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主要容
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 (国发〔2010 〕36 号) 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国办发〔2010 〕11 号 ) 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 (财社〔2011〕64号
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0〕84号)
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 2010年第25号) 规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比例(财金〔2009〕41号)
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 (财金〔2009〕72号)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发〔2011〕16号) (人社部函〔2011〕169号)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 (人社部发〔2010〕75号)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人社部发〔2009〕116号)
加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人社部发〔2010〕22号) 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人社部发〔2010〕37号) 加强就业援助工作(人社部发〔2010〕29号 )
申报认定国家级充分就业示社区和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 区(人社厅函〔2010〕165号)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35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国发〔2010〕36号)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和紧 迫性 二、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三、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职业培训是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职业培 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大 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 训制度: 是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解决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 矛盾,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根本措施;
是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设 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任务; 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 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有效手段。
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 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 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覆 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 、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 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 度,加快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技能劳动 者。
目标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适应 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 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 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 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 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 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 十二五” 期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 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至 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 一次创业培训,使高技能人才培训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和企业发展需求。
健全职业培训制度
适应城乡全体劳动者就业需要和职业生涯 发展要求,健全职业培训制度。要统筹利 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以职业院校、 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职业培 训体系,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 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贯通技能劳动者 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 技师的成长通道。
职业培训类型 就业技能培训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创业培训
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要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就业技 能培训。
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使他们 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要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 训,使其掌握就业的一技之长;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鼓励其参加 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对企业新录用的人员,要结合就业岗位的实际要求,通过师傅带徒弟、 集中培训等形式开展岗前培训;
对退役士兵要积极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对职业院校学生要强化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培养,使他们掌握中级以 上职业技能。
鼓励高等院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教育 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适应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企业职 工培训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 高技能人才培训。
要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过 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 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
鼓励企业通过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研修制度、自办 培训机构或与职业院校联合办学等方式,结合企业技术创 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为参加职业培 训人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
创业培训
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 阶段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
创业培训围: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 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 创业培训。
工作要求:通过规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 模式,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 业项目,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特点,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 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通过案例剖析、考察 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法等方式,提高受培训者的创业能力。 要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 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健全政策扶持、 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
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大力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
加强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竞赛选拔 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工作 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
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就业需要和职业技能标准 要求,深化职业培训模式改革,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联系 的培训模式,增强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强化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要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意识 等职业素质的培养,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 养。
全面实行校企合作,改革培训课程,创新培训方法,引导 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 向培训、定岗培训。
面向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城乡劳动者的初级技能培训和 岗前培训,应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企业岗位实际要求,开 展订单式培训或定岗培训;
面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 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应结合产业发展对后备技能人才需 求,开展定向培训。
加强就业服务工作
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各类 劳动者提供完善的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职业 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 供求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 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
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了解、 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积极动员 组织辖区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 鉴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协助落实 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
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
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 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 会公示”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 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组织 专家进行严格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 要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 制度。
鼓励地方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 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评估。
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 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 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
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 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 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 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书或 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
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 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 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书或专项职业 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 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 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
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
2012年底前,各省(区、市)地级以上城市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 系统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 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断提高地区之间信息 共享程度。
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要,合理确定并向 社会公布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 培训补贴。
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难易程度、时间 长短和培训成本,以职业资格培训期限为基础,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 补贴标准。
