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1、 承担工程保修阶段的服务工作时,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回访。
条文说明: 由于工作的可延续性,工程保修阶段服务工作一般委托工程监理段位承担。工程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工程保修阶段服务工作期限,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明确。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工程保修阶段工程监理单位的定期回访要求。
由于工作的可延续性,工程保修阶段服务工作一般宜委托同一家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单建设单位也可委托其他监理单位承担。保修期阶段相关服务范围和内容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服务期限和服务酬金双方协商确定。注意与国家法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限的区别。
工程监理单位履行保修期相关服务前,应制定保修期回访计划及检查内容,并报建设单位批准;保修期期间,应按保修期会回访计划及检查内容开展工作,做好记录,定期向建设单位汇报;遇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到场,分析原因和责任者,并妥善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建设单位;保修期相关服务结束前,应组织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编制检查报告,作为保修期相关服务工作总结的内容仪器报建设单位。
2、 对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工程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修复,同时应监督实施,合格后应予以签认。
条文说明:工程监理单位宜在施工阶段监理人员中保留必要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
工单位修复的工程进行验收和签认。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单位在工程保修期间处理工程质量缺陷的程序、工作内容和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在检查过程中,对质量问题与缺陷原因进行详细分析,确定质量缺陷的
事实和责任,及时做好记录;
(2) 进行保修;
对于一般工程质量缺陷,可由工程监理单位直接通知施工单位保修人员
(3) 对于比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问题,则由工程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勘
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分析原因,确定修复处理方案。修复处理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由监理人员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4) 若修复处理方案不能得到及时实施,工程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并建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5) 施工单位整改后,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整改内容复查,并做好复查记录。
3、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并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核实施工单位申报的修复工程费用,并应签认工程款支付证书,同时应报建设单位。
条文说明: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用的核实及支付证明签发,宜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人签认。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调查及责任者确定的监理职责,以及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程序和工作内容。
产生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比较多,如果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则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9.3.2 条处理,其修复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如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修复费用则由其他责任方承担,修复费用的核实及支付证明签发,宜由原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人签认。
工程监理单位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用核实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修复费用核实应以各方确定的修复方案作为依据;
(2) 修复质量合格验收后,方可计取全部修复费用;
(3) 修复建筑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价格应按正常的市场价格计取,所发
生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数量一般按实结算,也可按相关定额或事先约定的方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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