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xx,女,汉族,19xx年x月1x日出生,住址: x市x区教x路x号,身份证号码: xx,联系电话: xxx 被告:
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 xx
法定代表人: xx
联系电话: 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本金人民币2500元给原告; 2、判令被告支付暂计至
2014年10月25日的利息人民币500元给原告,直至还清本金利息为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
2013年8月23日签订《借款合同》,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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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4日续签了《借款合同》(续借),两份合同均约定了借款本金、利息计算方式和结算方式、借款期间等内容,借款期限至
2014年5月24日止。 如今借款合同到期,被告自
2014年2月24日起,未再支付任何利息给原告。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已经严重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挽回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特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还清本金及利息。
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四____年__月__日 附:
有关证据材料(见证据目录)民事起诉状 证据目录 序号证据名称
原告身份证证明对象及内容 原告的主体资格页码
2013年8月23日签订《借款合同》和于
2013年11月24日续签《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本金、利息计算和结算方式、借款期限等内容3-4支付借款4企事业单位资金原告向被告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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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专用收据
2500.\"00元给被告5证据提供人: 提供时间:
二0一四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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