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立高素质的领导干部和教师队伍,进一步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激发教育内部发展活力,根据“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开展以“核编定员、竞争上岗、评聘分开”为主要内容的领导干部和教职工聘任工作。
第二章 聘用的原则、条件、方法、程序 第二条 聘用的原则
1、竞争择优原则:聘用以德、能、勤、绩为主要依据,学历、资历、教师任职资格为参考,依据学校编制设岗,教职工全员参加聘任,公平竞争上岗,校长择优聘任,优化组合。 2、聘任双方地位平等原则,实行双向选择,校长有权按规定聘任解聘和不聘教职工;教职工有权受聘、拒聘和辞聘。
3、积极稳妥原则。原则上在本校范围内聘任(用)教职工(包括各村完小)。 4、民主公开原则。评聘工作必须公开、公正、公平,努力做到科学规范,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5、坚持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人事相宜、事职相符、合约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聘用条件
1、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 (1)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3)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教师职业技能,继续教育和教育、人事部门规定的培训达标; (5)具有应聘学校及岗位所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6)身心健康,能坚持受聘岗位的正常工作。 2、每学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上。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聘任(用) (1)上学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上学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者;
(3)上学年教学人员教学业绩考核不合格者; (4)上学年中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者;
(5)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岗位职责,给教育教学或学校其它工作造成严重损失者;
(6)教师职业技能没有按时达到规定的考核等级者; (7)教育或人事部门另有规定不能聘用的人员。 第四条 聘用的方法
1、校长聘用学校中层干部,在校长的主持下,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层干部、教研组长、班主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后勤人员层层聘用。 2、按核定编制设岗,满工作量上岗,以工作量核发津贴。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本校固定制教职工。 4、应聘学科尽可能考虑以所学专业为主。 第五条 聘任(用)程序
1、学校成立聘用制改革领导小组和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聘用制改革领导小组由校长、副校长、副教导主任、思政办主任、总务主任、教研员、教研组长、教代会主席组成。由聘用领导小组制定聘用实施方案,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报教育局审批后执行。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任命。 2、按需设岗,申请竟岗 (1)学校根据需要公布岗位;
(2)应聘人员根据专业技能、业绩能力按第一、第二志愿填写工作岗位申请表(在岗位申请表中要选择是否服从学校调配和安排);
(3)学校公布应聘人员选择第一志愿岗位的申请情况。 3、学校考核,层层聘用
(1)由校长聘任副校长、教导主任、、思政办主任、总务主任、大队辅导员、教研员、教研组长。
(2)学校聘用制领导小组负责聘任教研员、教研组长。
(3)教导主任聘实验、图书、电教管理员,报聘用制领导小组审核。 (4)总务主任聘后勤人员、食堂管理员等,报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 (5)思政办主任聘任大队辅导员、中队辅导员,报聘用制领导小组审核。
(6)聘用制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受聘人员,校长对各级聘用有最终决定权。公布聘用结果。
4、签定聘任合同,明确责任
(1)聘用后学校与受聘教职工签定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上午责任、权利和义务。
(2)层层签定岗位目标责任书,责任书须有如下内容:师德规范目标、卫生工作责任目标、德育工作责任目标、教学工作质量目标、宣传质量目标、创新工作目标、教育科研目标、安全工作责任目标、财产管理目标等。
(3)副校长协助校长完成聘任工作,并协调处理聘任工作中的问题。
(4)受聘人员根据各自签定的岗位责任目标制定工作计划,计划应科学、具体、可行。 4、职工如对聘用工作不满意,可以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不成可向教育局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向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管理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管理
1、合同为书面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者个人档案。 2、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1)聘用的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2)聘用合同期限;
(3)工作时间及其工作纪律要求; (4)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及保险福利待遇; (5)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的条件; (6)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7)聘用双方协商、约定的其它内容。
3、连续工龄已满25年,或在本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受聘教职工,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时,学校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4、聘期内教职工的法定假期、婚丧期、产假、病假等,其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入聘用期,工资报酬及福利等不变。
5、续订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
第七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规定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未按照程序变更合同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协商变更聘用合同。 (1)由于不可抗拒致使合同无法完全行的;
(2)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改并生效的;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全满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2)聘用合同全满期满或到法定年龄的; (3)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退职的; (4)受聘教职工死亡和宣告死亡的; (5)学校被撤除不再举办的。
4、受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人事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三分之二的以上通过,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人员。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圆工作的,也不能从事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学校与受聘教职工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学校由于体制改革、结构调整需裁解人员的。
5、受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人事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以随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1)教师被撤消师资格或者丧失教师资格的; (2)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的; (3)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4)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5)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害的; (6)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要求的;
(7)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超假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6、受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1)女性教职工在孕期、产期、 乳期内的;
