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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LF.J07.011-2008汽车用开关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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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FQ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FQ J07.011-2008

汽车用开关通用技术条件

2008-09-04发布 2008-09-14实施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发布

Q/LFQ J07.011-2008

目 次

前言………………………………………………………………………………………………………………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技术要求……………………………………………………………………………………………………1 5 检验规则……………………………………………………………………………………………………5 6 试验方法……………………………………………………………………………………………………7 7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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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GB/T 198-1995《汽车用开关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规定了汽车用开关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由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汽车研究院电气所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汽车研究院电气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汽车研究院负责归口。 本标准起草人:陈雨康 王雨 本标准批准人:王忠威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首次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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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FQ J07.011-2008

汽车用开关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开关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除汽车用转向管柱上组合开关以外的其它类型的汽车用开关(以下简称开关)。 本标准不适用于液晶屏幕上的触摸式虚拟开关。

本标准不适用于液压驱动式开关和液压式驱动开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4094-1999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 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

GB/T 17619-1998 机动车电子电器组件的电磁辐射抗扰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8655-2002 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QC/T 413-2002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QC/T 423-1999 汽车电器接线标记

QC/T 625-1999 汽车用涂镀层和化学处理层Q/LFQ C01.005-2008 汽车零部件标记要求

Q/LF J11.004-2007 力帆汽车零部件原包装技术规范 ISO 7637 道路车辆、传导和耦合引起的电干扰3 术语和定义

3.1 负载开关 load switch

负载开关为功率型大电流开关,用于直接驱动负载的开关。3.2 信号开关 signal switch

信号开关为非功率型小电流开关,用于提供信号的开关。3.3 自锁开关 self-locking switch

当外力消除后开关仍保持已操作后的状态的开关。3.4 非自锁开关 non-self-locking switch

当外力消除后开关会自动恢复到操作前状态的开关。4 技术要求 4.1 开关的结构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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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关的结构型式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2 开关的分类

开关的分类不局限于下列规定,但应在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中表达。 4.2.1 按负载类型分

a)负载开关; b)信号开关。 4.2.2 按结构型式分

a)按键式开关; b)翘板式开关; c)旋动式开关; d)扳柄式开关; e)推杆式开关; f) 压挚式开关。 4.3 信号标志

开关使用信号标志灯的颜色、波长、亮度等级均应相关技术图样文件中得到规定,信号标志所使用的图形应符合GB 4094-1999的规定。 4.4 接线柱强度和标记

4.4.1开关接线柱按本标准5.15规定的方法试验,试验后,接线柱不得有松动现象。 4.4.2开关各接线柱标记应符合QC/T 423-1999或产品相关技术图样文件的规定。 4.5 开关在表1规定的工作电压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

表 1 单位:V

标称电压 12 工作电压

24 9~18 18~36

4.6 开关的额定负载能力及工作档位

开关标准的额定负载能力和档位应符合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规定。 4.7 外形及安装尺寸

开关的外形及安装尺寸应符合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的规定。 4.8 开关的定额

开关的定额分短时工作制和长时工作制,对开关的定额应在相关技术图样文件中得到体现。 4.9 外壳防护

开关的外壳防护应符合GB 4208-1993《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并在相关技术图样文件中得到体现。由于开关安装部位的不同,其防护等级应不低于下面的要求:

a) 安装在发动机舱内—IP55; b) 安装在底盘和车门部位—IP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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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安装在车内其它部位—IP54; 4.10 工作环境温度

各类开关的工作环境温度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单位:℃

最低工作环境温度

装在发动机上的开关

-40

注:1)该温度在特殊需要时采用

105、1251)

最高工作环境温度 装在发动机罩下的开关

95、1051)

装在其它部位的开关

85、951)

4.11 耐温度性能 4.11.1 耐低温性能

试验温度-40±2℃,按本标准5.4的方法试验,试验后检查,应符合本标准4.15、4.17、4.18、4.19、4.20、4.21、4.22的规定。 4.11.2 耐高温性能