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培训组织形式,在现有补贴培训机构方式的基础 上,积极推进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等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有条件的地 区可以探索发放培训券(卡)的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 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二、搞好培训工作统筹规划 三、建立规的培训资金管理制度
四、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 五、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六、强化培训能力建设 七、加强组织领导
基本原则 1 .统筹规划、分工负责。把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地方政府分级管 理,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统 筹协调的原则,建立相互配合、有序运行的工作 机制。
2 .整合资源、提高效益。根据企业和农民工的实 际培训需要,整合培训资源,统筹安排、集中使 用农民工培训资金。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 贴标准统一的原则,科学制定培训补贴基本标 准,规培训项目管理,严格监管培训资金使用。 3 .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加大政府培训投入,增 强培训能力,加强规引导。发挥市场机制在资 金筹措、培训机构建设、生源组织、过程监管、 效果评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行业、企业、 院校和社会力量加强农民工培训。 4 .突出重点、讲效。重点发挥企业和院校产 学结合的作用,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在岗 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着力提升培训质量,使经过培训的农民工都能掌 握一项实用技能,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主要目标:按照培养合格技能型劳动者的 要求,逐步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培训项目和 资金统筹管理体制,使培训总量、培训结 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相适应;到2015年,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 农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 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
搞好培训工作统筹规划
制定实施新一轮培训规划,抓好培训项目 的组织实施 明确培训重点,实施分类培训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增强培训针对性 创新农民工培训机制
搞好培训工作统筹规划
制定实施新一轮培训规划,抓好培训项目的组织 实施。按照我国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
产业 布局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人才需求,科学统筹和 把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力度和节奏,制定新 一轮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中长期规划。各省(区、市)以及相关部门 要根据国家农民工培训规划并结合实际,编制本 地区、本行业的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 确农民工培训的规模和重点,科学规划培训机构 的类型、数量和布局,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明确培训重点,实施分类培训
根据农民工的不同需求,进一步规培训的形式和容,提高培训质 量和效果。
外出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 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
技能提升培训:主要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进 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
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 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进行储备性专业技 能培训。
创业培训:主要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和返 乡农民工进行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
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培训:主要面向县域经济发展,重点围绕县 域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以及农村妇女手工编织业等传统手工艺开 展培训。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增强培训针对性
建立培训与就业紧密衔接的机制,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企 业岗位需求,及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容。
重点加强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吸纳就业能力强、市 场容量大的行业的农民工培训。 做好水库移民中的农民工培训工作:以实现就业为目标, 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情况,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订单 式培训、定向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根据县域经济发展人才需求,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促进农 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结合劳务输出开展专项培训,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 劳务品牌,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创新农民工培训机制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培训 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保证承担 培训任务的院校、具备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培 训机构平等参与招投标,提高培训质量。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行培训券(卡)等有利于农民工 灵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地点的办法。
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建立促进农民工 培训的多元投入机制。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 免学费政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尤其是未能继 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 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建立规的培训资金管理制度
以省级统筹为重点,集中使用培训资金 制定农民工培训补贴基本标准 对培训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违规 违纪行为
制定农民工培训补贴基本标准
省(区、市)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 按照农民工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 训成本,以通用型工种为主,科学合理地确定培 训补贴基本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予以调 整,以使农民工能够掌握一门实用技能。 各中心城市或县(市):按照同一工种补贴标准 相同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 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进行职业 技能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
三、建立规的培训资金管理制度
以省级统筹为重点,集中使用培训资金 制定农民工培训补贴基本标准 对培训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违规 违纪行为。
对培训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
明确申请程序、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 拨付和外部监管 以完善资金审批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础 工作 建立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 信息数据库,有效甄别培训补贴申请材料 的真实性,防止冒领行为。
财政扶贫培训资金只能用于贫困家庭劳动 力的培训补贴。
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 加强产学结合的企业培训 强化企业培训责任 发挥行业的指导作用 落实企业培训资金
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 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6个月 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 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加大培训组织工作力度。
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培训的政策法规,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 有关政策,督促指导行业、企业、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站点和培训 机构做好各类培训的组织工作,广泛动员农民工参加培训。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群团组织以及互联网、新闻媒体的作 用,及时发布培训项目、培训机构、教学师资、实训设备等方面 的信息,为农民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提供便利条件。 积极引导和规培训机构组织生源的行为。 规培训管理,加强绩效评估 严格培训结业考核和发证制度 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书。
规培训管理,加强绩效评估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台账和转移 就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定农民工 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统一培训考核指标、考 核程序和考核办法。 积极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 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规培训工作管理流程,加强对培训工作全程的监管 考评,做到培训信息公开、审核结果公示、培训过程 透明、社会参与监管。
严格培训结业考核和发证制度
对于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要建立 统一规的结业考核程序,加强对考核过程、考 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
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 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能力证书或 职业书。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培训考核 和技能鉴定工作。
对经鉴定合格并获得职业书的农民工,要 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加强 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专门培训, 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强化培训能力建设
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增强实训能力 规农民工培训机构管理 加强培训基础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统筹协调机制 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开展先进经验交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 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的通知 财社〔2011〕64号 资金安排 资金使用 预算执行
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决算管理 账户管理 监督管理
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 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其他支出
职业介绍补贴
对象: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 介机构 容: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 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标准: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 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 申请。
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申请材料: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经 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 记失业人员、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 名及《居民》(以下简称《身份 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 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 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 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 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已经纳入财政补助围的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 财务规则,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实 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 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 (含设备购置、修缮和大型公共就业服务 活动等项目支出),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 算中统筹安排。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及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国 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 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 社部发[2009]116号)规定,为劳动者提供 免费就业和创业服务的机构。
