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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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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项目区请示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领导,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项目区实际,就加强请示、报告的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制度:

一、属于项目区己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分别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负责处理;紧急重大争项,处理前应及时向党工委书记或管委会主任请示。

二、下级向上级请示问题,属职能部门主管的工作,应直接请示有关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应积极负责地及时办理和答复;如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一般不请示项目区党工委、管委会,如事关重大需请示党工委、管委会的,由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上报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

三、各部门对项目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事项要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事后要按项目区党工委、管委会要求及时将办理结果向项目区交办领导报告。

四、各部门请示项目区的事项,由办公室提交党工委办公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后,送分管领导审批。重大问题,报党工委书记或管委会主任审批。

五、各部门一把手外出(包括出差、治病、探亲、休假、

疗养等),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必要时要经项目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批准方可外出,公费外出的,必须经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批准。

六、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志,在市区内工作要与办公室保持联系。出差去外地要向主要领导请假。各部门负责人要保持手机正常开机,以便加强联系,沟通工作。

七、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升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同志,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追究相关项导责任。

***化工项目区管委会

200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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