试验温度应符合表2 的要求,按本标准5.5的方法试验,应符合本标准4.15、4.17、4.18、4.19、4.20、4.21、4.22的规定。 4.11.3 温度变化性能

试验温度应符合表2 的要求,按本标准5.6的方法试验,试验后应符合4.15、4.17、4.18、4.19、4.20、4.21的规定。

4.12 耐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要求

按本标准5.7的方法试验,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4.15、4.17、4.18、4.19、4.20、4.21、4.22的规定。 4.13 耐盐雾要求

无特殊规定时,开关在不工作状态下按表3规定的时间,按本标准5.13方法试验,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4.15、4.16、4.17、4.18、4.19、4.20、4.21的规定。

表 3 单位:h

盐雾试验时间

装在底盘及车门上的开关

144

装在发动机罩下的开关

96

装在其它部位的开关

48

4.14 震动要求

开关应能承受表4、表5所示条件的定频振动和上下方向的扫频振动试验,试验后,零部件应无损坏,并应符合本标准4.17、4.18、4.2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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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试验项目

开关 安装部位 发动机上 其它部位

频率 Hz 67 33

加速率 m/s2110 70

上下 4

试验时间h 左右 2

前后 2

定频振动

表 5

试验项目

开关 安装部分 发动机上

扫频振动

其它部位

频率 Hz 25~60 60~200 17~60 60~200

振幅 mm 0.78 - 0.35 -

加速度 m/s2- 110 - 50

周期 min 15

扫频次数

14

15 16

4.15 涂层要求

开关的外部涂层应均匀,无气泡、空白、堆积和流溢现象,并应与被覆盖物的表面牢固结合,经规定的试验后,无皱缩或起层现象。 4.16 防腐要求

开关的黑色金属零部件应具有防腐蚀层,其防腐蚀层应符合QC/T 625-1999的规定。 4.17 外观要求

开关的塑料零部件不得有裂纹和影响使用性能及外形美观的变形,开关的铆接处、螺钉连接处以及扣合部位不得松动或自行松脱。 4.18 档位要求

开关的档位应符合经批准的技术图样文件的规定,转换应灵活、无卡滞现象,自锁开关定位应明确可靠。对于非自锁开关,当外力消除后应能自动复位。 4.19 转换力要求

开关的档位转换力(或力矩)应符合表6的规定。耐久性试验前同一开关转换力之差应不大于20%,耐久性试验后,转换力的变化值的绝对值不应大于试验前数值的30%。

表 6

型式 转换力/力矩

按键式开关(5±2)N

翘板式开关 0.085 Nm±20%

旋动式开关 0.15 Nm±20%

扳柄式开关 0.085 Nm±20%

推杆式开关 (5±2)N

压挚式开关 (6±2)N

4.20 绝缘强度要求

开关按本标准5.13规定的方法试验,试验后绝缘不会被击穿。 4.21 电压降要求

开关施以额定负载时,其触点电压降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 7

电流,A 触点电压降,mV

≤10 ≤80

>10~50 ≤100

>50~20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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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短时工作制开关的触点电压降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4.22 过负载能力

开关在5.1规定的试验条件下通过本标准4.6规定的2倍电流工作30min,开关不得损坏。 4.23 耐久性

开关在本标准5.1规定的试验条件下通过本标准4.6规定的电流,连续全转换工作次数应不低于表8的规定,按本标准5.16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其性能应符合本标准4.6、4.18、4.19、4.21、的规定,其中4.21电压降允许增加,但不应超过表7规定的125%。

表 8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开关名称 顶灯、阅读灯光开关 车门、前后舱盖开关

灯光开关 前、后雾灯开关 危险报警开关 背景光调整开关 刮水器开关 洗涤器开关 点火开关 喇叭按钮开关 外后视镜调整开关 车门玻璃升降器开关

工作次数 50 000 80 000 80 000 80 000 20 000 20 000 50 000 30 000 80 000 80 000 30 000 50 000

