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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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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

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征收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6

【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13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葛宏伟黄寒蒋旭东 【审理法官】葛宏伟黄寒蒋旭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吴海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吴海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吴海军

【当事人-公司】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王有银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朱志宏浙江求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有银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朱志宏浙江求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有银朱志宏

【代理律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浙江求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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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吴海军

【被告】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上诉人吴海军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可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海军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吴海军撤回上诉。 元,由上诉人吴海军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0:38:23

吴海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行终132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海军。 委托代理人江小飞。

委托代理人王有银,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南路某某。 2 / 4

法定代表人胡永光,区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傅岳炳,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方磊,该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志宏,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吴海军因与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行初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8月20日对双方进行了调查询问。上诉人吴海军的委托代理人江小飞、王有银,被上诉人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出庭应诉负责人傅岳炳及委托代理人方磊、朱志宏参加调查询问。在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吴海军于2020年9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海军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海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海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葛宏伟 审 判 员 黄 寒 审 判 员 蒋旭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笑亮 书 记 员 许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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