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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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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吊装作业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锦集团”)范围内吊装作业的管理,保障生产和施工作业的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及华锦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锦集团各子(分)公司的吊装作业。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第二章 吊装作业的分级

第四条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m不同分为三级: (一)一级吊装作业:m >100T; (二) 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 (三)三级吊装作业:m<40T。

第三章 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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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并进行记录。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的规定;

(二)吊装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应办理使用证,且在检验有效期内;

(三)二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四)作业单位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分公司车间、安全、设备管理部门审查,报分公司主管设备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一)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二)分公司车间、管理部门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三)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四)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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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防火罩;

(五)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第七条 作业中安全措施

(一)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二)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三)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四)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五)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六)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七)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八)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应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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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防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十)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第八条 起重机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一)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汇报;

(二)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起吊;

(三)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四)下放吊物时,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五)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六)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重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七)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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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第九条 司索人员应准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汇报险情;

(二) 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三)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重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四)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重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五)起吊重物就位时,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六)第八条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第十条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一)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二)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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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一条 作业所在车间职责

(一)提供吊装作业安全条件,审查施工方案; (二)负责吊装证的填报、流转和审核; (三)指导作业单位制定安全措施;

(四)检查、监督吊装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检查、确认《作业证》等级及审批手续;

(六)辩识吊装作业涉及的危险因素,对作业单位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及安全交底;

(七)及时跟踪吊装作业进展,协助解决吊装作业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施工方案及吊装作业危害辨识审核; (二)负责吊装作业的初审工作; (三)负责加派吊装作业监护人员;

(四)检查、监督吊装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对吊装作业所在车间的安全负总责。 第十三条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职责

(一)检查施工作业现场,确定吊装作业级别,负责《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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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办理;

(二)编制吊装作业施工方案;

(三)组织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使作业人员充分了解作业现场安全、环境状况;

(四)参与吊装作业危害辨识; (五)制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六)对作业安全措施的可靠性负责。 第十四条 作业人员职责

(一) 持有经审批同意的《作业证》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二)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和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作业证》中的安全措施;

(三)确认《作业证》中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四)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在作业中如发现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六)吊装作业人员持有法定的有效的证件。 第十五条 监护人职责

(一)熟悉作业内容、了解作业环境和条件,参与危险辨识; (二)监护人员必须持相应作业票证,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规程作业;

(三)监护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如确需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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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现场时,作业活动必须中止;

(四)当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问题整改完后,方可恢复作业;

(五)在吊装作业结束或暂停时,应督促作业者清理作业现场,切断作业用电源和气源,对现场检查确认后,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 会签人职责

按照专业分工和职责范围对吊装作业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安全措施科学合理。

第十七条 审批人职责

(一)对吊装作业危害辨识进行审核; (二)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深入现场监督检查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吊装作业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质量小于10T的吊装作业可不办理《吊装证》。

第十九条 作业点所在单位、作业单位应填写《吊装安全作业证》各项内容,按规定进行审批;

(一)三级的吊装作业,由作业点所在车间初审、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二)一级、二级的吊装作业,由作业点所在车间初审、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审核、主管设备副经理或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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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三)无区域管辖单位的吊装:

1.以送料制为第一原则。在公共区域的管线进行吊装作业,按谁送料,谁负责原则,进行吊装管理;

2.以资产所属为第二原则。在公共区域设备、设施及公共部分进行吊装作业,按资产归谁,谁负责原则。

第二十条 如若监护人员变动,可在《特殊作业监护人员一览表》填写(附件2)。

第二十一条 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作业点、一个作业周期内同一作业内容一张《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三条 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二十五条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一式三份,审批后第一联由分公司审批部门存查,第二联由作业点所在车间存查,第三联由作业单位吊装指挥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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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吊装安全作业证》保存一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华锦集团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5年下发的《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华锦设字〔2015〕3号 )同时废止。

附件:1. 吊装安全作业证 2. 特殊作业监护人员一览表 3. 吊装安全作业证办理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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