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10 13:53:20
来源: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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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房产局,机关物业处、行政审批处:
为做好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工作,规范合同行为,根据《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现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审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前期物业服务项目中标、议标备案申报材料增加一项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与前期物
业服务合同一并备案审查。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审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物业承接查验方面的条款:1.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 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 查验工作;2.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 6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工作;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 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办理物业项目备案 手续。
三、前期物业服务项目中标、议标备案表作为建设单位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查要件之一。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4年 1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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