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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亲亲相隐”制度及其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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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2009.4(丘) {I;Ij占缸会 浅谈“亲亲相瞄,制度及其重构 霍文娟刘俊 摘要虽然亲亲相隐制度自古便有,且传承了几千年,但现在,我国法学领域仍对其持否定态度。事实上,亲亲相隐与现 代法制精神并不完全违背,相反缺乏亲亲相隐制度的我国法律,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重重困难。法律的人性化构成了法律 的价值基础,缺失亲亲相隐的法律也是对人性的漠视,重构亲亲相隐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关键词亲亲相隐危害性人性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4-388-01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 的重视和关注。但容有“沉默权 ‘不被强迫的自证其罪权 ‘个人隐私 中国亲亲相隐观念最早见于《国语.周语》,周襄王劝阻晋文公受 权~拒绝作证权”等多种人权内容的“亲亲相隐”制度却一再被抛弃, 理卫大夫元恒讼其君卫成公一案时说:“夫君臣无狱。今元恒虽直,不 使得我们的人权保障在法律体系内缺少应有的载体。 可听也。君臣将狱,父子将狱,事无上下也 ”将亲亲相隐制度正式入 (四)导致变相株连现象出现 律的则是汉宣帝地节四年所颁布的一道诏令。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窝藏、包庇者触犯刑法,亲属之间拒绝作证等 唐朝时己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并将“亲亲相隐”发展为“同居相 行为要受到刑法处罚,实践中有大量的案件是犯罪嫌疑人亲属因窝 隐”。《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 藏、包庇、伪证锒铛入狱,在这一类案件中因为亲情而使自己身陷囹圄 父、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 不能不说是株连的另一种表现形态。 其事及撼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凡谋叛以 四、重构“亲亲相隐”制度的思考 上者,不用此律。”唐以后各朝均沿袭此制度。 传统法律上绵延几千年的“亲亲相隐”制度看似深邃,实则包含了 发展至近代,大规模的法制变革使传统中华法系的很多制度废 深厚的人文底蕴,表达了古人对人性问题所作的深邃洞察,其由道德 止,但亲亲相隐制度在《大清新刑律》、《中华民国刑法》和《中华民国刑 原则逐步演化为国家的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彰显了古代统 事诉讼法》中均有规定。 治者高超的政治艺术和对人性问题的远见卓识。我国刑事法应当结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现状及原因 合我国具体国情,汲取亲亲相隐制度中的精华部分。 (一)现状 (一)主体 1997年刑法与1979年刑法都对“亲亲相隐”持否定态度。现行 应当以近亲属和其他同居亲属为限,同居亲属在情感上无异于近 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 亲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人民 (二)例外情形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第一,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 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不适用容 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隐,否则社会影响差,不利于社会安定。 (二)原因 第二,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利益的犯罪,不应当容隐。国破则家亡, 首先,“亲亲相隐”赖以生存的法律思想基础已不复存在。建国后 此时必须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舍小家而保大家,否则最终损害的是人 我国对传统儒家文化自行割裂,对儒家学说采取了批判、排斥的态度。 民自身的利益。 其次,建国后我们主张高尚的道德意识,提倡人人去私心,存公道,培 第三,职务行为不适用容隐,否则更加推动腐败现象的发展,造成 养良好的公而忘私的精神。再加上当时国家本位的价值观盛行,强调 政治黑暗、官场腐败的景象,有害于人民,有害于国家。 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一切,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亲情作为个人利 第四,危害亲属利益的犯罪,不应当容隐。诸如虐待、遗弃、重婚、 益的体现,自然要让位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最后,亲亲相隐与法 对子女养子女侵害等犯罪,犯罪本身就违反了人伦亲情,行为人自身 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定的冲突。 就缺失人性,如果对他们容隐,有悖于亲亲相隐制度的宗旨。 三、否定“亲亲相隐”制度的危害-性 (三)亲亲相隐行为界定 (一)影响办案效率 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人性和人伦精神,因此,行为人在容隐亲属 第一,犯罪嫌疑人亲属所作证言真实性较低。多数亲属在公安机 罪行时应仅限于拒绝作证、包庇、窝藏和伪证等行为,而不得以暴力、 关调查取证时都采取不予以支持或是坚决反对的态度,其证言的真实 胁迫等非法手段伤及他人人身或其他利益。若在容隐过程中构成其 性仍会大打折扣。第二,证人出庭率偏低。现今社会,让一个人去指 他犯罪,应以其他犯罪论处。 证他的亲属有罪,最终的结果将是人际关系、社会地位受到严重影响, 传统并不意味着腐朽、保守;民族性也并不是劣根性,传统是历史 在这种顾虑下,亲属们往往是不愿出庭作证的。 和文化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铲除。我们应当在吸收传统文化精华 (二)人性的缺失 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符合人性的、健康的法律体系,社会所需要的也是 中华民族自古便是极度重视人类血缘关系的国度,“三千之罪, 一部能够认可和包容人性的良法。正如张晋藩教授所言:“从法制发 莫大於不孝”,因而不讲孝道,漠视亲情在中国被视为严重的道德缺 展的历史看,法和人情则兴,法逆人情则竭。情入于法,使法与伦理结 陷,这种背景下,我国的法律竟然没有维护“亲亲 观念、捍卫亲情与家 合,易于为人所接受。法顺人情,冲淡了法的冷酷的外貌,更易于推行。” 庭的法律条款,这是让人难以理解和接受的。这样的规定对于威慑犯 罪起到了一定的积极的作用,却违悖了人性,缺失了人性的法律的权 参考文献: 威性和功能价值自然要大打折扣。 【1】魏书.刑法志. 【2】张建军.富含人性的传统法律及其当代魅力——对“亲亲相隐”原则法律价值的透 (三)阻碍人权发展 视.时代法学.2007(7). 人权作为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及国际社会 1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作者简介:霍文娟,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刘俊,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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