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人员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 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 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 称四类人员) 培训类型: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享受次数: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和支付 申请程序:个人申请——当地人社部门审 核——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 付给申请者本人)。
申请材料:培训人员《》复印件、 《登记证》复印件、职业书(专项 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凭证材料。
劳动预备制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政策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 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可由职业培 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农 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 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劳动预备制职业培训补贴 申请与支付 培训补贴申请:培训机构申请——人社部 门审核——财政部门支付(按规定将培训 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 立的基本账户)
生活费补贴申请:本人申请——经人社部 门审核——财政部门按月直接拨付学员本 人。
劳动预备制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 培训费申请材料: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 请职业培训补贴的,除前款所规定的职业 培训补贴材料外,还应附初(高)中毕业 证书、代为申请协议等。 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申请人员《》 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初(高)中 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等凭证材料。
职业培训补贴支付标准
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 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 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6 个月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 100%给予补贴。
6 个月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 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 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 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企业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补贴条件及标准: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 员,与企业签订6 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 个月由企业依托 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 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 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 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 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申请程序:备案——申请-人社审核——财政拨付。 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 人员花名册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 件等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 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社部门申请。申 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 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材料: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 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对象:四类人员 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 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 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职 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申请材料:申请人《》复印件、 《登记证》复印件、职业书复印件、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申请程序:提出申请——人社部门审 核——财政部门支付(按规定支付给申请 者本人)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 民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确定的 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 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 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 最长不超过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 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类型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 贴 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 会保险补贴 政策容: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 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 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 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 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 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 他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 单及《》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 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 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 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申请程序:企业(单位)申请——经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 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工作要求: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 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 险补贴政策
政策容: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 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 费的2 /3 。
申请材料: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 岗位、地址等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 员《》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 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 凭证材料.
申请程序: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向当 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个 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 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 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
数给予 岗位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就业困 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支付程序:单位申请——人社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拨付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 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 位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相关凭证 材料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 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材料: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 的人员及《》复印件、《登记 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 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对象及容: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参加就业见习的,且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 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的企业(单位),可 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就业见习补贴。 申请材料: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就业 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登记证》 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 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 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申请程序:企业(单位)申请——经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支付到企 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4 号)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 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 第25号)
新税收减免政策 优惠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鼓励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政策容: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 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 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 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 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 网吧、氧吧外)的,在3 年按每户每年 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 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对象: 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 3.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 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 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 1日至12月31日。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
政策容: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 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 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按实际招用 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 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 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政策对象: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 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 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人员,与其签订1 年 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人员是指:1 .国 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 .国 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 .享受最低 生活保障且失业1 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 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 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 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 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 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服务型企业: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享受政策的人员凭证申领
