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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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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指南】

本章第一节将介绍危险废物基础,包括危险废物的定义、特征和危害、分类和来源等,第二节介绍中国危险废物的法规体系和管理制度,第三节介绍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和贮存,第三节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工艺方法进行概括性的回顾。 [要求掌握]

1. 熟悉危险废物的定义,掌握危险废物的特征,了解危险废物的来源; 2. 掌握危险废物的分类方法,了解中国危险废物名录和鉴别方法; 3. 了解中国危险废物的法规体系并掌握中国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 4. 了解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存贮要求; 5. 了解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工艺。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熟悉危险废物的定义,掌握危险废物的特征,了解危险废物的来源;掌握危险废物的分类方法,了解中国危险废物名录和鉴别方法;了解中国危险废物的法规体系并掌握中国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了解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存贮要求;了解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工艺。

课堂讨论:如何进行中国危险废物的鉴别?

第一节 危险废物基础

20世纪是人类历史上工业和经济发展最快速的一个世纪,出现了许多新产品如尼龙和涤纶、PVC、杀虫剂和农药、洗涤剂和清洁剂等,这些产品推动了产业进步,也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这些新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和消费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如不妥当处理,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产生严重威胁。 目前全世界危险废物的年产生量为4亿吨以上,主要来源于发达国家。其中美国年产生量1.5-2.5亿吨,欧盟国家0.25-0.35亿吨,日本0.24亿吨,加拿大0.8亿吨。中国2002年的统计显示仅工业危险废物就达到1千万吨,而放射性废物达到1百万吨。另外,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危险废物的现象也非常严重。因此,危险废物的管理已经成为了一个被广泛关注的全球性问题。

各国对危险废物的认识及管理存在很大差异,为了有效解决危险废物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对它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危险废物是上世纪70年代才走进学术研究和国家管理的范畴的。然而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国际条约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所碰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对危险废物的定义问题,因为这涉及

到废物控制管理法规的适应范围和如何与其他法规相衔接的问题。因此出现了不同的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做出了不同的定义的现象。

美国早在1976年就在《资源保护和回收法》中将危险废物定义为:固体废物或固体废物的化合物,由于其量和浓度或物理的、化学的或传染的特性:(a)能引起或者明显起作用,使死亡率增加,或严重不可逆性的增加,或疾病增加,(b)当对其不恰当的处理、贮存、运输或处置以及其他管理时,对人类健康或者环境产生实在的或潜在的危害。

联合国环境署(UNEP)在1985年12月举行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专家会议上统一的定义为:“危险废物是指除放射性以外的那些废物(固体、污泥、液体和利用容器的气体),由于它的化学反应性、毒性、易爆性、腐蚀性和其他特性引起或可能引起对人体健康或环境的危害。不管它是单独的或与其他废物混在一起,不管是产生的或是被处置的或正在运输中的,在法律上都称危险废物”。

1989年3月22日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瑞士巴塞尔召开的世界环境保护会议上通过“巴塞尔公约”中没有给出世界统一的危险废物定义,但列举了45类应加控制的危险废物和2类需要特殊考虑的危险废物。这些废物的出口和转移需要遵循一定程序和要求。

目前世界上危险废物的定义方法主要有三类:一般性定义、排他性定义和包含性定义。其中包含性定义相对较为完整和全面。包含性定义是通过建立一个半含性的名录来定义危险废物的,中国就采用了包含性的定义方法。

中国在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将危险废物规定为: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名录中按照产生来源和废物中的主要污染成分列出了47类重点管理的废物类别。

另外,中国在其他一些法规和标准中也对危险废物进行了一些定义,例如:《中国2l世纪议程》中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中具有毒性、反应性、腐蚀性、易爆炸性和易燃性废物”;《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中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及一种以上危害特性的废物。

综合以上几种定义,从学术角度来看,我们可以把危险废物简单定义为: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或传染性,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的废物。

危险废物的特性主要指它具有的危害特性,即废物所表现出来的对人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的,或对环境造成生态危害的性质。对危险废物的特性界定决定着危险废物的分类,虽然各国对具体的特性界定不尽相同,甚至有很大差异,但是通常来说,危险废物具有一种或几种下列危害特性:

1. 易燃性

易燃性是指易于着火和维持燃烧性质。但是像木材和纸等废物不属于易燃性危险废物,只有具有以下特性之一,才称其为易燃性危险废物。

(1) 酒精含量低于24%(体积分数)的液体,或闪点低于60℃。 (2) 在标准温度和压力下,通过摩擦、吸收水分或自发化学变化引起着火的非液体,

着火后会剧烈地持续燃烧,造成危害。

(3) 易燃的压缩气体。 (4) 氧化剂。 2. 腐蚀性

腐蚀性是指易于腐蚀或溶解组织、金属等物质,且具有酸或碱性的性质。当废物具有以下特性之一,则称其为腐蚀性危险废物。

(1) 其水溶液的PH值小于2 或大于12.5。

(2) 在55℃以下,其溶液每年腐蚀钢的速度大于6035mm。 3. 反应性

反应性是指易于发生爆炸或剧烈反应,或反应时会挥发有毒气体或烟雾的性质。废物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称为反应性危险废物。

(1) 通常不稳定,随时可能发生激烈变化。 (2) 与水发生激烈反应。

(3) 与水混合后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蒸汽或烟,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构成危害。 (4) 含氰化物或硫化物的废物,当PH值介于2-12.5 之间时,会产生危害人类健康

或对环境有危害性的毒性气体、蒸汽或烟。

(5) 遇到能与之发生强烈反应的物质或密闭加热时,可能引起或发生爆炸反应。 (6) 标准温度或压力下,可能引发爆炸或分解反应。 (7) 运输部门法规中禁止的爆炸物。 4. 毒害性

毒害性是指废物产生可以污染地下水等饮用水水源的有害物质的特性。如果废物中任意一种污染物的实测浓度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则该废物被认定为具有毒性。

危险废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和环境构成很大威胁。某些危险废物具有爆发性,一旦其危害性爆发出来,不仅可以直接使人畜中毒,还可以引起燃烧和爆炸事故,也可以因不可控制的燃烧、风扬、升华和风化等过程二次污染大气。此外,危险废物的危害具有潜伏性和长期性,危险成分通过雨、雪渗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或由地表径流冲刷污染江河湖海,从而造成长久的难以恢复的隐患和后果。受到污染的环境的治理和生态的恢复不仅需要很长时间,而且要耗费巨资,有的甚至无法恢复。如辽宁省锦州合金厂堆存的约25万吨铬渣,污染面积达35平方公里,污染区内的1800多口水井无法使用;60年代云南锡业公司将含砷的废渣排入个旧湖,造成3000多人亚急性中毒。

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的划分通常采用两种方法,名录法和鉴别法。 (一)名录法。

名录法是根据经验和实验分析鉴定的结果将有害废物的品名列成一览表,用以表明某种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再由国家管理部门以立法形式予以公布。此法一目了然,方便使用。但是由于国情不同,每个国家的名录分类的依据也有所差异。

1. 美国EPA的危险废物名录

美国的危险废物名录把危险废物分为五种类型 (1) 非特定来源的特定废物(F)。包括卤代和非卤代溶剂、木材保护剂废物、含二恶英类废物、电镀污泥等共有28种。

(2) 特定来源的特定废物(K)。来自于17个工业行业,如有机化学、无机化学、杀虫剂、石油提炼、钢铁制造和爆炸物制造等111种。

(3) 急性危险废物的商业化学品或中间产物、半成品、残留物等(U),包括二甲苯、DDT、四氯化碳等405种。

(4) 特征废物(D),即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性等性质的废物。 2. 欧盟《废物目录》和《危险废物名录》

