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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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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费(空置房)的相关法律依据

相关法规具体内容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4号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委[2003]1864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第十八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承价经费字[2005]25号关于印发《承德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由于物业买受人原因,未居住或使用的物业,应全法》的通知 2005年8月1日起执行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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