序号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开关名称 安全开关 座椅调整开关 座椅加热开关 安全带开关 天窗控制开关 制动开关 驻车制动开关 倒车开关 液位指示开关 空调开关 音响及视听系统开关 其它开关(无特殊规定时)

工作次数 20 000 50 000 50 000 50 000 50 000 600 000 80 000 50 000 50 000 80 000 80 000 50 000

4.24 互换性要求

同型号开关所有的零部件能实现相互更换,其所有性能不会被改变。 4.25 电磁兼容性 4.25.1 电磁抗扰性

对带电子元器件(不含LED指示灯)的开关应符合以下规定。 4.25.1.1 开关的电磁辐射抗扰性应符合GB/T 17619-1998的有关规定。 4.25.1.2 开关的电瞬变传导的抗扰性应符合ISO 7637的有关规定。 4.25.2 电磁抗扰性

开关的电磁骚扰性应符合GB 18655-2002的有关规定。 4.25.3 其它要求

当有区别与上述要求时,在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图样文件中应进行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5.1.1 除非另有规定,开关的各种试验一般在下述条件下进行:

a) 温度:(23±5)℃; b) 相对湿度:4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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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气压:86 kPa~106 kPa;

d) 试验电压:额定电压12V时其试验电压为(14±0.5)V;额定电压24V时其试验电压为(28±1)V。 5.1.2 试验用电压表的精度应不低于0.5级,电流表的精度应不低于1.0级,耐电压试验用变压器容量应不小于0.5kVA;

5.1.3 试验和检查用的各种量具、设备,应在检定合格的有效期限内。 5.2 外型及安装尺寸检查

用符合规定的量具或量规进行测量和目测检查,应符合本标准4.3、4.4、4.7、4.15、4.16、4.17、4.18的规定。 5.3 外壳防护等级试验

开关外壳防护等级试验应按GB 4208-1993的规定进行检查,应符合本标准4.9的规定。 5.4 低温试验

按QC/T 413-2002的4.10.1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开关在试验室环境条件下恢复到温度稳定后进行检查,应符合本标准4.11.1的规定。 5.5 高温试验

按QC/T 413-2002的4.10.2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开关在试验室环境条件下恢复到温度稳定后进行检查,应符合本标准4.11.2的规定。 5.6 温度变化试验

按QC/T 413-2002的4.10.3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开关在试验室环境条件下恢复到温度稳定后进行检查,应符合本标准4.11.3的规定。 5.7 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

按QC/T 413-2002的4.11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开关在试验室环境条件下恢复到温度稳定后进行检查,应符合本标准4.12的规定。 5.8 盐雾试验

开关在不工作状态下表3规定的时间,按QC/T 413-2002的4.13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4.13的规定。 5.9 振动试验

按QC/T 413-2002的4.12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4.14的规定。 5.10 外观检查

用目测和手感方法进行。应符合本标准4.3、4.4、4.15、4.16、4.17的规定。 5.11 档位检查

将开关按实际使用条件置于试验台上,在标称电压下作3~5次全转换(开关从0档位开始转换到各个档位后重新复位到0位,称作全转换一次),工作档位的通断用灯泡作显示(允许不接额定负载)。检查档位应符合4.1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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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转换力(或力矩)测定

在专用试验台上用符合规定的弹簧秤或测力计进行测量。测量力施加在档位转换时用力的方向上。每个档位连续测量三次,其平均值应符合本标准4.19的规定。 5.13 绝缘强度试验

开关各互不联接的导电零部件之间及导电零部件与外壳之间应能耐工频50Hz,实际正弦波形电压550V历时1min,按QC/T 413-2002的4.8.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4.20的规定。在生产过程中,允许用电压660V,历时1s的试验代替。 5.14 电压降试验

