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企业经理对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负总的责任。
第二条 企业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对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检查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
第四条 分公司经理对分公司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五条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
第六条 工长、施工员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企业各职能机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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