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 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有就业 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 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 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 在常住地登记。 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 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 《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 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核实认定,部门核实 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 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 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 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 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 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 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申领凭证
《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 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 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 年12月31日。 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 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 政策” 或“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 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 《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
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 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 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 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 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 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 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 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 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
(一)人员认定 (二)税收减免申请及审核 (一)人员认定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 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 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 定申请。
重点核查情况:一是创业人员及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 创业税收政策扶持围;二是创业
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 录;三是创业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 受过税收扶持政策。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 “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 2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 创业服务网,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 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主管部 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 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 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 “ 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 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当年及后 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3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在对人员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后, 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 收政策” 。
(二)税收减免申请及审核
1.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一是减免税申请;二是《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三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县以上税务机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依次扣减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 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3.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 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 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 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 (一)人员认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 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核查情况:一是新 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扶持 围;二是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三是 新招用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 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 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 策”。 (二)企业认定
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 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可向县以上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并需 报送下列材料: 1 .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 .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 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 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 企业证书》。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情况: 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是否 已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三是企业为新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 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新增岗位招用失业 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现场核实; 五是企业的经营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对不符合享受优惠经营 围的企业不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 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 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三)税收减免申请及审核
具有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 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 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 材料。
企业吸纳税收税收减免办法
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规定条件 审核无误的,在年度减免税定额,依次 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和企业所得税。
1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 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 核定减免税总额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 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 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 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 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 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 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纳税年度先由主管 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 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2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 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 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 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3 .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 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 定申请认定。对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调整一 次预核定,具体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无论企业是否发生前款情形的,应当于次年1 月10日前向税务机 关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 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税务机关据此清算企业减免 税总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 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 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 ∑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 企业实际工作月份÷ 12×定额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 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 过3年。
三、监督管理
(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 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采取上述手段已 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主管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 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 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失业登 记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备案,作为审核劳动者就业 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 (三)《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统一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 制,统一编号备案。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教育部统一样式,由各省教育行政部门 负责印制,其中将注明申领人、号、毕业院校等信息,并 粘贴申领人本人照片。
(五)县以上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建立劳动者就业 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 平台,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财政部门查询《就 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就 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包括发放信息和容更新信息)按规定上报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年将上述汇总信息通报国 家税务总局。教育部门要按季将《高
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 以电子、纸质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共同负责本地区企业吸 纳政策、自主创业政策的年检工作。对年检合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在《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上加盖“ 年检合格” 印戳,由税务机关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 关减免税收待遇。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 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核减免税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 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失业登记 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予以协 查,同级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 的工作时限,并在时限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关于规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比例 的通知(财金〔2009)41号)
