补充、协调或者修改,保障法律体系的完整和相关立法的完善。其次,应完善立法审议前的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机制,使相关立法建议得到专家的论证,并在相关行业和领域充分征求意见。同时加大人大代表中法律及相关行业专业人员的比例,保障立法过程能充分吸收相关立法建议,立法草案能够得到充分、客观的讨论和论证。最后,为了对社会生活中的相关纠纷予以及时调整,针对成文法的滞后性特点,笔者认为应推行案例指导制度,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基本原则对法律空白进行填补,并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对下级法院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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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使案例指导成为立法的有益补充,确保纠纷能得到公正、及时的化解。
二是逐步实现司法独立,真正确立司法权威。司法最必要的就是独立,是不受干扰地实现法律。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都必须依赖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条件,司法公正是司法独立的目的。从内涵看,司法独立不仅仅是审判独立,它包含一系列关于法官任命方法、法官任期安全、法官薪金标准以及其他服务条件的规则,这些规则旨在保障法官个人免于外部压力,独立于除法律权威以外的一切权威。全面确立司法独立,从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来看,第一是要完善体制,使司法机关在人事、经费等方面与地方相分离。具体来说,应改变目前人民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划相一致,法院的人事任免完全由地方决定,法院的经费完全由地方政府提供的状况,实行人员、经费等问题法院系统的垂直管理,从制度上防止地方对司法的不当干预。第二是要继续司法机关内部改革。 公正与效率 是司法不变的主题。司法机关内部改革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当务之急应解决的主要是合议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以为,首先应确立合议庭的独立审判地位,案件的判处应由合议庭独立讨论决定,取消审委会对重大案件的判决权;其次应细化和完善合议庭评议案件规则,科学确定合议庭的责任追究制度,保障每个合议庭成员的意见都能得到独立的发表,防止合议庭成员的不当串通和不能独立、公正发表意见的情形发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院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执行的独立性,才能从制度上保障司法的权威。也只有确立了司法的独立与权威,法治社会才能得以最终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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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不断完善对司法的监督。司法监督分为对司法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和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对司法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主要由纪检、检察部门执行,对此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则主要有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监督和审判机关内部监督等。从完善司法监督体系的角度看,重点在于完善审判活动的监督体系。人大和检察机关监督的个案主要是当事人、群众向两机关所反映的案件和检察机关所参与的刑事案件;审判机关的监督则主要是通过上诉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予以监督。实践中总的来看,除了上诉程序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为条件,二审法院可通过上诉审对一审审判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外,通过人大、检察机关监督的案件为数甚少,对已生效判决和二审判决也还缺乏畅通的监督体系。而为数不多的人大监督和检察机关监督案件,从其监督的正当性上也值得考虑,不能排除其为一方利益干预司法的可能。所以,笔者以为,既要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又要保障监督机关对司法监督的有效性,必须从制度上确保监督的正当性,防止个别人员利用监督制度谋一己私利。
总之,法治是民主、文明的集中体现,司法公正是法治的关键环节。完善政治体制,促进司法公正,对于促进依法治国、不断提高人民的民主程度至关重要。
我国受传统的职权主义理念影响,法庭审理中注重法官权力,如法官享有作出缺席审判决定的权力,而非当事人的申请前置。法官的释明义务是指法官必须对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法律行为进行解释,让当事人理解该行为的性质以及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后果。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转型阶段,大多案件当事人的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远比不上发达国家,法官行使释明义务是当事人认清自己行为性质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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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条件,如果法官没有对具体问题进行释明,很有可能使当事人不明就里就失去了应该拥有的权力,这是极不公平的。如当事人由于资金、时间或传统观念的影响可能放弃出庭,但在法官释明之后意识到自己的缺席可能会导致对自己不利的缺席判决,则会转而积极出庭维护自己的权力,这就减少了缺席案件的发生。当然对于在诉讼中没有行使或者怠于行使释明义务的法官应规定一定的责任机制以迫使其积极履行义务,但由于法官消极中立的审判立场,释明时应有一定的限度,否则可能影响法官公正中立的审判立场。
5.建立有条件的异议救济制度
我国对缺席审判制度的救济程序单一,没有设立异议救济制度。与对席审判相同,当事人只有通过上诉或生效后的审判监督程序保护自己的实体和程序权利。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缺席审判制度在事后救济方面仍存在很大缺陷,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当事人而言,若通过上诉程序解决则丧失了一个审级利益,即使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则又延长了诉讼周期。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永恒追求,缺席审判也不例外,在当事人已经失去庭审权利的同时,鉴于对实体公正的要求,我们应当建立一定条件下的异议救济制度,对有正当理由而缺席者,允许其通过申请异议重新获得公正的法庭对抗和辩论的机会,对于没有正当理由的缺席当事人或者被有利缺席判决的,则不属于异议救济的范围,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保证了诉讼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 关于,当前,中国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会计活动的主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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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国司法会计学的成立与发展日趋成熟,司法会计活动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诉讼中一项必不可少的活动。司法会计主体是指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进行司法会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具体的实施者包括侦
关键词: 民法,设计,思路
坚持形象教学思路促进学生主动构建 关键词: 练习题,高中,数学 关键词:
制度建设,逻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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