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经常遇到劳动纠纷难以处理的事件,以下例举了一些发生过的真实案例,给 HR提供
一些处理劳动纠纷的思路。
案例六:续签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
申诉方:张某,女,22岁,某合资饭店中餐厅服务员,合同制工人。被诉方:某合资 饭店。 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 订了为期二年 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 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 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 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 一个月以 后,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 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 续。” 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 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 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饭 店根据其制定的《饭店员工须知》第 18 条凡到饭店工作的人员至 少应少服务五年,,”的规定则认为:张某与饭店签订的二 年劳动合 同虽然已经到期,但至少还应与饭店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如果张某不再 为饭店服务,则应赔偿饭店培训费1200元。在此之后,张某又多次与饭店交涉,得到 的答复仍然是 要调离,必须交齐1200元培
训费,否则,不能办理调离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向父母求助,凑齐了 1200元,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 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张某无法接受,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申诉,要求给予公正处理。
本期问题:
1•《饭店员工须知》第18条对张某是否有约束力? 2•张某能否终止与饭店的劳动合同?
专家点评:1.《饭店员工须知》是在该饭店与张某签订劳动合 同后的一年零九 个月时制定的,在制定过程中及实施之前,既没有征 求过工会的意见,也没有征求职 工本人的意见,纯
属饭店单方面的意 见,其中第18条 凡到饭店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 务五年,,”的规定与双方协商制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相悖,饭店以此为由要求张某 与饭店续订三年的劳动合同或赔偿培训费 1200元,依据不足。
无论是何种内容的企业规章制度,其制定过程必须反映职工的意 愿,吸纳职工 或工会代表参与制定,这样做便利于规章制度的有效施行。规章制度还必须与劳动 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相符 合,对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国家法律、法规 又没有规定的,才能作出补 充的规定,因为前者是双方意志的体现,后者是国家意志的 体现。作为单方意志体现的企业规章制度毕竟处于从属的地位 ,任何与劳动合同和 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条款都属无效。综上所述 ,《饭店
员工须知》第18条只是饭店单方面的意思 表示,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的组成部 分,因与劳动合同相抵触,对张某没有约束力。
2.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出现
,劳动合同的法
律效力终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方不得 强迫另一方延长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延长劳 动合同期限,延续劳动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张某与某合资饭店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二 年期限届 满,张某有权依法终止劳动合同,饭店应为张某办理调离手续,不得为张某 设定新的义务。
本案的实质是企业自行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 (《饭店员工须知口违反了劳动合 同的约定和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劳动争议的处理 应当适用劳动合同和法律、 法规。张某与某合资饭店签订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 结果,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即行终止。《饭店员工须知》规定的 至少应 服务五年”因与之抵触而无效。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 等自 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续订也不例外。
《饭店员工须知》未经过与职
工的协商就施行,规定 至少应服务五年”也因违反劳动法原合同双方当事对合同条 款无异议,驾经过平等、自愿的协商,延长合同期限的法律行为。 这也是延长原合 同法律效力的行为。 续签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法律要件。
(1当事人双方是原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生 变更的,都只能产
生新的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的续订。
(2严格他说,合同内容(除合同起至期限没有发生任何变 化。然而,合同主要内 容与原
合同一致的,也是劳动合同的续订。(3当事人须经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对 原合同内容没有异 议,就合同续订后的期限达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意愿
,
或附带不合理的条件迫使对方续签合同,以自己的意志决定另一方的意 志,甚至采 取非法手段。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 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 同意续签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 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与之订立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是续签劳动合同的一项例外,以鼓励劳动者通过长期连 续工作建立稳 定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并适当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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