欧盟《废物目录》和《危险废物名录》的建立代表了欧洲废物管理的重要进步。欧盟《废物目录》(EWC)在1993由欧盟委员会年通过建立,《危险废物名录》(HWL)是其中的一个子集。经过若干次的修订,欧盟目前《废物目录》包含849类废物,其中404种为危险废物。

总的来说,《欧盟废物目录》和《危险废物名录》是以能源和工艺为基础的废物清单,《欧盟废物目录》是通过三个等级来分类的。

(1) 最高等级包括20类,主要描述废物来源和产生废物的部门。 (2) 20类群的每一个群都包括几个子群,主要描述废物产生的工艺。 (3) 每个子群中都有几个危险废物代码,主要描述废物的物质。 3. 中国危险废物名录

1998年中国参考《巴塞尔公约》对危险废物的分类方法,从特定来源、生产工艺及特定物质等方面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分为47类,编号从HW01 到HW47。其中编号为HW01~HW18 的废物名称具有行业来源特征,是以来源命名的,如医院临床废物(HW01)、医药废物(HW02)和废药物药品(HW03)、农药废物(HW04)、表面处理废物(HW17)等18 个大类;编号为HW19~HW47 的废物名称具有成分来源特征,是以危害成分命名的,主要有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含铍废物、含铬废物、含砷废物、含有机溶剂废物、废酸、废碱等28 类物质。其中HW10、HW21-HW29、HW33、HW41都属于按所含有毒成分来分类的。

编号 HW01 HW02 HW03 HW04 HW05 HW06 HW07 HW08 HW09 HWl0 废物类别 医院临床废物 废药物、药品 木材防腐剂废物 热处理含氰废物 废矿物油 废乳化液 有机溶剂废物 农药废物 医药废物 编号 HWl7 HWl8 HW20 HW21 HW22 HW23 HW24 HW25 HW26 HW27 HW28 HW29 HW30 HW31 HW32 HWl9 废物类别 表面处理废物 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 含铍废物 含铬废物 含铜废物 含锌废物 含砷废物 含硒废物 含镉废物 含锑废物 含碲废物 含汞废物 含铅化合物 含铊废物 焚烧处置残渣 编号 HW33 HW34 HW35 HW36 HW37 HW38 HW39 HW40 HW41 HW42 HW43 HW44 HW45 HW46 HW47 废物类别 无机氰化物废物 废酸 废碱 有机磷化合物废物 有机氰化物废物 含酚废物 含醚废物 石棉废物 HW11 HW13 HWl4 HWl5 HWl2 含多氯联苯废物 精(蒸)馏残渣 废卤化有机溶剂 废有机溶剂废物 染料、涂料废物 有机树脂类废物 新化学品废物 爆炸性废物 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 含多氯苯并二恶英废物 含有机卤化物废物 含镍废物 含钡废物 HWl6 感光材料废物 无机氟化物废物 (二)鉴别法

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没有限定危害成分的含量,需要依赖其它标准鉴别这些物质的危害程度,这就要求鉴别法的应用。鉴别法是在专门的立法中对有害废物的特性及其鉴别分析方法以“标准”的形式予以规定,依据鉴别分析方法,测定废物的特性,如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放射性、浸出毒性以及其他毒性等,进而判定其废物的属性。

目前,中国已经制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初筛和腐蚀性三类。

1 浸出毒性鉴别标准 GB5085.3-1996规定浸出毒性是固态的危险废物遇水浸沥,浸出的有害物质的毒性称为浸出毒性。浸出毒性主要为无机物有毒物质的鉴别标准,而有机有毒物质的浸出毒性鉴别标准以及反应性、易燃性和传染性鉴别标准尚未制定。

2急性毒性初筛标准GB5085.2-1996规定按照《危险废物急性毒性初筛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对小白鼠(或大白鼠)经口灌胃,经过48小时,死亡超过半数者,则该废物是具有急性毒性的危险废物。

3 腐蚀性鉴别标准 GB5085.1-1996规定当pH值大于或等于12.5,或者小于等于2.0时,则该废物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中国危险废物的分类管理采用名录法和鉴别法结合的方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废物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体系;第二步,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并规定“凡《名录》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即按照一般废物处置。

危险废物的来源是影响管理和处理的重要因素。危险废物的主要来源是工业固体废物,包括石油化学工业、化学工业、有色金属冶炼业、钢特工业等行业。中国工业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约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3%-5%,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增多,危险废物的数量也随之增长。

全国范围内的固体废物申报统计工作开始于1995年,1995年全国共产生危险废物2561万吨(未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以及混入居民生活垃圾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危险废物),占当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6.45亿吨的3.9%。以1995年作为基准年的申报登记统计结果表明,中国危险废物的产生具有数量上的相对集中性和分布上广泛性的特点。

从产生源上看,年产生量在3万吨以上的企业(产生源)有134家,占产生源总量的0.06%,却产生了占总量近60%的危险废物。由于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最低标准为10kg/年,因此尚有大量产生量小于此表标准的企业未被统计在内。

从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来看,危险废物名录中的47类废物在中国均有产生,而其中碱溶液或固态碱、废酸或固态酸、无机氟化物、含铜废物和无机氰化物废物等五种废物的产生量已占到危险废物总产生量的57.75%。

从行业分布来看,危险废物在国民经济的所有99个行业中均有产生,主要分布在采掘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黑色金属冶炼及延压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延压加工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及电子设备制造业等工业部门。下表为近几年危险废物的行业分布情况。

193 213 167 198 171

代江燕,李丽,王琪(2006) 6 35 618 5 6 37 56 11 5 34 593 5 12 42 84 12 5 42 429 7 6 38 60 14 5 39 513 23 12 47 61 6 11 42 572 17 13 30 80 10 危险废物的另一个来源是小商业和家庭。干洗店、洗车及修理店、胶片冲印店中废弃的汽车用油、铅酸电池,酸碱溶液,干洗液等都属于危险废物。家庭危险废物包括荧光灯管、农药、油漆、清洁剂、某些化学药剂、电池和自动设备、废旧家电中的零部件如制冷机和电视电脑荧屏等。因为小商业和家庭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较少,再加上中国公民对家庭中的危险废物的认识有所欠缺,垃圾分类回收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家庭产生的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处理,中国目前还没有把小商业和家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纳入到正规的申报、收集和运输管理体系中。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中的一个重要类别,因此在管理上从属于固体废物的一般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但同时由于危险废物具有有毒有害等危害特性,因此为危险废物的管理还应遵循特有的法规制度。中国危险废物管理法规框架体系是近几年才逐步形成的,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的专项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环境标准和技术指导原则及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同时整个立法框架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法律法规中的内容还不够系统和具体,操作性较差,执行较困难。

1. 国家法律

在危险废物管理中,涉及的一般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等。这些法律中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有关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也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进行了专门的规定。特别指出的是1995年颁布并于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指导思想,以分类管理、强制处理、重点环节和设施的管理、集中处置为原则管理危险废物,规定了危险废物鉴别、申报登记、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过程所涉及单位的责任等。

其他单项法律中也有许多与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有关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保护法》规定禁止经中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等。

2. 行政性法规、规范性文件

目前中国有关危险废物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包括《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

性规定的通知》、《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中国转移的紧急通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专门针对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及即将正式颁布的《废旧家电污染回收处理条例》等。

3.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很多部门规章和文件都涉及到了危险废物的管理。如《防止多氯联苯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问题的通知》、《关于严格控制进口捐赠废旧轮胎的通知》、《关于严格控制境外危险废物转移到中国的通知》、《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等20多个。

其中专门的规章包括:1998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公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出了47种危险废物。1999年10月开始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并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标准,如: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己经启动。

4. 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自1993年以来,各省都相继颁布了固体废物或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较早的有1993年山西省颁布的《山西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有关危险废物的专门的地方法规较早的有1994年《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其它各省也都相继进行了危险废物的法规建设。

