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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和婚庆公司签订垄断协议的效力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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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和婚庆公司签订垄断协议的效力刍议

作者:张明春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9期

摘要酒店和婚庆公司之间的“特别约定”属于一种垄断性质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法律所禁止的。当消费者遇到这种“强迫消费”的时候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垄断协议 消费者权益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张明春,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81-01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要结婚的新人们越来越多的倾向于在高级的酒店举办婚宴。但是人们发现现在的婚庆市场出现了一种怪现象:当你去酒店预订酒席的时候,酒店工作人员会告诉你,直接在酒店预订婚宴酒店不予接待,预订婚宴必须通过他们指定的婚庆公司。而通过婚庆公司预订婚宴,婚庆公司会收取几千元数量不等的入场费。这种行为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虽然消费者能感觉到里面的“猫腻”,但是却很难找到解决的途径,不得不在不情愿的情况下“被宰”。通过对婚庆市场业内人士的了解,得知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是酒店和婚庆公司之间有“特别约定”。由于婚庆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市场规范和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这种现象进行约束。那么他们这种侵害消费者的“约定”效力如何呢?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种婚庆公司与酒店签订“协议”的现象进行分析: 第一,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酒店和婚庆公司的协议应该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酒店和婚庆公司的约定是不合法的。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由此可以看出酒店和婚庆公司的协议侵害了第三者即消费者的利益,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故他们之间的协议应该属于无效协议。

第二,酒店和婚庆公司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属于强迫消费者消费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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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酒店这种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理应得到法律的规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由于高级酒店的稀缺性就界定了酒店还是具有一定的市场垄断地位的,这种利用市场垄断地位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也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

我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新征某种费用应该到物价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如果既没有收费依据,又没有行政许可,其收费就是一种非法乱收费行为。当消费者遇到此种被强制消费的时候我们建议可以通过以下的法律途径解决:

第一,到消费者协会举报要求消费者协会协助处理。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自治组织,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是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二是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三是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四是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第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工商行政机关,对他们的这一种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酒店和婚庆公司的这种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借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要求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总之,为维护婚庆市场的正常发展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的正常竞争机制,婚庆行业应当建立自律性的组织,比如:婚庆协会,制定可行的《自律协议》。反对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垄断婚庆市场,不与酒店、宾馆签订固定服务协议,已签订协议的,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协调终止;做倡导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实行同行互助的行业表率;反对压价竞争,提高策划、服务及管理水平;拒绝向酒店宾馆和婚庆公司交纳驻场费或入场费,引导新人抵制酒店和婚庆公司不合理收费;积极参与制约“恶性竞争”行为的行业自律制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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