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机构
审批机构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省级安监局)、市县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县安监局)。省级安监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内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进行审查。 二、审批步骤
第一步,企业或单位向市县安监局递交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审批申请及相关资料。
第二步,市县安监局受理申请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和评审。对企业或单位提交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包括文本的合法性、技术的可行性、经济的合理性等方面。 第三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递交省级安监局进行审批。省级安监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进行细致论证和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勘察。 第四步,省级安监局审批通过后,将危大工程专项方案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三、审批标准
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的审批要求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要符合相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文本的合法性: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必须依法成文,包括必要的申请文件、方案文本、评审意见、审批文件等,并应当有专业人员签字盖章的证明。
2、技术的可行性: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必须经过专业技术人员论证,包括相关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环境保护等方面。
3、经济的合理性: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在技术可行的基础上,还必须是经济上可行的,包括资金投入、收益预期、风险评估等方面。 四、审批期限
市县安监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省级安监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细致审查。对于特殊情况需要组织现场勘察的情况,审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五、审批结果
对于经审批通过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审批机构应当出具审批文件,并将相关信息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审批机构应当出具审批意见,并告知企业或单位其权利和义务。
六、审批费用
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审批需要支付一定的审批费用,具体标准可参照相关规定,一般按照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收取,最高不得超过一定比例。审批费用由企业或单位负担。 七、监督和检查
审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和检查制度,确保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的审批程序得到严格执行。相关专业机构、社会公众也可以依法对审批程序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要求处理。
以上就是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的审批程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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