5. 环境政策、标准和技术导则

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律的技术规范,是为执行各种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有关危险废物的标准包括含单一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试验方法、危险废物的贮存、焚烧、填埋的污染控制标准等

技术规范包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单一危险废物如废旧电池和医疗垃圾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颁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分类、检测、包装、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做出了规定,并对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做出了指导,以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医疗废物管理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就包括《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等。

政策方面包括2003年几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通知》,以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力度,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进程。同年,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制订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要求用3年时间建设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31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300座,基本实现全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置。

6. 国际公约

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最重要的一个国际公约是《巴塞尔公约》,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89 年在瑞士巴塞尔召开的世界环境保护会议上通过的。《巴塞尔公约》规定了45类危险废物和2类特别危险废物名录,旨在遏止越境转移危险废料,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和转移危险废料。1995年在日内瓦通过了《巴塞尔公约》的修正案,禁止发达国家以最终处置为目的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危险废料,并规定发达国家在1997年底以前停止向发展中国家出口用于回收利用的危险废料。《巴塞尔公约》有近120个缔约方 ,中国于1990年3月22日在该公约上签字。

除此之外,中国已经加入的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其它多边公约包括防止倾倒废物及其它物质污染海洋公约,关于就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家行动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在国家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指导思想,以分类管理、强制处理、重点环节和设施的管理、集中处置为原则管理危险废物。同时明确规定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城市生活垃圾实施分类管理。目前,中国现行的危险废物主要管理制度包括:

(1)危险废物名录制度和鉴别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为了全面、灵活、合理、方便地实行对危险废物的严格控制,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了以“名录”或“清单”的方式来确定危险废物的种类与范围。对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实行严格管理。名录制度规定的危险废物范围明确,因而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和欢迎。《巴塞尔公约》中明确规定了应加以控制的45类危险废物,并要求各缔约方通过国内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实施。1998年中国颁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出了47个类别的危险废物。这47类危险废物名录是在巴塞尔公约规定的应加控制的危险废物名录的基础上再加上含镍废物和含钡废物两类。

《工业固体废物有毒有害特性试验与检测分析方法(试行)》中规定的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包括:急性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包括爆炸性)、放射性,浸出毒性等六类。在法律上,放射性废物不包括在固体废物管理工作中。

对危险废物进行鉴别认定,必须要有统一的标准、方法和规范,以保证鉴别的科学、规范、准确和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和方法。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在1986年就颁布了《固体废物有毒有害特性试验与检测分析方法(试行)》,以后又陆续制定发布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检验、急性毒性初筛和浸出毒性鉴别》,《固体废物中汞、铜、锌、铅、镉、砷、六价铬、总铬、镍、氟化物等若干鉴别分析标准、方法》,并由此确立了危险废物统一鉴别标准和方法制度,现正在继续完善这一制度。 (2)危险废物标志制度

危险废物标志制度是指用文字、图像、色彩等综合形式,表明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以便于识别和分类管理的制度。统一识别标志制度有利于方便和严格管理危险废物。中国已加入的《巴塞尔公约》中明确要求实行这一制度。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能源部1991年发布的《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的第十三条中规定了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的集中封存和暂存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毒害标志。1995年制定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标准》。

(3)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提供有关危险废物情况资料的制度。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是整个管理过程的源头和基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保证申报登记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固体法》规定,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目前中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内容和程序主要依据是国家环保局1992年8月发布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和其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在《排放污染物

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中对申报登记的范围、内容、程序等做出了规定,明确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但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的申报登记不适用该规定。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主要内容有: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浓度、排放(或转移)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或利用、贮存、处理、处置的地点或方式)、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其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中也有关于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内容,如国家环保局1992年8月发布的《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转移联单制度,又称之为废物流向报告单制度,是指在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时,其转移者、运输者和接受者,不论各环节涉及者数量多寡,均应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条件和要求,对所交接、运输的危险废物如实进行转移报告单的填报登记,并按程序和期限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实施转移联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废物流向,掌握危险废物的动态变化,监督转移活动,控制危险废物污染的扩散。1999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规定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联单如下表所示,共分5联7页,最终归属为第一联产生单位,第一联副联产生单位,第二联移出地环保局,第二联副联移出地环保局,第三联运输单位,第四联接受单位,第五联接受地环保局。废物启运时产生单位完成第一部分产生单位栏目填写并加盖公章,运输者完成第二部分运输企业栏。产生单位将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第二联正联寄送移出地区市级环保局留档。

运输者运输废物时将联单其余各联包括第一联正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废物一起转移运输并交付接受单位;接受单位填写第一联第三部分废物接受单位栏,将第四联自留存档,第三联交留运输单位存档;第五联寄送接受地市环保局,将第一联正联及第二联副联再送至废物产生单位;产生单位收到后,留第一联正联存档,将第二联副联寄送移出地环保局。所有联单留档保存期限5年。 产生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电话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 运输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 接受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 废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类别编号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 废物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形态_______________包装方式________________ 外运目的:中转贮存囗 利用囗 处理囗 处置囗 主要危险成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禁忌与应急措施__________________ 发运人__________运达地________________转移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运输者须知:你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第一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车(船)型:_______________牌号______________道路运输证号________________ 运输起点__________经由地__________运输终点__________运输人签字________ 第二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车(船)型:_______________牌号______________道路运输证号________________ 运输起点__________经由地__________运输终点__________运输人签字________ 接受者须知:你必须核实以上栏目内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_接收人_______________接收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废物处置方式:利用囗 贮存囗 焚烧囗 安全填埋囗 其他囗 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日期______________

(5)危险废物处置、代行处置和集中处置制度

目前中国达到处置标准的设施还非常少,主要有沈阳市已投入运营的PCBs焚烧炉和年处置能力20000t的危险废物填埋场、深圳红梅危险废物填埋场、大连危险废物填埋场、沈阳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上海危险废物填埋场、杭州市已建立的固体废物处理公司(包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焚烧处理、填埋处理场)、福州危险废物填埋场、天津固体废物综合处理中心、青岛市危险废物焚烧厂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确定了“产生者处置”的原则。产生者应当承担对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适当处置的义务。产生者无论是采取自行处置来履行义务还是委托他人代处置间接履行义务,其都是“产生者处置”原则的实现形式。“产生者处置”原则已成为世界诸多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立法中所普遍采用的原则。

《固体法》确立了“强制处置”和“禁止排放”原则。无论产生者是采取直接形式(自行处置)还是间接形式(委托他人),都必须实际、有效地处置危险废物,而不能将其置之不理。这表明,产生者处置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义务,是法定的强制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由于确立了“强制处置”的原则,产生者负有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的强制性义务,从另一个角度讲,这一规定实际上是间接的禁止向环境排放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自己产生的危险废物,就必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督促和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处置的属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应对其采取代为处置的强制措施。因为代履行所招致的全部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

《固体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危险废物集中控制就是将废物集中在一起进行利用、处理处置,为实施可靠的污染防治技术提供基础。同时,多种废物的集中,便于采用以废治废、综合利用的技术,降低废物处置费。建立区域危险废物填埋场和集中处理厂是一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主要方式。要制定具体的有关推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政策。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申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在无防治污染危害设施、技术和其他实际能力的条件下,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活动,而导致严重污染事故时有发生,给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失。对这类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是法律限制措施的重要形式和依法实施、加强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经营许可证只适用于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即是指面向社会、对外服务、从事专门性的经营活动,这包括区域性的集中收集、贮存、处置设施,也包括企业将自建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对外单位开放,接受其他单位的危险废物或加入区域性危险废物处置网络系统、承担贮存、处置其他单位的危险废物的任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