(2)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有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适当工作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患现有医疗条件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精神病的。
(5)自接受之日起,学校接收聘用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教师、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
(6)选派支援法律部门老少穷地区学校,派遣时间未结束的。 (7)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结案的。 (8)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9)与受聘教职工另有协议的。
7、受聘教职工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任课教师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教职工可以随时告知聘用学校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学校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制工作的; (3)学校侵犯教职工合法权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学校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5)被录用或者选调国家机关工作的; (6)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教育的;
(7)教职工申请去港奥台及到国外学习、定居获得批准的。 8、受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1)担任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工作任务未完成,或辞聘后对工作造成损失的;
(2)选派支援老少穷地区学校,工作任务未完成的; (3)正在接受法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解除合同的; (5)与学校另有协议的,
9、聘用学校法定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效力不变,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聘用学校被并入其他学校的,并入学校可根据聘用岗位、应聘用条件与受聘人员重新签定聘用合同。
10、聘用合同解除后或者终止后不在续定,聘用学校应当在30日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有关手续。被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的人事关系按照有关规定转给具有人事档案管理的接受单位,或者委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 第八条 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受聘教职工造成损害的,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1)学校故意拖延,不定立或者不续定聘用合同的; (2)由于学校原因,订立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3)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4)学校违反本细则或者聘用合同的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2、受聘教职工违法解除聘用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试用期间或聘用期间学校未出资引进或者未按时培训的受聘教职工,学校解除聘用合同,不得要求受聘老师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
4、对原定固定制职工经济补偿由学校按其在该学校每工作1年的,支付其本人的1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作时间未满1年的,按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支付,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作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计算。 5、经济补偿金应当在解除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支付,学校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补偿金的,除全额支付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四章 受聘教职工的待遇
第九条受聘教职工的工作的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培训和继续教育、退休、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聘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学校聘用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聘用工作。聘用学校负责人不得利用聘用工作打击报复教师,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追究责任。被解聘人员不得无理取闹,干扰学校的工作序,打击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聘用学校与受聘教职工订立聘用合同,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抵押财物。
第十二条学校聘用管理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学校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缘以及近姻关系的,不得聘用其从事该校人事、财务、审计等岗位的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制度,对受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工作成绩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增资、晋职、续职、解聘、辞退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学校原固定制教职工不愿与学校订立聘用合同,学校应当给予其3—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不再保留原单位待遇,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的最底生活保障标准。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人员,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自行择业期内满后,仍未就业并不愿与聘用学校订立聘用合同的,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学校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要按照国家及省、市对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教职工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及计生保险制度。
第十六条 教职工居住的属于学校的分配的住房,解除合同后可按学校与个人签定的合同或协议办理,未签定合同或协议的,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或双方协商的意见办理。 第十七条学校对原不是固定制的教职工和首次参加工作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将其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
服务机构管理,并按规定为其购买有关的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唷党、政、工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学校工会主席担任组长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教职工与学校在聘用上产生争议的,应当由调解小组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程序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可以向当地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效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方案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教育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本案经教代会表决通过,并报经社会事务局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方案由区良才小学负责解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ule263.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