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名词解释
1、法律行为
在我国,1986的《民法通则》并未直接采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而是采用了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这两个概念。在制度设计规定上,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3、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4、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5、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6、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 7、复代理
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又称再代理、转代理。 8、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
(二)简答题
1、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 指导功能:指明行为方向、内容。
(2) 约束功能:对已经发生的加以限制和矫正。 (3) 补充功能:弥补成文法的不足。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构成要件
(1)无代理权
(2)使人相信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 (3)相对人为善意
(4)民事行为无其他瑕疵
3、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区别 一时性质不同。义务是“当为”,反映正常的社会秩序,而责任是反应不正常的社会秩序,是对不正常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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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再调整。
二是功能不同。义务是权利主体实现权利的必要条件,通常权利人实现权利与义务人履行义务同时存在。民事责任是促使义务履行的辅助条件。
三是拘束力不同。民事义务的约束力是指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而民事责任的约束力是指责任人必须履行义务。
4、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做、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5、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 立法精神:除斥期间维护原秩序,诉讼时效维护新秩序。
(2) 适用范围不同: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3) 起算不同: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除斥期间从法律规定或者权利发生时起
算。
(4) 期间可变性: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不适用。
(5) 法律效力与法律援用不同:诉讼时效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消灭。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可以
放弃时效利益,除斥期间届满后,其利益不得抛弃。
6、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关系
(1) 人格利益不同。他们分别保护生命利益、健康利益和身体利益。
(2) 被侵犯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生命权后果最为严重,其次是健康权,身体权的侵犯后果是最轻
的。
(3) 责任的性质及责任的范围不同。侵犯生命权的责任性质为刑事犯罪,民事赔偿的范围最大,比
如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犯健康权有可能构成刑事责任,民事赔偿的范围小于生命权但大于身体权赔偿,比如残疾辅助金、残疾赔偿金。而侵犯身体权责任最轻,仅构成民事责任,赔偿范围最小。 (4) 从重吸收。同时构成对三种权利的侵犯,择其重确定行为的性质,不在同时构成对其他两种权
利的侵犯。
7、一般人格权
概念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独立、自由以及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1) 主体的普遍性:自然人、法人、组织。 (2) 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3) 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失去将很难成立为民事主体。
(4) 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具体人格权无法适用时,则适用事先不能也不应确定内容的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1) 产生具体人格权 (2) 解释具体人格权 (3) 补充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1)人格平等 (2)人格独立 (3)人格自由 (4)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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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题
1)无效的民事行为 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自然、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分类
(1) 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 (3) 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 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概念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种类
(1) 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 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4) 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5)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 通过诉讼的方式 《合同法》第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概念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分类
(1) 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 (2) 无权代理的行为 (3) 无权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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