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 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 的72号)
关于省 省小额担保贷款 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函〔2010〕101 号)
贴息比例统一
从2009年1 月1 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 融机构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的 个人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 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不含东部五省及市、市
关于省 省小额担保贷款 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金函〔2010〕101号 自2010年7 月1 日起,省(不含 市)、省(不含市)新发放的小 额担保贷款比照执行(银发〔2008〕238 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办法》(财金〔2008〕100号)等相关文件 中对东部沿海七省市以外其他省(区、市) 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资金中由 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列入中央财政预算。
妇女贴息贷款额度有所提高 政策对象扩展到农村 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 镇妇女,经办金融机构新发放的个人小额 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 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将人 均最高贷款
额度提高至10万元。
农村妇女贷款额度参照城镇妇女执行,申 请人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组织共同确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五个方面、十四项政策措施 加大力度:财政、税收 、金融 、 就业服务 新政策:小额担保贷款 、就业见习 、技能培 训、技能鉴定、落户
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政策
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镇基层就业政策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 艰苦边远地区就业政策 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 鼓励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政策 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政策
支持高校毕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政策 鼓励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就业援助政策
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 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 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企 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
订劳动合同并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 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 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 等待遇。
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镇基层就业政策
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 等领域服务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 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 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 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 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 等基层岗位工作。 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镇基层就业政策
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 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 (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 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 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 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 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 务西部计划”、“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 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切实做好 免费师毕业生就业工作。
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贫困 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政策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 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 年以上(含3 年) 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 助学贷款代偿。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 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 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 定1 至2 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 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 至2 级。
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
高校毕业 生在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 月1 日 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按每户每 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 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 税。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 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 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财政投 入,并积极引入风险投资资金,探索财政资金、 风险投资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规 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 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 件,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 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
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 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积极推广 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参 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
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参加创业培训 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 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 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 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 创业服务。
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 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 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 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 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鼓励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政策
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 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 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 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 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 作。
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 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 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 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提供见习机会。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 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
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 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 评估等事项,进一步规见习活动。认真落实见 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政策,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 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 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基本生活 补助标准。
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 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 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 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 能鉴定 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的,根据其取得职业书(未颁布国家职业 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 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 定并取得职业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 个月之 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 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 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 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 与研究工作。
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 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 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 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 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 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 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 特点,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 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 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 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
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 导服务机构及其他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建 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 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 询等就业服务。
要大力推动互联网就业服务的健康发展, 加强信息监督管理,规互联网求职就业 行为。 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 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引导高校毕业 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和高校科 学合理设置专业。
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 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 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 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大学 生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
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 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 政策。
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活动。
开展就业失业登记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 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 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要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与劳 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维护劳 动者就业权益。
