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三分局防汛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安全及三分局年度经营计划和工程总工期目标的实现,预防或减少汛期洪水对工程建设造成损失
第二条 防汛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分局所属各工程项目应按照工程施工进度要求,制定各年度防汛度汛计划,并根据项目度汛计划要求,认真落实度汛措施,精心组织,强化管理,按计划完成各度汛项目的施工形象进度,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第三条 各项目必须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年度的度汛措施报三分局工程管理部,三分局于3月底以前下达年度渡汛计划。各渡汛项目应将汛期重大事件及时上报三分局工程管理部。
第四条 各渡汛项目每年9月底前将年度度汛总结材料上报三分局工程管理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分局所属项目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三分局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为本项目安全防汛度汛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三分局工程管理部负责全局年度防汛度汛措施计划审定下达和归口管理工作。
第 各项目部的技术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度汛措施计划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单位和部门的人员在各自岗位上按度汛措施计划要求对安全防汛度汛工作负责。
第十条 各项目部应成立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防汛工作办公室,建立抢险
队伍,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十一条 项目部应充分做好防汛准备工作,把好汛前检查关。汛前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汛组织机构(即:防汛领导组织机构、防汛责任部门、抢险队伍等)是否健全、指挥调度是否顺畅;
(二)防汛制度、措施、防汛应急预案是否制定;
(三)有关建筑物(施工围堰、防洪墙等)是否满足度汛要求;
(四)动力、通信、交通、供水、排水、消防等设施是否可靠;抢险物资是否准备到位;
(五)对有可能诱发山体滑坡、泥石流、雷击等灾害的作业点,是否撤退人员、是否制定应急措施;
(六)对受洪水影响的营地和大型设备是否采取措施;
(七)对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是否有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各项目部应制定防汛管理制度。包括:防汛岗位责任制;汛前检查大纲与消缺管理制度;汛期值班、巡检、报告制度;防汛物资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 各项目部应保证有关防汛的组织、人力、物资、经费、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 在主汛期间、大暴雨过程中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生产、生活区的巡视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及突发险情。
第十五条 在汛期应加强与所在地水文、气象部门和业主等方面的联系,做好水情分析工作,确保能及时、准确了解和传递有关的气象、汛情预报资料,及时组织防汛工作。
第十六条 做好超标洪水的预防准备工作,合理规划超标洪水紧急应对措施,包括基坑预充水方案、基坑内设备、机具、施工材料撤离方案和程序、力争将洪水
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汛前对施工电源线路及防雷接地进行全面检查,保证汛期电力充足,通讯畅通,做好汛前防汛物资材料准备工作,确保施工运输设备、起重设备完好。
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应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三分局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 三分局各项目部应在汛前将本单位防洪渡汛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电话报三分局工程管理部和质安部。
第十九条 三分局项目部要做好防汛资料的管理工作,为安全度汛、损失理赔等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在防汛期间因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三分局质安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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