年制订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要求》等管理方法。许多地区,如上海、江苏等地已经实行了危险废物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应适用于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运输是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也是易发生事故,造成污染的环节。如果不加管理或管理不善,在运输环节中仍会发生丢弃废物或废物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危险废物实行运输经营许可制度,可以保证从事危险废物的运输要具有专门的环境保护知识,并且具备符合环境要求的专门运输设备。危险废物运输经营许可制度,主要有两项内容:①从事危险废物的运输要经许可,获得经营许可证;②遵循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规定。

(7)危险废物排污收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和范围是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虽然目前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系统的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但是中国的危险废物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

1. 管理法规和制度不完善

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一套危险废物管理的法规体系,但还需要在细节上不断充实,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如中国危险废物定义较多地来源于《巴塞尔公约》,内涵不够细致;《国家危险废物目录》中危险废物的分类较粗,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一浸出毒性》仅有无机物浸出毒性鉴别标准,检测项目不够完整,测试方法缺少可操作性;对生产、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发生的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缺乏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2. 申报统计工作薄弱,家底不清

中国的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薄弱,对产生源监督管理不够。以云南省为例,1995年该省危险废物产生企业701个,产生总量230.3万t;1999年危险废物产生企业635个,产生总量127.93万t。这两年相比,1999年产生企业减少了66个,产生量减少了103.37万t。如此大的差别,除了关、停15类污染严重的企业,使危险废物产生量减少外,其中不乏申报统计的原因。

3. 危险废物任意处置或去向不明

由于资金不足、管理不善,中国有大量的危险废物被任意处置或去向不明。有的危险废物被当作生活垃圾排放,有的送到城郊填埋场简单填埋,或直接堆置在道路旁,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危害。更令人担忧的是存在危险废物被偷运的情况。1988~1992年,上海市某厂先后25次将294万t的有毒含氰废物委托外省某化工厂处理,该化工厂在明知无处理有毒废渣能力的情况下依然接受,在水运途中,将此废物直接抛入河道,造成河道水域严重污染,累计直接经济损失210余万元。

4. 处理处置率低,设施分布不平衡

2002年,中国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仅为24%。2003年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物量134.21万吨,处置率为24%,2004年处理废物201.88万吨,处置率为35%。虽然全国现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包括综合利用、焚烧、填埋)512个,由于处理处置设施落后,处置能力低下,造成每年约有300多万t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自1996年以来,全国危险废物累

计贮存量已超过2000万t,污染隐患极大。中国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率低,并缺乏设计、管理和运行经验。而且已有设施主要分布在广东(165个)、湖南(78个)、上海(51个)等几省份,设施分布不平衡。

5. 未形成良好的危险废物交换市场

危险废物的产生涉及的行业多,一个企业所产生的废物可能成为另一个企业的生产原料,如果能规范废物交换程序,疏通废物交换渠道,形成系统的交换体系,就能提高危险废物的资源化水平,减少其排放量。但目前中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危险废物交换体系,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没有纳入正规化的市场交换轨道,也没有形成相应的信息咨询网络,导致危险废物交换利用较少,相应的废物资源化利用率较低,绝大部分危险废物的处理方式是固化与填埋。个别企业之间有危险废物的交换,但这种交易缺乏系统性和组织性,无法解决大量的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问题。

6. 公众参与不够 目前,不少公众还没有意识到危险废物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的严重危害性,不能很好地参与决策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中国每年产生大量的废旧电池、日光灯管、热水瓶胆等危险废物,这些危险废物应与一般生活垃圾分开处理,但由于公众参与不够,没有经过分类和回收就直接被丢弃,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

危险废物的收集指持有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专门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单位,将其他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在其所设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贮存场所,并适时转移至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和处置的行为。

一般来说,对于工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其收集的主体为企业内部的专业机构;对于社会源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废铅酸蓄电池、部分日光灯管及部分家用化学品的包装容器等)和特殊危险废物(如多路联苯),收集的主体为持有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专业公司。 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的差异性决定了其处理方法的不同。不相容废物的混合可能产生不利的或不能控制的反应,如产生热、起火或爆炸、形成有毒烟雾、形成可燃气体、有毒或可燃物质的挥发、形成比原废物毒性更强的物质、形成对震动和摩擦敏感的化合物、密封容器中的增压、有毒粉尘、烟雾和颗粒的排放、激烈的聚合等。

因此,对于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必须根据其特性,按照适合其特性的污染防治要求,实行分类控制和管理的原则,分类收集,分类储存,采取不同的污染防治和处理处置措施。 危险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是指在鉴别试验的基础上,根据废物的特性、数量、形态、处理、处置的要求分别进行收集。将不同特性、成分的危险废物混合在一起,既会增加处理处置量,还可能引起燃烧、爆炸、释放有毒气体,增加危险性,使处理处置变的更加困难。分类收集有利于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减少处理处置费用和对环境的影响。

对危险废物实行分类管制,并非单纯地、绝对地将各类危险废物在任何条件下、在任何环节中都截然分开管制。实际工作中,有些危险废物是可以同其他危险废物混合在一起收集、贮存、运输或处置的,以利用其各自不同的性质,使其在混合过程中相互发生性质转化,使危险废物转化为一般废物,或使危险特性较大、较活跃(如浓度较高或危险组分较多等)的危险废物转化为危险特性相对较小、较稳定(如降低浓度或减少危险组分等)的危险废物,或使危险废物的体积减小等。这种混合是有利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要求的,也是简便和成本较低的污染防治措施,因此是必要的。

但是混合不能盲目进行,必须要遵循科学的原理,符合科学的条件,采取科学的方式,必须是以不产生新的危险性质更为严重的危险废物,不会导致更为严重的污染为前提。必须是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安全性混合。特别是对于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在进行混合收集、贮存、运输或处置前,必须经过安全性处理、处置。如果不采取安全性混合,就可能会使一般废物转化为危险废物,或使危险废物的危害性质更为强烈、严重,或产生新的或更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废物,甚至产生爆炸、火灾或其他严重事故。因此,必须对危险废物的混合施以必要的严格限制,提出“事前安全处理、处置”的要求。 采用焚烧法处理危险废物时,按照各构成部分的热值确定的危险废物类别,对类别相容的废物进行混合,使其具有必要的热值,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焚烧炉的性能。根据废物的燃烧值,典型的类别相容的废物包括:轻烃和非水溶剂(如:油漆、稀料、芳香族化合物);中至重烃(如曲柄轴箱油、蒸馏器底渣);脏溶剂(如可溶性油墨、油、溶剂残渣);高水含量的含水废物(如淤泥、低热值液体)。

危险废物是: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分开;工业废物与生活垃圾分开;液

态与固态分开;泥态与固态分开;性质不相容的分开;处理处置方法不同的分开。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是严格禁止的。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实质上是采取稀释的方式贮存危险废物,其结果非但未减少或减轻危险废物的危险性质、数量、体积,反倒会使非危险废物转化为危险废物,从而增加了危险废物的数量、扩大了其体积,使污染防治更为复杂和困难。 1

危险废物可以定期收集,也可以随时收集。 定期收集是指按固定的周期收集,适合于产生废物量较大的企业。定期收集可以将不合理的暂存危险降到最小,能有效地利用资源;运输者可有计划地使用车辆;处理、处置者有计划地安排工作;促使生产者努力减少废物的产量。

随时收集是指根据废物产生者的要求随时收集废物。适合于废物产生量较小的,产生量无规律的企业。

对于废物处理设施太小,废物产生地点距处理处置地较远,或本身没有处理处置设施的地区,为便于收集管理,可设立中间贮存站。中间贮存站的作用是:收集分散的量少的废物,集中贮存、运输;对废物按形态、特性和处理处置方法进行分类;对某些废物进行解毒、中和、干燥脱水等预处理。 2 根据其成分、危险特性,分类收集;对需要预处理的废物,可根据处理处置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对需要包装或盛装的废物,可根据运输要求和废物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包装;特殊危险废物要采用专用的包装容器盛装;收集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要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根据废物的种类设置明显的标识;对废物进行登记,建立管理档案;居民生活、办公和第三产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如部分废电池、废日光灯管等)应与生活垃圾分开分类收集。

