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XXX,按照当事人身份证信息记录
身份地址:
通讯地址: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东区B座703室
被告一:刘清伟(车主),按照当事人身份证信息记录
地址: 电话:
被告二:XXX(司机),按照当事人身份证信息记录 地址: 电话;
被告三:XX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总经理(董事长)
地址: 电话: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医疗费、2二次手术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营养费、5护理费、6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7鉴定费、8、残疾器具费、9、精神抚慰金、10被抚养人生活费、11误工费、12交通费、13住宿费、14整容费、15财产损失、16丧葬费、17康复费。合计:XXXX元。
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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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实和理由:
XXXX(强调对方拒绝支付医疗费等不利于对方的情况,伤者及家人痛苦的情形)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此致 XX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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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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