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 就业扶持政策。
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 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 服务接续。
强化就业援助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就业困难 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 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 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 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 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各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实际情 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各地要高度重视大城市聚居地长时间失业 高校毕业生以及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 等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提供有针对性 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地 区制定实施专门的就业扶持政策。
保障就业权益
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 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公 务员法等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 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 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 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 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对各 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 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 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 类欺诈行为。
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 毕业生的就业权益。
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 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 指导意见(人社部〔2009〕116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 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指导 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若干问 题的意见(人社部〔2010〕37号)
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职能 实施就业政策和人才政策,对城乡所有劳 动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群 体提供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用人提供招 聘服务,对就业与失业进行社会化管理,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基本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事务代理等。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 障工作站:承担起基础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服务、就业援助和人力资源动态管理等 工作职能
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免费服务制度 统筹管理制度
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就业援助制度 专项服务制度等
总体要求
关于印发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指导意 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2号)
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 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统筹城乡就业 和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按照 转移政府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 求,通过有效整合资源,健全完善县以下基层劳 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全面提高 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规、便 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质,注重服务的公平性、可及 性和均等化。
坚持政府主办与购买服务相结合,充分利 用社会资源参与公共服务。 坚持统筹规划,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 健全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和网络。 坚持属地管理,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循 序渐进。
总体目标:
第一阶段,2010年- 2012年,以公共就业、社会保障、 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为重 点,有效整合各项服务资源,明确职能职责,完善服 务设施,保障工作经费,在全国街道、乡镇和社区、 行政村基本建立健全平台和网络;
第二阶段,2013年到\" 十二五\" 末,社会保障\" 一卡通\" 经过试点全面实施,基本实现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 公共服务的规化、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的目 标,城乡居民能够就近享受到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 共服务。
十二五规划纲要对基层平台建设要求 人社部发〔 2011〕 71号)
第八章 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适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的 形势,健全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 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社会保险、调 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等服务设施建设, 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全面提高公共服务 能力和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规、 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整合资源、适度集中 的原则,大力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 设施建设。
重点加强县及县以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 务中心建设。以公共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 人力资源服务、社会保险经办、劳动关系协调、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
监察等功能为 重点,整合资源,建立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形 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管理规、 流程科学的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和 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1.机构设置
所有街道、乡镇建中心(所) 所有社区、行政村设站配人
乡镇、行政村可建立共用服务平台和网络 在多功能公共服务平台设立办事窗口
2.街道、乡镇平台服务功能 公共就业 社会保障
劳动关系协调 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保障监察
主要功能
公共就业服务 职业技能培训 人力资源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 劳动关系协调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劳动保障监察
3.基层平台就业服务容 政策法规宣传咨询 调查统计和动态管理 就业失业管理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 职业培训
创业服务 就业援助
街道、乡镇平台职能 ( 就业)
街道、乡镇平台设立专门服务场所或服务窗口,向劳动者 和用人单位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并组织、指导、协调、监 督社区、行政村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承担就业工 作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 负责组织开展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负责组织开展人 力资源调查统计、动态管理工作; 负责审核、上报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相关资料,组织开展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收集、发布就业信息,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就业服务; 组织辖区相关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负责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 理工作,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 负责审核、上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料,组织开 展就业援助工作,协助落实就业政策; 做好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 服务等创业服务工作,指导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 作;
负责审核、上报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协助 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社区、行政村平台职能 ( 就业)
受理就业、失业登记的申请和初审,开展 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服务;
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 息,组织推荐辖区相关人员参加职业培训、 创业培训;
协助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推荐就业困难人 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开展创建充分就业 社区活动;
核对上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料,组织开 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和动态管理工 作,协助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开展创业服务工作,指导开展信用社区创 建工作;
调查上报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情况,协助落 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服务; 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社区、行政村平台职能 ( 人力资源服务)
收集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
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人力资源中介服 务;
协助开展本辖区各类人才流动和开发服务工 作,组织推荐农村各类人才参加培训活动; 协助开展人才智力下乡服务。
社区、行政村平台职能 ( 社会保障服务)
采集上报参保人员基础信息;
对老年、残疾等特殊人员开展上门登记参保服 务;
协助收缴社会保险费、认证领取人员资格等; 协助办理城乡参保人员相关情况公示。
社区、行政村平台职能 ( 劳动关系协调)
指导和督促辖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 同,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指导企业落实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协助开展辖区 劳动关系协调及争议调解; 督促调解协议、仲裁裁决的履行; 协助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 调查掌握辖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规章情况;
配合专职监察员受理人民群众对违反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及时上报劳动保障 行为。
社区、行政村平台职能 (政策宣传和基础工作)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情况调查 统计; 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基础台账;
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 宣传和咨询服务; 完成上级人社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社区、行政村平台运行模式
一般应与其他公共服务项目整合资源,统 筹推进建设
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来实现 设置特定公益性岗位、聘用专职协管员 由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兼职 建立专门机构,人员可由街道派出。
5.规化和标准化建设 统一机构名称。
明确服务场所建设标准。 明确设备配置标准。
服务场所建设标准
以满足工作需要、方便群众和经济实用为原则
综合考虑服务对象数量、地理交通、服务半径、服务 容等因素 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考虑未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 具体标准由省级人社部门制定。
设备配置标准
街道、乡镇中心( 所) 基本配置包括:计算机及配 套设备( 服务器、网络) 、办公设备、档案存放设 备及其他设备。
同一省份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的设备配置标准应大体一致。
6.加强队伍建设和提高人员素质 理顺管理体制 合理配置工作人员 优化人员结构 加强岗位培训 加强队伍作风建设
理顺管理体制
街道、乡镇中心(所),接受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同时接受 县级人社部门的业务指导。 街道、乡镇中心(所)属公共服务性质,纳入全额预算事业单位 管理。
社区、行政村站设置特定公益性岗位和聘用专职协管员的, 由街道、乡镇中心(所)直接管理和监督,居委会、村委会应给 予积极支持;
由居委会、村委会人员兼职的,接受社区、行政村党组织和 居委会、村委会的领导,同时接受街道、乡镇中心(所)的业务 指导。
合理配置工作人员