在本标准5.1的试验条件下给开关施以 6.6规定的额定负载电流,使开关在带电状态下全转换三次,然后用直流毫伏表对各对触点按档位逐个进行测量,以此重复三次,三次测量的平均值应符合本标准4.21的规定。 5.15 接线柱强度试验

沿开关接线柱实际受力方向施加50N的静负荷,历时1min。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4.6的规定。 5.16 耐久性试验 5.16.1 试验条件

无特殊规定时,其试验条件应符合本标准5.1的规定。 5.16.2 操作方法

将开关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试验台上,施以6.6规定的额定负载电流,以每1min全转换次数为10~30次的速率,完成表8规定的工作次数。

对于连续工作制开关试验期间允许中断,但每次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少于4h;对于短时工作制开关,允许采用强迫通风进行冷却。

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4.23的规定。 5.17 互换性试验

将三个同型号开关的可拆卸零部件拆卸后,混合其零部件然后总装,总装后应符合本标准4.24的规定。

5.18 电磁兼容性试验

按QC/T 413-2002的4.9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4.25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每个开关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应附有证明质量合格的文件或标志。 6.2 开关的检验类型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 开关的出厂检验按下列项目顺序进行:

a) 外观检查(按4.3、4.4、4.15、4.16、4.17、4.18); b) 外形及安装尺寸检查(按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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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档位试验(按4.18); d) 绝缘强度试验(按4.20)。

其中b)、d)项按GB 2828.1-2003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检查,检查水平及合格质量水平按表9规定。

表 9

检验项目 外形及安装尺寸 绝缘强度

技术要求 条号 4.7 4.20

试验方法 条号 5.2 5.13

检查水平 (IL) S-3 S-3

合格质量水平 (AQL) 2.5 1.5

全数检查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抽样检查项目的不合格数不得大于不合格判定数。 6.4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制造厂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产品的设计、工艺或使用的材料有重大变更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每二年进行一次;

d)不经常生产的产品,间隔时间一年以上再次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5 进行型式检验的开关必须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批中抽取,共抽9个。先按本标准6.3规定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将开关等分成三组,每组开关的检验项目及顺序按表10规定。

表 10

检验程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检验项目 转换力(或力矩)测定

绝缘强度试验 电压降检查 外壳防护等级试验

振动试验 互换性试验

电磁兼容试验(有电子元件开关)

温度变换试验 盐雾试验 接线柱强度试验 低温试验 高温试验

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

耐久性试验

技术要求 条号 4.19 4.20 4.21 4.9 4.14 4.24 4.25 4.11.3 4.13 4.4.1 4.11.1 4.11.2 4.12 4.23

试验方法 条号 5.12 5.13 5.14 5.3 5.9 5.17 5.18 5.6 5.8 5.15 5.4 5.5 5.7 5.16

Ⅰ √ √ √ √ √ √ √ √ √ - - - - -

开关组别

Ⅱ - - - - - - - - √ √ √ √ -

Ⅲ - - - - - - - - - - - -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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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开关的型式检验必须全部符合规定的要求。如有一个项目不合格时,允许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开关,就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时,则认为该批开关不合格。耐久性试验不合格,不得重新加倍抽取,直接判定该批开关不合格。

6.7 用户有权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验收。如用户对验收项目及AQL值另有要求,由生产厂和用户双方协商确定。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标志

7.1 状态标识应符合Q/LFQ C01.005-2008的规定。

7.2 包装应符合Q/LF J11.004-2007的规定,每个包装箱的外壁还应有包装箱的长×宽×高尺寸,并应有“小心轻放”、“防湿”、堆码高度等字样或标志。 7.3 外包装箱或使用说明书上应标明标准代号。 7.4 开关制造厂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 a)证明开关质量合格的文件或标记;

b)产品使用说明书、注意事项或禁忌等相关文件。

7.5 贮存在无有害气体、通风良好的仓库内,且不能与化学药品、酸、碱等物质一同存放。 7.6 储存期为一年,从制造厂入库日算起。储存期满一年时,开关仍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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