3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营业性单位必须经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并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场地、设施、工具、车辆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并持有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业务培训《合格证》上岗。

危险废物的运输是指将已包装好的危险废物从存放场所运送至填埋场、焚烧厂、资源利用工厂或集中贮存场的过程。通常情况下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是一体化完成的,没有明显的区分和界限。

危险废物的运输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要环节之一。在运输过程中,如果管理不当或未采取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则极易造成污染。中国每年都发生危险废物运输事故,并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危害。因此,必须对危险废物的运输加以控制和管理。。

危险废物的运输要根据废物的特性和数量,选择合适的包装容器。运输危险废物可供选择的包装容器有:金属桶、塑料桶、纸板桶、槽罐等。容器及包装材料应与所盛装废物相容,要有足够的强度,贮存和装卸运输过程中不易破裂,废物不扬散、不流失、不渗漏、不释放有害气体和臭味。

根据废物的种类、特性及处理处置方法,选择包装容器。如废溶剂不应用塑料容器盛装,盛装反应性废物的容器必须是防湿、防潮的密封容器,腐蚀性废物必须装在衬胶、衬玻璃、或衬塑料的容器中,或者用不锈钢容器。需要进行焚烧的有机物宜采用纤维板桶或纸板桶作容

器,废物和容器可以一起焚烧。为防止机械损伤和水侵蚀,纤维板桶或纸板桶可再装入金属桶中成为双层包装。 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和运输过程应符合如下规定:

1.使用专用车辆运输,车辆应符合环保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运输车

辆应有单位名称、电话号码及区别危险废物特性的标志;运输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或适当的危险符号,以引起关注;运输车辆车况良好,符合运输危险废物的安全要求;运输车辆应上应配有在危险废物泄露情况下的紧急应急方法说明书,配备灭火器、工具、急救药品等紧急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2.运输危险废物前要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手续;运输特殊危险废物

(如爆炸品、剧毒品、易燃品、感染品等),还需到公安、消防、交管、卫生防疫等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运输危险废物的单位应认真填写市环保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按程序移交其他单位;运输危险废物时,要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车辆运输,特殊危险废物(如感染性、爆炸性废物等)要用专用车辆运输;运输前要作出周密的运输计划和行驶路线,尽量避免经过城镇、居民区、商业区、交通要道以及环境敏感地区,避开交通高峰时间;

3.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废物不能同车运输,危险废物不能和其他物品特别是食品、食品

添加剂和其他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运;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4.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船只或其他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

物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起火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事情发生;发生泄露时,运输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应变措施,并通知相关主管机关,根据泄漏具体情况承担清理和善后责任;运输途中要经常对危险废物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停车时要有专人看守;

5.装卸危险废物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等野蛮作业,防止

包装破损、危险废物撒漏以致发生其他危险。作业人员要注意劳动保护,穿带好手套、工作服、围裙、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具;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危险废物专业知识培训,掌握危险废物的特性,以及运输、装卸注意事项和处理应急事故的方法。

6.运输过危险废物的车辆、容器要及时进行清洗、消毒,盛装过危险废物的容器不能盛

装其他物品。

危险废物的贮存是指在危险废物被处置或利用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设施中的活动。

危险废物的贮存是危险废物再利用、无害化处理及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贮存设施是指人们按规定设计、建造的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集中贮存是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容器是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1.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必须按有关标准要求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以利用原有构筑物按有关标准要求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2. 在常温常压下易燃、爆炸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燃、爆炸危险品贮存。

3.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以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4. 危险废物必须按有关标准要求装入容器内,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5.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以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6.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

7. 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人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1天,在5℃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8.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有关标准的标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场地施工前要做环境影响评价。 ()1. 要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2.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3.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4. 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易于清空的开口直径不超过70mm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1. 地质构造稳定,地震基本裂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2.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3. 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远离地表水域150米以上。

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域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5. 不应建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内。 6.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侧。 1. 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2. 必须有渗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3. 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4. 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防渗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缝。

5. 应设计堵截泄露的裙脚,地面至裙脚高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贮量或总贮量的1/5。

6.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有隔离间隔断。 1. 基础必须防渗,或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其他人工材料,至少要2毫米厚,渗透系数在10-10厘米/秒。

2. 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

3. 衬里应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衬里材料与堆放的危险废物要相容。

4. 在衬里上面要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设计、建造一个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一次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

5. 危险废物堆内应设计一个雨水收集池,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时降水量。 6. 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7. 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可以散装方式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废物堆里。 8.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1. 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危险废物样品化学和物理的分析报告后,由环保部门认定后方可接收。

2. 应对运到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危险废物进行检验,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

3. 不得接受没有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任何危险废物。 4. 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 5. 每个堆放间要留有搬运通道。

6. 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7. 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都必须做好有关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必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受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的记录在危险废物取回后应继续保留3年。

8. 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9. 泄露液、清洗液、浸出液以及经处理的气体导出口排气必须符合有关污染控制标准后方可排放。 1. 所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规定的标准设置警示标志。 2. 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他防护栅栏。

3. 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备、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4. 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露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对待。 5. 按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统一进行监测。

1.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不得擅自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转作他用。

2. 关闭前必须向环保部门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4. 自身无法消除污染的设备、土壤、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对待。按要求运至处理厂或其他正在营运的贮存设施中。

5. 由指定的监测部门监测证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员。

物理处理方法是利用危险废物在物理和化学性质上的差异,将其有害成分进行分离或浓缩,以利于集中处理或综合利用的方法。废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物质的形态、在各种溶剂中的溶解度、密度、挥发性、沸点、氧化还原性等。只有把握住危险废物的这些性质,才能根据其特性采用不同的处理措施。 物理法分为相分离法和组分离法。

相分离的预处理常常适用于泥浆、污泥和乳液这一类多相的危险废物进行脱毒或回收处理之前。相分离法主要包括重力沉降法、过滤、除油、超滤、离心、气浮和混凝等。相分离能明显减少废物的体积。尤其当有害废物富集于某相中时,其优势更为突出。它可实现废物有害成分的浓缩,利于后续的进一步处理。相分离过程通常属于机械的分离方法,具有低成

本和简单的特点,可广泛应用于多种废物成本的分离。

组分分离是一种多组分废物流的物理分离,按不同种类的离子或分子进行分离的物理方法。组分离法主要包括膜分离法(电渗析和反渗析)、离子交换法、活性炭吸附法、吹提法和气提法、萃取法(液液萃取和超临界萃取)等。

