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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大学生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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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全食美饭店,成立于2015年1月1日,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由三个大学生合伙开办,饭店初始投资200万元,该饭店员工人数为10人,三年内员工不发生变化,预计平均工资为每人每月3000元,全年工资36万,租金每年10万,设备添置及装修共计15万元,每年购买食材等原料成本共计22万元,第二年预计营业额120 万元,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由于大学生创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所以从2016年开始进行纳税筹划。

一利用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四季度印发的《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我国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与2014年4月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并完善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会议决定,将2013年底到期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食全食美饭店在招聘员工时有两套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招收普通员工

方案二: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方案一:招收普通员工

(1)应纳营业税  120×5%=6 (2)应纳附加税  6×10%=0.6

(3)应纳税所得额  120-83-6-0.6=30.4

(4)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  30.4/3×35%-1.475=2.07 (5三人个人所得税合计2.07*3=6.21

(5)税后利润  30.4-6.21=24.19 方案二: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

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1)应纳营业税  120×5%=6 (2)应纳附加税  6×10%=0.6 (3)抵扣税款  0.4×10=4 (4)实际应纳营业税  6-4=2

(5)应纳税所得额  120-83-2-0.6=34.4

(6)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  34.4/3×35%-1.475=2.54 (7)三人个人所得税合计2.54*3=7.62

(8)税后利润  34.4-7.62=26.78 (9)利润增加 26.78—24.19=2.59 因此,该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促销活动中的纳税筹划

按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本店准备采取促销措施,具体可选方案有两个:

方案一:采用返券的方式进行促销,即顾客消费100元可以享受返券20元,该返券在下次就餐时具有与现金相同的价值 方案二:将返券改为直接打8折 方案一:采用返券的方式进行促销 (1)应税营业额  120

(2)应纳营业税  120×5%=6 (3)应纳附加税  6×10%=0.6 (4)累计纳税额  6+0.6=6.6 方案二:将返券改为直接打8折

(1)应税营业额  120×80%=96 (2)应纳营业税  96×5%=4.8 (3)应纳附加税  4.8×10%=0.48 (4)累计纳税额  4.8+0.48=5.28 (5)减少纳税额  6.6-5.28=1.32 该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二

三通过捐赠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对于企业自行直接发生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捐赠方面,本饭店有两套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直接捐给某贫困地区4000元

方案二: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4000元 方案一:直接捐给某贫困地区4000元

在该方案下,该饭店由于捐赠支出无法在税前扣除,适用税率为35% (1)应纳营业税  120×5%=6 (2)(2)应纳附加税 6×10%=0.6

(3)应税所得额  120-83-6-0.6=30.4

(4)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  30。4/3×35%-1.475=2.07 (5三人个人所得税合计2.07*3=6.21

(6)税后利润  30.4-6.21—0.4=23.79

方案二: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4000元在该方案下,每人应纳税所得额保持在10万元以内,适用税率为30% (1)应纳营业税  120×5%=6

(2)应纳附加税  6×10%=0.6

(3)应税所得额  120-83-6-0.6-0.4=30

(4)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  30/3×30%-0.975=2.025 (5三人个人所得税合计2.025*3=6.075

(6)税后利润  30-6.075=23.925 (7)税后利润增加23.925—23.79=0.135 所以选择方案二

四利用投资者与员工身份的转换

王先生有两套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三个大学生未在该公司任职,也未从该公司领取工资

方案二:三人都在该饭店担任员工,每月从该公司领取工资3500元,每年每人有4.2万元收入

方案一:三个大学生未在该公司任职,也未从该公司领取工资 在该方案下,王先生的纳税与收益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1)应纳营业税  120×5%=6 (2)应纳附加税  6×10%=0.6

(3)应纳税所得额  120-83-6-0.6=30.4

(4)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  30.4/3×35%-1.475=2.07 (5三人个人所得税合计2.07*2=6.21

(7)税后所得  30.4-6.21=24.19

方案二:三人都在该饭店担任员工,每月从该公司领取工资3500元,每年每人有4.2万元的收入。纳税与收益情况如下(单位:元): (1)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  0

(2)全年领取工资总额 0.35*12*3=12.6 (3)应纳税所得额 30.4—12.6=17.8

(4)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  17.8/3×20%-0.375=0.812 (7)三人应纳个人所得税 0.812*3=2.436 (8)税后所得  17.8—2.436+12.6=27.964 (8)税后所得增加27.964—24.19=3.774

五 从年终奖发放金额进行税收筹划

三个大学生在食全食美饭店领取年终奖有两种方案

方案一 三个大学生每人每年除了在饭店领取4.2万元工资外,还领取18000元年终奖 方案二 三个大学生每人每年除了在饭店领取4.2万元工资外,还领取18100元年终奖

收益情况如下

方案一 三个大学生每人每年除了在饭店领取4.2万元工资外,还领取18000元年终奖 18000/12=1500

(1) 年终奖适用税率3%

(2) 每人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3%=540

(3)税后年终奖所得18000—540=17460=1.746万元 (4)三人税后年终奖所得合计1.746*3=5.238 (5)应纳税所得额30.4—4.2*3—1。8*3=12.4

(6)12.4/3=4.13

(4)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  12.4/3×20%-0.375=0.452 (8)三人应纳个人所得税 0.452*3=1.356

(9)税后所得  12.4—1.356+12.6+5.238=28.882

方案二 三个大学生每人每年除了在饭店领取4.2万元工资外,还领取18100元年终奖 18100/12=1508.3

(1)年终奖适用税率10%

(2)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18100*10%=1810

(3)每人税后年终奖所得18100—1810=16290=1.629万元 (4)三人合计1.629*3=4.887

(7)应纳税所得额30.4—4.2*3—1。81*3=12.37

(4)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  12.37/3×20%-0.375=0.450 (9)三人应纳个人所得税 0.450*3=1.35

(10)税后所得  12.37—1.35+12.6+4.887=28.507 方案一比方案二税后所得多3750元 所以选择方案一

发放年终奖时,需要合理安排好金额,尽量避开那些“临界点”数额。除了计算税前收入外,还要计算税后的收入,防止出现“不升反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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