根据辖区的服务对象数量,综合考虑辖 区的就业人口、用人单位数量、辖区面 积、工作任务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 素,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定岗定责,并实 行动态管理。 街道、乡镇平台一般按6000:1 配置
加强岗位培训
加大岗位培训力度,强化定岗、定向培训,努力 实现人员一岗多责、一专多能。
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操作技能和服务 水平,建设一支专业化、多功能的基层工作人员 队伍。
加强队伍作风建设
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加强基础 管理,规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 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定期进行考核和奖励, 发挥典型示带动作用,激发积极性。
优化人员结构
制定基层服务人员聘用资格标准,不断改 进和完善聘用办法。
采取公开招聘形式吸纳高校毕业生充实队 伍; 鼓励\"三支一扶\" 、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 等人员,专职或兼职从事基层服务。
7.推进信息化建设 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保证街道、乡镇服务平台工作经费
优先推进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基层劳动 就业社会保障工作信息联网。
逐步统一各项公共服务应用软件。
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和政务公开。 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
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政 府相关部门,为街道、乡镇平台建设提供 必要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国家对中西 部地区基层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 配置等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保证街道、乡镇平台工作经费
要积极争取将街道、乡镇平台的工作经费、 人员经费和项目经费金额纳入同级财政预 算,保证经费来源,确保工作人员享有合 理的工资待遇。
县级人社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政府对街道、 乡镇平台给予适当经费支持。同一街道、 乡镇平台的各类工作人员待遇水平要大体 平衡。
实现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 信息联网
“ 金保工程” 二期立项和实施要向基层劳动就业社 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倾斜,优先保证基层 开展公共服务必需的设备、软件开发和网络建设 投入。
研究制定统一的编码体系和信息标准,加快信息 网络建设,实现公共服务、信息网络的全覆盖。
街道、乡镇平台和社区、行政村服务站点要实现 与省、地市、县三级机构业务联网,首先与县级 实现联网,业务协同处理,信息资源共享。
逐步统一各项公共服务应用软件
组织开发全国统一的标准版业务管理信息 系统,在保证信息系统基本思路、基本框 架、基本功能和指标体系全国统一的前提 下,各地要积极采用系统参数配置的方式 实现对本地政策和经办模式的支撑。对于 确需本地化的地区,要按照\"最少、必须\"的 原则,以省为单位开展,以保证应用软件 的统一和业务流程的规。
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和政务公开
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供的公共服务,要借 助有关政府,建设基于互联网的网上 服务系统,
提供网上办事、网上信息查询 服务,提高公共服务效率。进一步推进政 务公开,完善12333咨询服务中心功 能,逐步将各项公共服务纳入群众咨询 围。
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
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规和管理要求, 整合基层各项公共服务功能 实现全国“一卡通”
做到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
8.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工作责任 制定实施方案
加强分类指导和检查评估
明确工作责任
省、地市和县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明确责任和分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 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乡(镇)就业和社会服务设施建设要求
主要功能:为辖区城乡劳动者提供公共 就业、社会保险经办、劳动争议调解和劳 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公共服务。
服务项目:求职和招聘登记、就业信息和 政策咨询,就业与失业管理,职业介绍和 职业指导、劳务输出管理和服务、为用人 单位招聘服务,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 待遇核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 政策咨询等。
基础设施:一般由服务大厅、档案室、工 作人员办公室及必要的辅助用房组成。 服务大厅控制在总面积的60%左右。
就业服务大厅:配置信息发布装置、综合 服务台、招聘摊位、多功能教室。 社会保险经办功能区域:服务大厅、业务 办理区、等候区、查询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工程 (金保工程二期)
推进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互联,推动数据中心 与各类经办服务机构联网,并将网络向街道、社 区、乡镇等各类基层服务网点延伸。
建设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就业服务管 理信息系统、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劳动关系 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各业务领域间数据共享和系 统整合,推进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与共享。
全面发行社会保障卡,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卡应 用,发卡数量达到 8亿,覆盖 60%人口。 完善基层信息平台建设,推动社会保障卡信息服 务延伸到城乡社区
推进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
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开展公共就业服务、 社会保险服务、人事人才管理、劳动关系、 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等领域标准的制 修订,科学确定服务围、服务容、服 务流程,以及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标准,努力提高服 务水平。
加强系统队伍建设
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队伍建设。
科学合理配置工作人员,严把人员 “入口关 ”,通过公开招 聘等形式,吸纳高校毕业生充实基层公共服务队伍,优化 人员结构。
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分级分类的干部教育培训体 系,大规模开展系统干部培训,探索经办人员持证上岗制 度。
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 动,增强服务意识,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 的干部队伍,为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 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75号)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件印制 第三章 证件发放 第四章 证件使用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六章 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 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 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国 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 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 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 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 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 号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围 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 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 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 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 《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 统计工作。
《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除记载证件信息外, 还记录了劳动者的个人基本情况、职业资 格和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况、就业登记 情况、失业登记情况、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情况、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情况、接受公共 就业人才服务情况、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 享受情况、年度检验情况等十大容。
证件发放
第七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围包括: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规定围的其他劳动者。 外国人来华就业,、和澳门居民在地 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 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 理和相关统计。具体发放机构由地方县级以上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办结核 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时,应根据情况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 策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容和申请程序。
劳动者在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时, 应如实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本人相关信 息和证明材料。
《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程序和相关 证明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证件使用
第十二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 动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 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 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 登记证》。 第十三条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 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 就业援 助卡”中标注的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 失业登记证》(标注“ 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 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 登记证》(标注“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 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首次向劳动 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 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 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 策信息等容。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享受相关就业扶 持政策等各类手续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 上注明本次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 中“就业援助卡” 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 对象类别。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围 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 围的日期和原因。 就业援助对象具体认定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容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规定。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 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 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 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 应的信息变更。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将《就业失业登记证》 发放信息和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和 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等信息,以及 核发、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情况,录 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上报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证件使用
(1 )凭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 员认定。
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 员认定手续时,应出动出示自己的《就业失业 登记证》。
(2 )凭证接受免费的公共人才机构的服务。
劳动者本人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以在公共 就业人才机构接受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 职业指导、创业服务和就业信息等各项公共就 业人才服务。 (3)凭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不同对象可享受不同的就业 扶持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 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 中标注的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 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 营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 证》(标注“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 收优惠政策。