表9-4是物理处理法的综合评价。危险废物的有害组分复杂多变,干扰因素很多,在实际的危险废物处理中往往需要几种处理方法的组合,并非单一的方法就能解决。

重力沉降法 气浮法 含有可沉降颗粒的废水 减少后续处理负荷,应用普遍,成本低,处理效果稳定可靠 产生臭气;废水性质发生变化时影响处理效果。 设备和操作较复杂,一次性投资高 易堵塞,滤料要定期冲洗 不适合高浓度废水,能耗大,成本高,膜堵塞现象。 浓差极化现象突出,需定期降温措施。 含有悬浮物的废水;危险废物的分选 处理速度快,效率高;固体物质脱水比沉降快,处理量灵活。 既可作初级处理又可作高级处理,处理效率稳定可靠。 对李子有选择性透过,操作方便。 过滤法 电渗析法 含有各类悬浮固体,乳浊液,胶体的废水处理 也用于处理放射性物质。 回收金属盐,酸碱,有机电解质,离子交换膜可连续使用,膜超滤法 用于分离相对分子质量大于500 设备简单,管理方便,操作的大分子,可去除黏土物质、油料、颜料、油漆。 压力低,有较大的通水量。 投加防霉剂,电析槽需考虑设备简单,操作方便,能耗低,处理效果稳定可靠。 处理效果稳定可靠,可回收操作压力大,一次性投资高,处理流量受限制。 活性炭需要定期解吸,需要用处理高浓度废物。 反渗透法 活性炭吸收法 汽提法 萃取法 离子交换法 湿凝法 分离小分子溶质,用于去除可溶性固体、有机物和胶状物。 用于工业废水的深度处理和城市污水的高级处理 用于从液体混合物中将易挥发的组分从难挥发的组分分离出来。 用于分离两种溶剂中溶解度有明显差异的溶质。 去除低浓度重金属 去除重力沉降法难以去除的细小悬浮物及胶体颗粒,去除多种高分子物质,有机物质,某些重金属物质及乳化油。 副产品,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有较高标准的预处理,不适工艺简单,设备紧凑,处理效果稳定可靠。 工艺简单,设备紧凑,可回收副产品。 处理效果稳定,设备简单,便于操作 应用范围广,即可作为独立的处理方法也可和其他方法要调节PH值,并受气温限制,易引起二次污染。 运行费用较高,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应用范围不广泛 需要用化学药品进行再生,再生液可能带来二次污染 运行费用高,沉渣最大且脱水较为困难,低温水,低浊配合使用,维修操作简便。 水对混凝有不利影响。 通过化学反应去除废物中的有害成分的方法称为化学处理方法。废物的化学处理能力

与废物中各组分的化学性质有关。它包括酸碱性、氧化还原性、沉淀反应、配合反应以及危险废物的化学活性如易燃性、腐蚀性、亲和性等。化学处理方法与化学氧化法、化学还原法、

中和法、化学沉淀法等。这些方法的适用范围和优缺点如表9-5

中和法 化学沉淀法 化学氧化法 酸性碱性废物处理 去除溶解性的有毒物质,如重金属离子、碱土金属元素等 降低BOD、COD有机物及造成细菌学污染的致病微生物。 为生物和物理化学处理提可作为生物的前处理,效果较高,设备简单 态,有毒有害物质无害化,能够驱逐难以去除的物质,处理效率高 能够除去难以去除的Cr、Hg等污染物。 只能做预处理,构筑物需要防沉渣难处理,须调节PH,要消耗一定量的化学试剂 所需化学试剂费用较高,一次性成本高,需要熟练得操作技术,可能带来二次污染 需要熟练得操作技术,OH需要严格的控制。 供条件,减缓腐蚀和结垢。 腐蚀 去除CN、S、Fe等无机离子,使有机物、无机物转变形化学还原法 去除Cr、Hg 生物处理法是新兴的危险废物预处理方法,自19世纪末英国使用生物滤堆处理生物污

水开始。生物特别是微生物在危险废物的降解和转化过程中发挥着强大的作用。生物处理具有投资沙、运行费用低、最终产物少等特点,是危险废物处理中的一个重要方法和内容。生物处理方法主要利用了微生物对污染物的解毒作用、吸附作用和激活作用。

固化/稳定化处理是通过固化基材将危险废物固定或包覆起来,或通过化学药剂的化学反应使有毒有害物质稳定化,以减少污染物的毒性和迁移性,改进稳定物质的工程性质,降低其对环境的危害,因而能较安全地运输和处置的一种处理过程。

在一般情况下,稳定化过程是选用某种适当的添加剂与废物混合,以降低废物的毒性和减少污染物自废物到生态圈的迁移率,因而它是一种将污染物全部或部分地固定于支持介质、粘结剂上的方法。固化过程是一种利用添加剂改变废物的工程特性(例如渗透性、可压缩性和强度等)的过程。固化可以看作是一种特定的稳定化过程,可以理解为稳定化的一个部分。但从概念上它们又有所区别。无论稳定化还是固化,其目的都是减小废物的毒性和可迁移性,同时改善被处理对象的工程性质。 固化稳定化的基本要求是:有害废物经固化处理后所形成的固化体应具有良好的抗渗透性、抗浸出性、抗干湿性、抗冻融性及足够的机械强度等,最好能作为资源加以利用,如作建筑基础和路基材料等;固化过程中材料和能量消耗要低,增容比(即所形成的固化体体积与被固化废物的体积之比)要低;固化工艺过程简单、便于操作,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有害物质逸出;固化剂须来源丰富、价廉易得;处理费用低。

根据固化基材及固化/稳定化过程可把固化/稳定化分为水泥固化、石灰固化、塑性材料固化、玻璃固化、自胶结固化、大型包胶和药剂稳定化等。

1. 水泥固化:水泥是一种最常用的危险废物稳定剂。水泥固化是将废物和水泥混合,经水化反应后形成坚硬的水泥固化体,从而达到降低废物中浸出成分的目的。水泥固化的基本原理是通过固化包容减少有害固化废物的表面积和降低其可渗透性,达到稳定化、无害化的目的。水泥固化是一种比较成熟的有害废物处理方法,它具有工艺设备简单、操作方便、

材料来源广、价钱便宜、固化产物强度高等优点,被世界许多国家广泛用于处理含各类重金属(如镉、铬、铜、铅、镊、锌等)的危险废物。常用作固化剂的水泥品种有: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矾土水泥和沸石水泥。

2. 石灰固化:是以石灰、粉煤灰、水泥窑灰以及熔矿炉炉渣等具有波索来反应(Pozzolanic Reaction)的物质为固化基材而进行的危险废物固化/稳定化操作。在适当的催化环境下进行波索来反应,将废物中的重金属成分吸附于所产生的胶体结晶中。但因波索来反应不同于水泥水合反应,石灰固化处理所能提供的结构强度不如水泥固化,因而较少单独使用。

常用的技术是加入氢氧化钙(熟石灰)的方法使废物得到稳定。石灰中的钙与废物的硅铝酸根会产生硅酸钙、铝酸钙的水化物,或者硅铝酸钙。与在其他稳定化过程中一样,与石灰同时向废物中加入少量添加剂,可以获得额外的稳定效果。使用石灰作为稳定剂也和使用烟道灰一样具有提高pH值的作用。此种方法也基本上应用于处理重金属污泥等无机污染物。

3. 塑性材料固化:属于有机性固化处理技术。因使用材料性能不同可以分为热固性塑料包容和热塑性包容两种方法。

热固性塑料是指在加热时会从液体变为固体并硬化的材料,而且再加热和冷却仍保持固体状态。目前用于废物处理的热固性材料主要有脲甲醛、聚酯和聚丁二烯等,酚醛树脂和环氧树脂也在小范围内使用。这种技术主要用来处理放射性废物,应用于危险废物的处理时,其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可以处理含有机氯、有机酸、油漆、氰化物和砷的废物,另外,也有关于用脲甲醛处理电镀污泥、镊/镉电池废物的。

热塑性材料是指在加热和冷却时能反复软化和硬化的有机塑料。常用的有沥青、石蜡和聚乙烯等。采用热塑性包容技术时,需要对废物进行干燥或脱水等预处理,一提高废物的固化质量。然后与聚合物在较高温度下混合。热塑性材料包容技术可以用来处理电镀污泥及其他重金属废物、油漆、炼油厂污泥、焚烧飞灰、纤维滤渣和放射性废物等。热塑性材料包容具有代表性的方法是沥青固化技术。沥青固化是以沥青为固化剂,与有害废物在一定的温度下均匀混合,产生皂化反应,使有害废物包容在沥青中形成固化体。用于有害废物固化的沥青有直馏沥青、氧化沥青、乳化沥青。

4. 玻璃固化:也称为熔融固化。熔融固化是将待处理的危险废物与细小的玻璃质(如玻璃屑、玻璃粉)混合,经混合造粒成型后,在1000一1100℃高温熔融下形成玻璃固化体,借助玻璃体的致密结晶结构,确保固化体的永久稳定。该方法的一种改型方法是将石墨电极埋到废物之中,并在现场进行玻璃固化。熔融固化技术能耗大,成本高,只有处理高剂量放射性废物或剧毒废物时,才考虑使用。

5. 自胶结固化:是利用废物自身的胶结特性来达到固化目的的方法。通常先将废物在控制的温度下进行煅烧,然后与特制的添加剂和填料混合成为稀浆,经凝结硬化形成自胶结固化体。其固化体含有抗透水性高、抗微生物降解和污染物浸出率低的特点。

6. 大型包胶:是用一种不透水的惰性保护层将经过处理或基本未经处理的废物包封起来,这种处理的稳定性通常比较可靠。废物在大型包胶前一般都先进行固化/稳定化处理,而外部的覆盖成为克服固化/稳定化缺陷的补救办法。从安全性的角度考虑,该技术是一种极具吸引力的固化/稳定化技术,然而该技术的应用范围目前还不够广泛。大型包胶法用于处理,电镀污泥、烟道气洗涤污泥、焚烧炉和多氯联苯(PCBS)等危险废物。

7. 药剂稳定化:是利用化学药剂通过化学反应使有毒有害物质转变为低溶解性、低迁移性及低毒性物质的过程。用药剂稳定化技术处理危险废物,可以在实现废物无害化的同时,达到废物少增容或不增容,从而提高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系统的总体效率和经济性。同时,通过改进螯合剂的结构和性能使其与废物中危险成分之间的化学螯合作用得到强化,进而提高稳定化产物的长期稳定性,减少最终处置过程中稳定化产物对环境的影响。

用药剂稳定化来处理危险废物,根据废物中所含重金属种类可以采用的稳定化药剂有:石膏、漂白粉、硫代硫酸钠、硫化钠和高分子有机稳定剂。药剂稳定化处理技术最大特点是危险废物经过处理后,其增容比远远低于常规的固化/稳定化方法。另外,药剂稳定化技术是通过药剂和重金属间的化学键合力的作用,形成稳定的螯合物沉淀,其稳定化产物在填埋场环境下不会浸出。

危险固体废物的常见处理方法是热处理方法,这种方法是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改变废物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征以及物质组成从而使危险废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一种技术。

在热的作用下,危险废物中的C、H组分被转化为CO2 和水蒸气,其他组分如CI、S等被转化为无毒的化合物。热处理的优势在于可以彻底破坏危险废物的有害组分和结构;可以最大程度减少危险废物的体积和质量;可以回收有用的化学物质;对于高热值还可以回收热量和能源。

热处理技术可以分为传统的焚烧方法、湿化氧化和近期发展的超临界水氧化技术。如果废水中的有害物浓度过小而不能焚烧或有害物剧毒而不能深井填埋或生化处理,那么采用湿化氧化和超临界水氧化技术具有一定优势。与焚烧技术比,这两种技术不产生烟气、飞灰或氧化物,提供给系统的空气可以通过吸收装置净化后达到排放标准。对于许多物质,如氰化物、氯化物、苯酚、农药和其他有机物的去除率可达99%。

焚烧技术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被作为专门技术用于处理生产中不可随意排放的物质。焚烧是通过高温燃烧(850℃以上),使危险废物中的有机物被充分氧化,破坏其原有的结构和组分,或将其转化为稳定物质,从而改变危险废物对人体或环境的毒害性。是一种对于大多数有害物质具有相当高破坏程度的可靠处理方法。

废物贮存 焚烧 尾气污染控制

混合 雾化 液体喷射炉 快速冷却 洗涤器 吸收塔 分选 机械 回转炉 洗涤器 余热回收 除尘器 破碎 进料 固定床 湿式除尘 预热 流化床

废物 贮存 进料 焚烧炉 烟气调节 颗粒物去除 残渣处置 化学中和处理 废水处理 回收 再利用 酸性气体去除 除雾器及烟囱 炉渣处理 脱水 化学处理 固化处理 安全填埋 灰渣处理 危险废物的焚烧是一种高温热处理技术,即以一定量的过剩空气与被处理的有机废物在焚烧炉内进行氧化燃烧反应,废物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在800—1200℃的高温下氧化、热解而被破坏,是一种可同时实现废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处理技术。危险废物通过焚烧处理,

可以破坏其组成结构或杀灭病原菌,达到解毒、除害的目的。焚烧法不但可以处理固体危险废物,而且还可以处理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 焚烧处理技术可分为:焚烧、催化焚烧、氧化焚烧、流 化 焚烧、热解焚烧、煅烧、湿空气氧化、电厂锅炉等。

具有减容作用、去毒作用、能量回 焚烧处理技术的优点是大大减少了最终处置的废物量,

收作用,可以回收副产品、化学物质回收及有用资源。缺点是费用昂贵,操作复杂、工艺严格,

NOx、HCI、飞灰、二恶英等,存在技术风险等要求工作人员技术水平高,产生二次污染物如S02、

问题。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系统设计的优化及运行的正确管理,这些缺点已大大减少,近年来焚烧处理技术受到人们重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1月12日发布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4—2001),于2002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该标准适用于除具有爆炸性和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用于处理危险废物的焚烧炉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专用危险废物焚烧炉,主要有旋转窑焚烧炉、液体喷射焚烧炉、热解焚烧炉、流化床焚烧炉、多层焚烧炉等。其中,固定床焚烧炉多用于处理淤泥、糊状物和桶状物质,流动床焚烧炉多用于处理淤泥和酸性物质,液体喷射焚烧炉用于处理易燃、可燃和一些有机液体废物。另一种是利用水泥回转窑焚烧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焚烧处理的工艺要求比城市垃圾和一般工业废物焚烧要高的多,从设计、建造、试烧到正常运行管理都有一套严格的要求。废物种类繁多,形态各异,成分及特性变化很大,危险废物焚烧炉的设计必须考虑广泛的废物特性,而以最坏的条件为设计基准;焚烧炉的废物进料及残渣排放的系统较为复杂,如果设计不当会造成处理量的降低;焚烧炉的废气排放标准较严,尾气处理系统远较一般焚烧炉复杂及昂贵。因此焚烧炉的兴建及运转执照必须经过复杂而严格的申请手续,设计上必须特别严谨,考虑也必须周全,同时须参酌管理部门的意见;一个已经建成的危险废物焚烧厂只有经过严格的试烧测试,在满足有关的法规要求后,才能准予投入运行,试烧计划必须经环保部门审核及同意。 差不多所有的有机性固体和液体废物都可用焚烧法处理。对于无机和有机混合性废物若有机物是有毒、有害物质,也最好用焚烧法处理,这样处理后还可以回收其中的无机物。而某些特殊的有机性危险废物只适合于用焚烧法处理,如医院的带菌性废物、石化工业生产中某些含毒中间副产物等。

可以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有:医院临床废物、医药废物;从有机溶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不适合原来用途的废矿物油;含有或沾染多氯联苯(PCBs)和(或)多氯三联苯(PCTs)和(或)多溴联苯(PBBs)的废物质和废物品;从精炼、蒸馏和任何热解处理中产生的废焦油状残留物;废树脂;废涂料等。

不宜采用焚烧法处理的废物有:含有浓度相当高的砷、汞、镉、氟、溴、碘、有机硅化合物的各种废物;爆炸性废物;不能打开、破碎和排空的桶装废物;特别易燃或自燃的材料。只要有可能,这些废物应在产生单位加以稀释或处理,以减少过早引燃的危险;有剧毒的废物可能对处理方法及焚烧前预处理具有严重的抑制作用;极易燃废物可将其与其他废物混合、稀释,防止其提前燃烧。