证件管理
第十八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 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九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 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失业登记 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 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第二十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 录页面记载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人才 服务机构予以换发。
《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 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 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一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 换发和补发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证件注销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 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 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 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 用公共
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 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 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 度。《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 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 保持不变。
证件管理
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 借、转让、涂改、伪造。 证件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 位代为保管;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 业的,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免费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向劳动者 收费。
证件注销:按规定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 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信息变更
(1)个人基本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 时,应核定《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办 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2)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 对象认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各类手续时,应 及明注明本次办理情况。
(3)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应当在《就业失业 登记证》中“ 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 助对象类别。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围 的,应在“ 就业援助卡” 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围的 日期和原因。
定期审验:实行定期审验制度,重点对登 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审验。
《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 一、证件信息 (一)证件编号
〖栏目解释〗指该证件的编号,共16位。其中,第1-6位为证件发放 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确定;第7 、 8 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义编码;第9 、10位为发放年份代 码;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 〖填写要求〗 1 .证件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2 .行政区划代码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260-2007)国家标准执行。
3.未进行自定义编码的,该2位数字统一编为“00” 。 4.发放年份代码使用该发放年份后两位数字作为编码。
5.证件编号实行一人一号,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例〗省市桥东区130103,未自定义编码,该区2011年发放的第15本证书编号应为:“ 00015” 。
(二)发证机构
〖栏目解释〗指具体发放该证件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名称。
〖填写要求〗 1 .机构名称使用该机构全称并包括该机构所属行政区划名称。 2 .机构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3 .机构名称加盖骑字公章后方为有效。 〖例〗“ 省市桥东区就业管理局”。
(三)发证日期
〖栏目解释〗指该证件发放的具体日期。
〖填写要求〗年、月、日信息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 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 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 “ 0 ” 补足。 〖例〗“ 2011” 年“ 05” 月“ 22” 日。
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 社部发〔2010〕29号)
一、明确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二、强化登记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 三、按人本服务的要现就业援助精细化 四、用制度化的安排实现就业援助长效化
五、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 工作
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 社部发〔2010〕29号) 目标任务
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围 普遍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 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就业援助 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建立“ 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 人” 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
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 点帮助以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 实享受政策扶持以稳定就业。
二、强化登记认定和动态管理 明确对象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援 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就 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 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 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 员的具体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零就业家庭成 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 况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援助对象围条件、 申报条件和经办程序,细化援助服务要求标准, 确定相关扶持政策具体容。
完善登记认定办法,强化动态管理。各地要简化登记认定 程序,使各类援助对象都能够在社区进行登记。对未进行 失业登记的,要首先进行失业登记,并核发就业失业登记 证明;对符合援助对象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 公示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 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要及时掌握援助对象的 就业状态和具体情况,以社区台账和信息系统为载体,做 到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和动态信息及时更新。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或已不符合就业援助对 象条件的人员,不再作为援助对象对待。对认定为不符合 的,应在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退出日期和原因。
三、按人本服务要现就业援助精细化
实施分类帮扶,落实跟踪服务。各地要根据每一 位援助对象的需求和特点,研究制定个性化的援 助方案,设计安排专门的服务路径和援助措施, 以援助协议的方式实施“一人一策”的重点帮扶。 要为已就业的援助对象提供主动的跟踪服务,街 道和乡镇、社区和行政村基层平台工作人员要主 动上门提供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 定期安排人员深入基层,及时了解掌握援助对象 享受政策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就业过程中遇到的 实际困难。 提供优先服务,提高服务成效。各级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都要将援助对象作为优先服 务的重点群体,按照人本服务要求,对就 业援助各个具体工作环节,制定并实施特 殊的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明确各项援助 工作的容、时间和效果要求,实行“首问 负责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机构和工 作人员,使援助对象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能够优先得到标准化、专业化的重点 帮助。
大力开发岗位,全面落实政策。各地要大力开发 公益性岗位,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拓展岗 位围,扩大岗位规模,及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 保补贴政策,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制度。 要引导鼓励企业吸纳援助对象,帮助企业及时享 受到相关政策。要积极帮助一批援助对象自主创 业,着力做好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和 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工作。要将短期未就 业的援助对象及时组织到职业培训中,并落实职 业培训补贴政策。
四、用制度化的安排实现就业援助长效化 健全就业援助工作基本制度。
登记认定制度、动态管理制度、分类帮扶制度、 跟踪服务制度等,并加强对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全面、顺利地开 展,实现就业援助工作常态化、规化。 完善就业援助工作保障措施。各地要优先保障就 业援助工作所需的政策、资金、人员、设备、设 施等基本条件,进一步优化落实政策的经办程 序,完善政策补贴资金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 街道和乡镇、社区和行政村基层平台基础设施和 就业服务能力建设,为基层平台开展就业援助各 项基础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帮助。要充实基层平 台就业工作人员力量,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全面 推行劳动保障协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 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和业务水平。
四、用制度化的安排实现就业援助长效化 ( 九)增强信息化对就业援助工作支撑力度。各地 要全力推进就业援助工作信息化工作,将各项管 理信息和服务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有计划、分阶段地实现就业援助全程信 息化管理,在“十二五”期间,以地级城市或省级 地区为单位,全面实现就业援助对象登记认定信 息、就业状态信息、援助服务信息、享受政策信 息的统一采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实行社会 保障卡的地区要将就业援助工作基本信息纳入社 会保障卡。 ( 十) 实行就业援助工作绩效管理。各地要研 究制定就业援助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 考核办法,根据各级促进就业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工作平 台分别承担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和完成任 务的具体情况,全面实施就业援助工作专 项绩效考核,并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工作成 效与奖励挂钩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要重 点向基层平台和基层工作人员倾斜。
关于做好申报认定国家充分就业示社区 和省(区、市)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0〕165号) 一、申报认定围及数量 二、申报认定标准
三、申报认定原则和程序 四、工作要求
国家级充分就业示社区
( 1)连续三年以上达到省(区、市)充分就业 社区创建标准。
(2)创建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全面完成,各项指 标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3)巩固扩展创建成果的工作机制健全,制度性 安排完善,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4)实现服务标准化、就业援助精细化和长效化。 (5)工作善于创新,典型性、示性强。 (6)群众满意度高。
省(区、市)充分就业星级社区 认定标准
(1)连续三年以上保持省级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标 准。
(2)创建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较好,达 到省(区、市)规定要求。 (3)形成巩固扩展创建成果的工作机制。
(4)基本实现服务标准化、就业援助精细化和长 效化。 (5)工作善于创新,典型性、示性较强。 (6)群众满意率高。
申报认定原则和程序
统一部署、严格标准、分级实施 在已有工作基础上进行。
国家级示社区:由省级人社部门推荐、 部审核、公示、命名、授牌。 省级星级社区:省认定命名、授牌,部备 案。
工作要求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严格标准,保证质量水平
实行动态管理,巩固扩展创建成果 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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