危险废物填埋处置是指用一个设计建造好的场地容纳丢弃的危险废物,以减少释放到环境中的有害污染物。以最小化为目标的危险废物管理技术不能完全消除废物的产生,焚烧和

生物处理等处理都会产生约20%的残留物,残留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必须采用经济可行的方法进行安全处置。这种情况下,安全填埋处置是唯一的选择,因此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填埋将是危险废物处置的主要方法。

危险废物填埋包含有三个重要的方面:填埋场的选址和设计,渗滤液的收集和处理及最终封场的维护。

填埋场的选址要考虑技术安全和经济方面的各种因素,包括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地表水文、附近的土地使用、农业用地和生活用地及濒危物种等。危险废物填埋场设计的目标是有效控制覆盖层以减少有害气体的逸出和地表水的渗透,有效控制底层,加强渗滤液的收集,减少污染物在底层的转移。因此,填埋场的基本构造包括防渗层与渗滤液收集系统及覆盖系统两大部分。

危险废物填埋的另一个主要问题是渗滤液的收集和处理。渗滤液是一种复杂的有毒有害废水,水量水质变化大。危险废物的渗滤液与城市垃圾的渗滤液有明显区别,可生化性差,一般的物理化学方法处理效率很低。

当填埋场或主体部分无法再填入固体废物时,必须封场。封场指运营人对填埋场的长期管理以及将填埋场作为其他用途的行为。封场后还要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监测。长期维护可能持续30年,它包括最终覆盖土的日常保养、渗滤液的继续收集和处理、地下水的监测(包括意外情况的监测)、气体迁移和排放控制等。

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是不同处理方案的选择,要考虑处理处置方法的优先顺序,优先顺序依次是:

1. 源头减量

2. 分离和减量(脱水、浓缩等) 3. 作为原料循环使用 4. 能量、有用物质的回收

5. 处理(化学、物理、焚烧、生物、固化处理等) 6. 安全的最终处置(填埋)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方案根据所在地区的危险废物种类往往综合几种处理处置技术。典型的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方案按照优先性选择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回收利用:回收材料再生产产品(如溶剂、油类、酸或金属等);将废物作为燃料(如水泥窑等)

2. 废物处理:使用各种物理化学、生物或热处理手段,改变废物的物理或化学特性,或讲解、破坏废物的结构。

3. 最终处置:指永久性地将废物置于地下或土地表面,包括安全填埋、深井注入、土地种植等。

废物产生 : 溶剂回收 废油回收 金属回收 制成混合燃料 能量回收 残渣 产品 热处理 化学/物理处理 化学处理 稳定化/固化 生物处理 残渣 : 安全填埋 深井注入 土地种植 :

针对实际中各种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目前至少有50余种不同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中国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方法可以分为填埋、焚烧、解毒和综合利用。表9-5所示为中国危险废物名录中各种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方法。

废物类别 HW01医院临床废物 HW02医院废物 HW03废药物药品 HW04农药废物 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 HW06有机溶剂废物 HW07热处理含氰废物 HW08废矿物油 HW09废乳化油 HW10多氯联苯废物 HW11精(蒸馏)残渣 HW12燃料涂料废物 HW13有机树脂废物 HW14新化学品废物 HW15爆炸性废物 HW16感光材料废物 HW17表面处理废物 HW18焚烧处置残渣 HW19金属基化合物 填埋 ★ ★ ★ ★ ★ ★ ★ 焚烧 ★ ★ ★ ★ ★ ★ ★ ★ ★ ★ ★ ★ ★ ★ ★ 解毒 ★ ★ ★ ★ ★ 综合利用 ★ ★ ★ ★ ★ ★ HW25含硒废物 HW26含镉废物 HW27含锑废物 HW28含碲废物 HW29含汞废物 HW30含铊废物 HW31含铅化合物 HW32无机氟化物废物 HW33无机氰化物废物 HW34废酸 HW35废碱 HW36石棉废物 HW37有机磷化合物废物 HW38有机氰化物废物 HW39含酚废物 HW40含醚废物 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 HW42废有机溶剂废物 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物 废物类别 填埋 ★ ★ ★ ★ ★ ★ ★ ★ ★ ★ 焚烧 ★ ★ ★ ★ ★ ★ ★ 解毒 ★ ★ ★ ★ ★ ★ ★ ★ ★ ★ ★ ★ 综合利用 ★ ★ ★ ★ ★ ★ ★ ★ ★ ★ ★ ★ HW20含铂废物 HW21含铬废物 HW22含铜废物 HW23含锌废物 HW24含砷废物 ★ ★ ★ ★ ★ ★ ★ ★ ★ ★ ★ ★ ★ ★ ★ HW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 HW45含有机卤化物废物 HW46含镍废物 HW47含钡废物 ★ ★ ★ ★ ★ v ★ ★ 注:★表示废物适合采用所列方法处理

1.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危险废物规定为: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固体废物。

2. 危险废物具有:①毒害性(含急性毒性、浸出毒性等,如含重金属的废物)、②爆炸性(如含硝酸铵、氮化铵等的废物)、③易燃性(如废油和废溶剂)、④腐蚀性(如废酸和废碱)、⑤化学性反应(如含铬废物)、⑥传染性(如医院临床废物)、⑦放射性等一种或几种以上的危害特性。

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分为47类,编号从HW01 到HW47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初筛和腐蚀性三类 5. 危险废物的主要来源是工业固体废物,另一个来源是小商业和家庭。工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碱溶液或固态碱、废酸或固态酸、无机氟化物、含铜废物和无机氰化物废物等。主要分布在采掘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黑色金属冶炼及延压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延压加工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及电子设备制造业等工业部门。小商业如干洗店、洗车及修理店、胶片冲印店主要产生废弃的汽车用油、铅酸电池,酸碱溶液,干洗液等危险废家庭危险废物包括荧光灯管、农药、油漆、清洁剂、某些化学药剂、电池和自动设备、废旧家电中的零部件如制冷机和电视电脑荧屏等。

6. 危险废物的管理的主要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废物名录和鉴别制度、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排污收费制度、危险废物分类控制制度、危险废物产生者处置、强制处置、代行处置和集中处置制度、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和意外事故应急计划和措施制度。

7.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提供有关危险废物情况资料的制度。

8. 转移联单制度,又称之为废物流向报告单制度,是指在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时,其转移者、运输者和接受者,不论各环节涉及者数量多寡,均应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条件和要求,对所交接、运输的危险废物如实进行转移报告单的填报登记,并按程序和期限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9. 中国目前危险废物管理中主要存在申报统计工作薄弱、任意处置或去向不明、处理处置率低,设施分布不平衡、未形成良好的危险废物交换市场、公众参与不够等问题。

10.危险废物的处理方法包括物理化学法、生物法、固化和稳化法、热处理法和土地处置填埋法等。

11.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要考虑处理处置方法的优先顺序,是不同处理方案的选择包括回收利用、废物处理和土地处置三个部分。

1. 危险废物的特性是什么,如何分类鉴别危险废物。

2. 如何控制家庭和小商业的危险废物流 3. 如何完善中国现行的危险废物管理体系 4. 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方法有哪些,考虑处理处置方法的优先顺序是什么,如何进行

综合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方案设计。

[1] 中国危险废物管理现状研究.代江燕等.环境保护科学.2006,32(4).47-50。 [2] 中国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与政策.王琪等.中国水泥2006(3)22-25

[3] 《固体废物处理与资源化》.李国学等.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 [4] 国内外固体、危险废物概念比较研究.石碧清、闾振华、周炳炎.环境科学与管理.2006,31(4):55-57。

[5]中国加入的主要国际环境公约简介.环境保护.2006(07B).-22-26

[6] 云南省危险废物管理存在问题和对策.何艳明聂永丰.云南环境科学 2003(22:2),15-17 [7] 《危险废物管理》钱光人.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pp236

[8] 《危险废物处理技术》.孙英杰、赵由才等.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年.pp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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